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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907的本部分界定了与火灾预防有关的常用术语和定义。本部分适用于火灾预防、消防管理、消防标准化、消防安全工程、消防科学研究、教学、咨询、出版及其他有关的工作领域。
GB/T 16895的本部分包括低压发电设备、辅助回路以及固定电气装置的灯具和照明装置的选择和安装。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术语和定义、分类、防护等级、一般要求、试验、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书。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使用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以及其他环境中安装的具有特殊性能的系统(除特殊要求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
本部分规定了建筑及居住区数字化技术应用的检测内容、方法和验收要求等,包括通信系统、信息系统与监控系统以及支持这些系统工程的基础设施(包括:信息网络平台、综合布线系统、电源与接地、环境、机房系统、基础系统集成等)的检测验收。 本部分适用于对建筑及居住区数字化技术应用系统的功能与质量的第三方检测,相应的改扩建系统和其他应用项目可以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内容、方法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用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控制室的一般要求、资料和管理要求、控制和显示要求、图形显示装置的信息记录要求、信息传输要求。本标准适用于GB 50116中规定的集中火灾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中的消防控制室或消防控制中心;亦适用于未设置消防控制室但设置本标准涉及的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
GB 26875的本部分规定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监控中心对外数据交换协议的缩略语、XML Schema定义、一般要求、数据查询接口和数据实时发布接口。本部分适用于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监控中心与外部系统之间的数据交换。
本标准规定了永久安装在符合GB 50011-2010建筑物中的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地震情况下的特殊要求。本标准规定了GB 7588-2003和GB 21240-2007的附加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新安装的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同时也可作为提高在用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安全性的依据。本标准不适用于表A.1所定义的抗震电梯等级为0级的电梯。本标准不涉及地震造成的其他风险,例如火灾、洪水或爆炸等。
本标准规定了在选择与使用转换开关电器(TSE)时应注重的产品性能、技术参数及结构形式,以及使用中的环境条件。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电压交流不超过1 000 V<上标1)>或直流不超过1 500 V的TSE的选择和使用。TSE用于两路电源间的转换,保障对负载的连续供电,在TSE转换期间允许短时间中断<上标2)>对负载的供电。TSE也可用于负载间的转换。
本标准规定了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导向信息与乘用安全图形标志及其使用导则。本标准适用于安装在公共场所的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对于安装在私人场所的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GB/T 31593的本部分规定了消防安全工程所需要的数据类型及可能获得这些数据的方法指南。本部分适用于辨识各种数据是否适用于消防安全工程的各种物理、数学模型或者工程分析方法,为消防性能化设计者、审查者及消防安全工程技术人员在使用消防安全工程方法进行设计评估时提供指导。
本标准规定了抽水蓄能电站保安电源的设置原则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装机容量250 MW及以上抽水蓄能电站保安电源的配置,250 MW以下抽水蓄能电站可参考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地铁车站及区间安全疏散的总体要求、土建设施及设备系统的疏散技术要求、安全疏散的运营管理要求等。本标准适用于钢轮钢轨系列地铁系统新建工程的安全疏散设计及已运营工程的疏散安全管理,轻轨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城际铁路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重大火灾隐患的术语和定义、判定原则和程序、判定方法、直接判定要素和综合判定要素等。本标准适用于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在用工业与民用建筑(包括人民防空工程)及相关场所因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而形成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 厂房;2 仓库;3 民用建筑;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5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6 可燃材料堆场;7 城市交通隧道。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标准时,宜从其规定。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城市交通隧道。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标准时,宜从其规定。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不适用于消防站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
为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住房条件和功能质量,提高城镇住宅设计水平,使住宅设计满足安全、卫生、适用、经济等性能要求,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的建筑设计。住宅设计必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资源等有关规定。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供下列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防火设计:1.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公共娱乐场所、健身体育场所和其他适用的民用场所等;2.按火灾危险性分类属于丙、丁、戊类的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等。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构筑物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