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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用铅酸蓄电池检测项目报价? 解决方案? 检测周期? 样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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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界定了电动汽车相关的术语及定义。本标准适用于电动汽车整车、驱动电机系统、可充电储能系统及充电机。
本标准规定了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以下简称观光车)的适用范围、术语定义、型号、基本参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随车文件及附件、运输、贮存、质量保证期等。本标准适用于采用内燃机、电动机驱动或二者交替驱动的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及观光列车(以下简称观光车)。其他同类型的车辆(如打猎车等)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座位数在5座及以下的纯电动乘用车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动力蓄电池驱动的纯电动乘用车。
概述GB/T 31037的本部分规定了工业起升车辆用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技术文件。为在室内或室外使用的电动工业起升车辆提供动力的燃料电池动力系统包括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简称发电系统)和能量存储模块。能量存储模块是指用来启动发电系统、帮助或补充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对内部或外部负载供电的电能储存装置,由铅酸电池、镍氢电池、锂离子电池、超级电容器或其他具有相应功能的能量存储模块组成。本部分仅涉及燃料电池发电系统部分的技术条件,不包括对能量存储模块的要求。本部分涉及的工业起升车辆包括:平衡重式叉车、前移式叉车、插腿式叉车、托盘堆垛车、平台堆垛车、操作台可升降的车辆、侧面式叉车、越野叉车、侧面堆垛式叉车(两侧)、三向堆垛式叉车、堆垛用高起升跨车、托盘搬运车、平台搬运车、非堆垛低起升跨车、拣选车。本部分适用于以气态氢为燃料、空气为氧化剂的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发电系统。本部分考虑的危险情况仅限于因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发生非正常运行可能对发电系统自身造成损害时应采取的安全措施。系统边界系统边界示意图如图1所示。其中,粗实线框内为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部件,框边界的进出箭头为针对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输入和输出。本部分所适用的发电系统由图1中的发电系统边界内的全部或部分部件组成,但总体设计应满足实现设定的功能。发电系统边界内的组成及功能包括:--燃料电池模块:由以下几个主要部分组成:一个或多个燃料电池堆、输送燃料、氧化剂和废气的管路系统、电池堆输电的电路连接、监测和/或控制手段;--燃料(氢气)储存系统:安装在发电系统
GB/T 32620的本部分规定了电动道路车辆用铅酸蓄电池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及行车状态下蓄电池系统性能。本部分适用于以蓄电池作为主要动力源的电动汽车、电动三轮车、高尔夫球车、旅游观光车、电动摩托车等额定容量在32 Ah(含32 Ah)以上使用的铅酸蓄电池(以下简称蓄电池)和蓄电池组。本部分不适用于起动用、电动助力车用、牵引用等其他用途的动力型蓄电池及蓄电池组。
GB/T 32620的本部分规定了电动道路车辆用铅酸蓄电池的型号编制及极性标识、蓄电池型号及分类、蓄电池端子位置和端子尺寸、标记。本部分适用于以蓄电池作为主要动力源的电动汽车、电动三轮车、高尔夫球车、旅游观光车、电动摩托车等额定容量在32 Ah(含32 Ah)以上使用的铅酸蓄电池(以下简称蓄电池)和蓄电池组。本部分不适用于起动用、电动助力用、牵引用等其他用途的蓄电池和蓄电池组。
GB/T 34015的本部分规定了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或称动力电池)拆卸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作业要求、暂存和管理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回收利用环节动力锂离子蓄电池包和动力镍氢动力蓄电池包的拆卸过程,其他类型动力蓄电池包的拆卸过程可参照执行。本部分不适用于汽车售后维修环节动力蓄电池的拆卸,也不适用于铅酸蓄电池的拆卸。
GB/T 38698的本部分规定了车用退役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包装运输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一般要求、包装要求、运输要求以及标志要求。本部分适用于电动汽车退役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包、模组、单体的包装和道路运输,其他类型车用动力蓄电池及其他运输方式(如铁路运输、水路运输等)可参照执行。本部分不适用于铅酸蓄电池。
本规则适用于可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类汽车、N类汽车和O类挂车(包括完整的或不完整的)。不适用于在轨道上行驶的车辆、农业与林业用拖拉机和各种工程机械以及其他非道路车辆和三类底盘。
本标准规定了无轨电车整车、底盘、驱动电机与驱动控制器、高压电气设备、集电器系统、车载储能装置、车辆总线、车载服务设施、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配置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客运无轨电车的设计、生产、运营和维护。
本标准规定了数字式甲烷检测报警矿灯(以下简称报警矿灯)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在煤矿井下爆炸性气体环境中使用的采用载体催化原理,具有甲烷浓度数字显示及超限时声光报警功能的矿灯。
本文件规定了电动助力车用蓄电池充电桩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运输及贮存等。本文件适用于以蓄电池作为主要动力源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电动轮椅车等,所用蓄电池包括锂离子电池、铅酸蓄电池、镍氢电池。本文件不适用于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用蓄电池(铅酸电池容量28 Ah以上、锂离子电池容量50 Ah以上、镍氢电池容量50 Ah以上)充电设备。本文件不适用于自适应型直流充电桩。
本文件规定了电动助力车用蓄电池充(换)电柜[以下简称“充(换)电柜”]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等。本文件适用于以蓄电池作为主要动力源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电动轮椅车等,所用蓄电池包括锂离子电池、铅酸蓄电池、镍氢电池。本文件不适用于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用蓄电池(铅酸电池容量28 Ah以上、锂离子电池容量50 Ah以上、镍氢电池容量50 Ah以上)充(换)电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用铅酸蓄电池(以下简称蓄电池)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电动汽车用铅酸蓄电池。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系统的通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电动汽车用的动力蓄电池系统。
本标准参照采用电工委员会(IEC)出版物785(1984年)电动道路车辆用旋转电机。
本标准规定了蓄电池车辆用直流电动机产品的基本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主牵引蓄电池供电的电动工业车辆和电动汽车用的直流电动机(牵引电动机和辅助电动机)。
若用于特殊环境条件时电动机还应符合相应标准或规程的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电池用充电设备的术语、定义、基本参数、技术要求、检验和试验、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直流功率1kW以上、直流电压等级1000V以下,被 充电电池可以是铅酸蓄电池,也可以是锂电池或者其他具有相同特性的蓄电池,为电动搬运车、电动汽车、蓄电池化成和类似设备提供动力的电池充电的设备。电力工程及邮电、通信用电池的充电、浮充电用整流设备也可参照使用。本标准不适用于码头、船坞和其他海上用途的电池充电,家用电器和应急照明用电池充电,也不适用于消防泵和消防车的电池充电。本标准中的快速充电设备不适用于铅酸贫液蓄电池的充电。
本标准规定了矿井提升机天轮和导向轮用衬块的型号、规格、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矿井提升机天轮和导向轮用衬块。天轮、导向轮衬垫主要应用于煤炭、冶金等矿山用单绳绕式提升机天轮、多绳磨擦式提升机导向轮,及类似的、利用天轮、导向轮改变钢丝绳方向的提升设备上。
本部分规定了上海市电动汽车无线充电系统充电站的供电系统、充电位、监控系统、电能计量、通信系统、防护要求、电动汽车无线充电系统地面设施和车载设备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试验方法、标志、包装和贮运等要求。本部分适用于上海市采用无线充电方式的地面设施和车载设备的配置、订货和检验,亦适用于上海市电动汽车无线充电设施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以及电动汽车的生产和改装,也适用于上海市电动汽车无线充电系统的充电站和充电位设计和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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