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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锅炉蒸汽参数的系列化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燃用化石燃料、生物质燃料的锅炉和焚烧垃圾的锅炉以及直燃式余热锅炉,非直燃式余热锅炉,当需要时,其蒸汽参数可参考本标准。
GB/T 2900的本部分规定了锅炉的专用名词术语。本部分适用于有关锅炉的技术文件及科技出版物。
本标准规定了评价企业合理用热的技术管理原则,以促进企业合理有效地用热,达到节能目的。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用热企业。文中所述用热设备,不仅指各种工业燃烧设备、换热设备、干燥设备等,也包括企业的制冷、采暖、空气调节等设备。 本标准不适用于交通运输等部门的各种热--功转换设备。
GB/T 8117的本部分适用于运行在过热蒸汽区或饱和蒸汽区的宽准确度的汽轮机性能试验,适用于各种类型、容量等级和用途的汽轮机。本部分主要用于汽轮机性能监测试验,可用于汽轮机检修前后试验,也可用于按照本部分实施的小型汽轮机的保证值验证,但不适用于大型汽轮机的热力性能验收试验。本部分包括的各类热力性能试验如下:a) 整机循环热效率或者热耗率;b) 大出力或者在规定工况下的出力;c) 汽耗率;d) 缸效率;e) 压力和温度特性;f) 功率与蒸汽流量关系;g) 通流能力;h) 给水加热器性能监测;i) 凝汽器性能监测(等)。本部分不包括对蒸汽品质测量的不确定度分析。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锅炉的热工性能试验中的术语与定义、符号和单位、总则、试验准备、试验要求、测量项目和试验用仪器仪表、试验方法、锅炉热效率的计算以及试验报告。本标准适用于额定压力小于3.8 MPa,介质为水或液相有机热载体的固体燃料锅炉、液体燃料锅炉、气体燃料锅炉以及电加热锅炉的热工性能试验。油田注汽锅炉、余热利用装置或设备(烟道式余热锅炉除外)、蒸汽压力不小于3.8 MPa且蒸汽温度小于450 ℃的锅炉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燃用煤、油、气(主要指天然气)和生物质燃料的电站锅炉性能试验(包括鉴定试验、验收试验和常规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范围如下:a) 适用于蒸汽流量不低于35 t/h,蒸汽压力不低于3.8 MPa,蒸汽温度不低于440 ℃的电站锅炉;b) 适用于为了其他目的(包括燃烧调整、燃料变动、设备改进等)进行的锅炉性能试验;c) 燃用其他燃料的电站锅炉性能试验可参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核电站蒸汽发生器的性能试验以及余热锅炉、垃圾焚烧锅炉的性能试验。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循环冷却水、锅炉用水中硅含量的测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工业循环冷却水、锅炉用水中硅含量的测定。本标准也适用于天然水中硅含量的测定。本标准分光光度法中的常量硅的测定适用于工业循环冷却水、锅炉水及天然水中可溶性硅含量为0.1 mg/L~5 mg/L的测定;分光光度法中的微量硅的测定适用于化学除盐水、电站锅炉给水、蒸汽、凝结水等锅炉用水中硅含量为10 μg/L~200 μg/L的测定;重量法适用于工业循环冷却水及天然水中硅含量大于5 mg/L的测定;氢氟酸转化分光光度法中常量硅的测定适用于原水、炉水中全硅含量为1 mg/L~5 mg/L的测定;氢氟酸转化分光光度法中微量硅的测定适用于除盐水、给水、凝结水及蒸汽中全硅含量小于100 μg/L的测定。
本文件规定了蒸汽品质测定用试样的采集、输送和冷却的要求与方法。本文件适用于电站锅炉和工业锅炉蒸汽试样的采集,其他蒸汽管道采样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燃料水煤浆的术语和定义、质量要求、取样、检验和判定、产品标识、运输和贮存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作为燃料用的水煤浆。
GB/T 19229的本部分规定了燃煤烟气干法/半干法脱硫设备的术语和定义、工艺系统、技术性能要求、检验和验收、标牌、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内容。本部分是用于钙基吸收剂的燃煤烟气干法/半干法烟气脱硫设备,燃气、燃油、垃圾和生物质燃烧以及冶金、建材等工业炉窑的尾部装设的干法/半干法烟气脱硫设备也可以参考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通风机的能效等级、能效限定值及试验方法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一般用途离心通风机、一般用途轴流通风机、工业锅炉用离心引风机、电站锅炉离心式通风机、电站轴流式通风机、暖通空调用离心通风机、前向多翼离心通风机。本标准不适用于空调用管道型通风机、箱型通风机、无蜗壳离心式通风机及其他用途和特殊结构的通风机。
本标准规定了用能产品的分类、节能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附录A所列出的各种用能产品。出口产品可依据合同的约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沥青路面就地热再生复拌机(以下简称复拌机)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性能试验、可靠性试验、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自行式、拖挂式复拌机。
本标准规定了动力配煤原料的品质要求、配煤方案及动力配煤产品的品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电站锅炉、工业锅炉、工业窑炉等所用动力配煤产品的生产、质量控制和销售。本标准不适用于煤矸石电厂用煤。
本标准规定了燃煤锅炉袋式除尘器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测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本标准适用于燃煤锅炉烟气净化用袋式除尘器(以下简称袋式除尘器),电站锅炉和工业锅炉参照此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电站堵阀的术语和定义、订货要求、结构型式、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标志、包装、保管、运输、交付文件和使用维修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以下参数范围的电站锅炉的主蒸汽和再热器系统水压试验用堵阀。a)公称压力PN4.0 MPa~63.0 MPa,高工作温度不大于450℃;b)工作压力P4.0 MPa~32.0 MPa,高工作温度不大于620℃;c)公称尺寸DN 175~DN 1 200。
本标准规定了火力发电厂分散控制系统(DCS)验收(包括出厂验收与现场复原试验)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单机容量300 MW及以上机组新建或改造升级的DCS。其他容量机组的DCS也可参照使用。本标准不涉及进行破坏性的各种试验。
本标准规定了燃气-蒸汽联合循环余热锅炉的参数范围和性能要求,以及设计、制造、安装、使用、试验、验收和质量责任等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蒸汽压力不小于2.4 MPa,且以水为介质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余热锅炉;适用于补燃或不补燃型余热锅炉。整体煤气化燃气-蒸汽联合循环(IGCC)系统余热锅炉可参照执行。
本文件规定了电站锅炉主要承压部件寿命评估的内容,确立了寿命评估的程序,描述了寿命评估的方法,规定了寿命评估报告的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在用电站锅炉承压部件的寿命评估。本文件不适用于存在超标缺陷电站锅炉承压部件的寿命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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