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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出口原始烟尘浓度、锅炉烟尘排放浓度、烟气黑度及有关参数的测试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GB 13271有关参数的测试。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辅锅炉性能试验的要求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设计压力不大于2.5MPa、介质为水和饱和蒸汽、自然循环的燃油锅炉、废气锅炉、燃油废气组合式锅炉和介质出口温度不超过120ºC的热水锅炉(以下简称锅炉)的检验。
本标准规定了汉字键盘输入用通用词语。 本标准适用于汉字键盘输入、方案优化和评测。中文信息处理的其他领域也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在我国现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蒸汽和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和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其他同类型机组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垃圾焚烧尾气处理设备的术语和定义、工艺系统、技术要求、检验验收、标牌、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内容。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炉的尾气处理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焚烧炉(简称焚烧炉)排放烟气的台架试验的测量条件和仪器、测量方法和测量结果计算。本标准适用于热容量在1 500 kW以下的焚烧炉排放烟气中的污染物(CO、NO<下标x>、SO<下标2>和烟尘)浓度、烟气黑度和燃烧室氧气(O<下标2>)浓度的台架测量,船上测量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低功率燃油燃烧器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型号、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随行文件、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柴油、煤油为燃料,输出功率小于60 kW的低功率燃油燃烧器(以下简称燃烧器)的设计、制造和验收。使用醇基液体燃料的燃烧器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农产品干燥用热风炉产品的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质量指标。本标准适用于燃烧煤、木材(指板皮、杂木和枝杆等)、稻壳和茎杆等热风炉的试验鉴定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
本标准规定了谷物干燥机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排放限值和测试方法。本标准适用于燃煤及稻壳等生物质颗粒(或压块)为燃料的谷物干燥机生产作业时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二手沥青搅拌设备技术说明书和履历表的格式及内容。本标准适用于二手沥青搅拌设备流通,二手滚筒连续式沥青搅拌设备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生物质炊事采暖炉具的热性能试验方法和烟气污染物排放检测方法。本标准适用于燃用生物质及其成型燃料,以水为介质,额定供热量小于50kW,额定工作压力为常压,循环系统高高度不超过10m,出口水温不高于85℃的生物质炊事采暖炉具。
本标准规定了在烟道、烟囱及排气筒等固定污染源排放废气中,颗粒物与气态污染物监测的手工采样和测定技术方法,以及便携式仪器监测方法。对固定源废气监测的准备、废气排放参数的测定、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与测定方法、监测的质量保证等作了相应的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环境监测站,工业、企业环境监测机构及环境科学研究部门等开展固定污染源废气污染物排放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污染防治设施治理效果监测,烟气连续排放监测系统验证监测,清洁生产工艺及污染防治技术研究性监测等。
本标准规定了测量机动车乘员舱内挥发性有机物和醛酮类物质的采样点设置、采样环境条件技术要求、采样方法和设备、相应的测量方法和设备、数据处理、质量保证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车辆静止状态下,车内挥发性有机物和醛酮类物质的采样与测量。
本标准规定了公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总体要求、实施方案和调查报告的编制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按规定编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的公路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工作。需填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表》的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平板玻璃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执行GB 26453的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本标准未作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农产品干燥用燃煤热风炉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燃烧煤和煤粉、加热介质为空气间接加热的分置式和整体式热风炉(以下简称热风炉)。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干混砂浆生产成套设备(线)[以下简称干混砂浆生产成套设备(线)]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周期式干混砂浆生产成套设备(线)。
本标准规定了沥青混合料搅拌设备粉煤燃烧装置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沥青混合料搅拌设备(以下简称搅拌设备)使用的粉煤燃烧装置(以下简称燃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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