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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规定了电工术语中电动工具的术语和定义。 本部分适用于电工技术中涉及电动工具的技术领域。
除下述条文外,第一部分的这一章适用。1.1 增加: 本部分适用于在额定能力下额定转速不大于附件线速度80m/s的砂轮机、抛光机和盘式砂光机,包括角向的、直向的和立式的。本部分适用于额定能力不大于230mm的工具。 本部分不适用于无规则摆动式抛光机和无规则摆动式砂光机。这些产品包含在GB 3883.4中。
除下述条文外,GB 3883.1-2008的这一章适用。增加:本部分适用于锤类工具。本部分内所涉及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电镐、电锤、锤钻。
除下述条文外,GB 3883.1-2008的这一章适用。增加:本部分适用于混凝土振动器。
范围除下述条文外,GB 3883.1的这一章适用。1.1增加:本部分适用于普通用途钉钉机。本部分不适用于工业产品设备的钉钉机。
除下述条纹外,GB 3883.1-2005的这一章适用。1.1改换为;本部分适用于带水源的、用200 mm及以下金刚石锯片进行手持操作的石材切割机(以下简称切割机,见图1)。
除下述条文外,GB 3883.1-2008的这一章适用。增加:本部分适用于管道疏通机。
除下述条文外,GB 3883.1-2008的这一章适用。增加:本部分适用于捆扎机。
除下述条文外,GB 3883.1-2008的这一章适用。增加:本部分适用于带锯。
除下述条文外,GB 3883.1的这一章适用。增加:本部分适用于在木材或类似材料上窄缝、沟槽、榫等的开槽机。
除下述条文外,GB/T 3883.1-2014的这一章适用。增加:本部分适用于电钻与冲击电钻、金刚石钻岩机和搅拌器。本部分也适用于能够安装螺丝刀附件、作螺丝刀使用的电钻。
本标准规定了手持式和可移式电动工具(以下简称工具)及其组件的型号编制原则。凡属电动工具及其组件的型号,需按本标准附录A(资料性附录)电动工具型号申请办法的规定,由设计单位向电动工具型号管理单位申请,经颁发后方始有效。
本标准适用于交流额定电压1200V以下、直流额定电压1500V以下的各类电气设备。本标准不适用于:本规范规定的电气设备的材料和辅助材料除外;不能独立使用的半成品或初级产品;用于医疗目的的电气设备;爆炸环境中使用的电气设备;电梯;电栅栏激发器;船舶、飞行器和铁路等特殊电气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石材切割机的基本参数和型式、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一般环境下,由直流、交直流两用或单相串励电机驱动,用金刚石切割片对石材、大理石板、瓷砖、水泥板等含硅酸盐的材料进行切割的电动石材切割机(以下简称切割机)。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用手握持操作的,装有电源线(含带电源箱或电动机-发电机组)并内装电源开关的、由电动机或由电磁铁作动力来驱动的各类电动工具。其额定电压大于50V但不超过440V,电源频率为工频或直流。本范围不适用于中频电动工具和防爆电动工具。
本标准规定了石材生产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中的术语和定义、影响安全生产的因素、人员要求、作业环境要求、物品及操作要求、管理和安全评价。本标准适用于石材生产加工企业安全生产。
本标准规定了公路工程水泥混凝土边坡砌块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随行文件、运输和储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公路工程水泥混凝土边坡砌块的生产、检验和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燃气灶具在使用场所和规定场所拆装和维修服务的技术要求、操作规范及质量测评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家庭和类似用途环境中使用燃气的家用燃气灶具。
SN/T 1657 的本部分规定了对进出口电动工具的要求、检验及判定。本部分适用于手持式、可移式电动工具(以下简称电项工具)的进出口检验。
SN/T 1657的本部分规定了对进出口手持式电刨(以下简称电刨)的抽样、检验及结果判定。本部分适用于手持刨削木材用的,额定电压不大于250 V的交流单相或直流电刨的进出口检验。本部分不适用于以下产品的检验:--在爆炸性环境(尘埃、蒸汽或气体)中使用的手持式工具;--制备和加工食品的手持式工具;--医疗用手持式工具(IEC 60601);--GB 4706.41涉及的便携式电热工具及其类似器具的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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