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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焦化固体类产品取样的取样工具、采样方法、试样处理和保管。 本标准适用于回收与精加工所得的粉状、颗粒状的各种粒度的焦化固体类产品。
本标准规定了焦化固体类产品灰分测定的原理、仪器、试样的制备、试验步骤、结果计算。本标准适用于高温煤焦油经加工所得的焦化固体类产品灰分的测定。
本标准规定了萘结晶点测定的原理、仪器、试剂、试样的采取、试验步骤、结果计算和精密度。 本标准适用于分馏高温煤焦油所得的含萘馏分,经洗涤、精馏制得的精萘、工业萘中结晶点的测定。
本标准规定了并适用于工业企业厂区内的发生炉、水煤气炉、半水煤气炉、高炉、焦炉、直立连续式炭化炉、转炉等煤气及压力小于或等于12×10<上标5>Pa(1.22×10<上标5>mmH<下标2>O)的天然气(不包括开采和厂外输配)的生产、回收、输配、贮存和使用设施的设计、制造、施工、运行、管理和维修等。 本标准不适用于城市煤气市区干管、支管和庭院管网及调压设施、液化石油气等。 因采用新技术、引进技术和引进工程而不能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时,需提出相应的安全规定(附科学依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才能使用和运行。
本标准规定了焦化萘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运输、贮存、质量证明书及安全注意事项。本标准适用于从煤焦油中所得的萘馏分,经洗涤、精馏或结晶等工序所得的焦化萘。
本标准规定了萘不挥发物测定的原理、仪器、试样的采取、试验步骤、结果计算和精密度。 本标准适用于分馏高温煤焦油所得的含萘馏份,经洗涤、精馏制得的精萘、工业萘中不挥发物的测定。
本文件规定了焦化萘酸洗比色试验方法试剂和溶液、仪器及设备、试样的采取和制备、试验步骤、试验结果、允许差和试验报告。本文件适用于从煤焦油中提取的焦化萘酸洗比色试验。
本标准规定了焦化产品、采样与制样和试验方法等术语、英文译名、定义和符号。本标准适用于有关标准、文件、教材、书刊和手册。
本标准规定了焦化厂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型焦化厂新建、扩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与验收 , 以及现有设施的生产、维护、检修和管理。因采用新技术、引进技术和引进工程而不能执行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时 , 需提出相应的安全规定 ( 附科学依据 ), 报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后 , 方能使用和运行。
本标准规定了由人工制气厂生产的人工煤气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及取样。本标准适用于以煤或油(轻油、重油)或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为原料转化制取的可燃气体,经城镇燃气管网输送至用户,作为居民生活、工业企业生产的燃料。
本标准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和电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和新建焦炉生产过程备煤、炼焦、煤气净化、炼焦化学产品回收和热能利用等工序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炼焦化学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钢铁等工业企业炼焦分厂污染物排放管理执行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GB l7378的本部分规定了海洋沉积物监测项目的分析方法,对样品采集、贮存、运输、预处理、测定结果和计算等提出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大洋、近海、河口、港湾的沉积物调查和监测,也适用于近海、港湾、河口疏浚物和倾倒物的调查与监测。
本标准规定了电镀企业和拥有电镀设施的企业的电镀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电镀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电镀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阳极氧化表面处理工艺设施。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洗油萘含量的测定原理、仪器、采样、分析步骤、结果计算、精密度。本标准适用于分馏高温煤焦油所得洗油萘含量的测定。
本标准规定了甲基萘油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包装、标志、运输、贮存、安全要求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高温煤焦油蒸馏所制得的甲基萘油馏分。
本标准规定了洗油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试验方法、运输、贮存和质量证明书。本标准适用于分馏高温煤焦油所得,用于吸收焦炉煤气中苯及其同系物的洗油。
本标准规定了原粮、油料及其加工产品理化特性和质量的名词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适用于粮油生产、流通、管理、科研和教学等相关工作领域。
本标准规定了铁矿采选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现有铁矿采选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铁矿采选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工程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本标准规定钢铁烧结及球团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现有钢铁烧结及球团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钢铁烧结及球团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炼铁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现有炼铁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炼铁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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