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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管散热器检测项目报价? 解决方案? 检测周期? 样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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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的整车及主要总成、安全防护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基本技术要求,以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及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所有机动车,但不适用于有轨电车及并非为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设计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闭道路和场所作业施工的轮式专用机械车。
本标准界定了供暖、通风、空调、净化设备的构造、性能通用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适用于供暖、通风、空调、净化设备的设计、生产和应用,也适用于供暖、通风、空调、净化设备的科研、教学和出版工作。本标准不适用于锅炉等热源设备和交通工具使用的供暖设备、消烟、排毒设备和通用的风机等通风设备以及交通工具和特殊用途的空调设备。
本规程规定了工业氧气及相关气体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储存、输配和使用中应遵守的要求。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采用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的单位。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内燃调车机车的术语和定义使用条件、技术要求、结构特点与参数、试验与验收、标志等方面的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在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段或停车场内进行调车作业,兼用于列车救援和工程列车牵引,以柴油机为动力的内燃调车机车(以下简称机车)。
本标准规定了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以下简称:多联式机组)的术语和定义、应用设计、安装、调试、试运行及验收。本标准适用于采用R22、R410A、R470C制冷剂的多联式机组;也适用于低环境温度空气源多联式机组。发动机驱动的多联式机组、水源多联式机组以及采用其他制冷剂的上述组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换热机组的术语和定义、型号、一般规定、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书和产品合格证、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供热(冷)等换热系统中使用的换热机组。
本标准规定了钢制采暖散热器的分类与型号,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书和合格证,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以不高于95 ℃的热水或不高于0.3 MPa的饱和蒸汽为热媒的钢制采暖散热器(以下简称散热器)、
本标准规定了钢铝复合散热器(以下简称散热器)的术语和定义,规格与型号,材料与结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书和合格证,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以不高于95 ℃且水质符合GB/T 29044-2012中4.5规定的热水为热媒的散热器。
GB/T 32146的本部分规定了检验检测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分类、设计思想、设计流程、规划设计、系统设计和深化设计要求。本部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实验室的设计和建设。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采暖用钢制散热器配件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与标记、结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合格证、包装和贮运。本标准适用于符合GB/T 29039规定的钢制采暖散热器的片头、钢管、螺纹管口、丝堵、放气丝堵主要配件。
本标准规定了往复式内燃燃气电站系统的总体要求,燃气发电机组、燃气供给系统、润滑系统、冷却系统、起动系统、进气和排气系统、监控及信息系统、电气系统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可燃燃气为燃料的陆用往复式内燃燃气电站系统。
本标准规定了复合型供暖散热器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与标记、材质、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书和合格证、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供暖系统中两种或两种以上材料复合而成的供暖散热器(以下简称散热器),包括供水温度不高于95℃、水质符合GB/T 29044-2012中4.5规定的金属流道散热器,以及供水温度不高于80 ℃的塑料流道散热器。
本标准规定了多层复合塑料管材(以下简称管材)氧气渗透性能的两种测试方法,动态法(方法I,仲裁方法)和静态法(方法Ⅱ)。本标准适用于冷热水输送用多层复合塑料管材。单层塑料管材的氧气渗透性能测试可参照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非公路后卸式刚性电传动矿用自卸车的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非公路后卸式刚性电传动矿用自卸车(以下简称“自卸车”)。自卸车基础上的改型产品(电传动矿用洒水车、清障车等)可参照本标准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石化天然气工业海底管道的阴极保护系统预调查、设计、材料、设备、制造、安装、调试、运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的技术要求及推荐做法。本标准适用于海水或海床中的碳钢管、不锈钢管、柔性管以及平均水位线以下立管段的设计、改造与修复。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1 本规范不使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怅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 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 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氧气站及其管道工程设计:1 采用低温空气分离法生产氧、氮、氩等气态、液态产品的氧气站设计;2 采用常温空气分离法生产氧、氮、氩等气态产品的氧气站的设计;3 氧、氮、氩等空气分离液态产品气化站房的设计;4 氧、氮、氩等空气分离气态产品的汇流排间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属于下列抗力级别范围内的甲、乙类防空地下室以及居住小区的结合民用建筑易地修建的甲、乙类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设计。 1 防常规武器抗力级别5级和6级(以下分别简称为常5级和常6级); 2 防核武器抗力级别4级、4B级、5级、6级和6B级(以下分别简称为核4级、核4B级、核5级、核6级和核6B级)。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范围:农村消防规划;农村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的防火设计;农村既有建筑的防火改造;农村消防安全管理。除本规范规定外,农村的厂房、仓库、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5m的居住建筑的防火设计应执行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的规定。
为了使小型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在设计方面满足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高温高压及以下参数、单机容量在125MW以下、采用直接燃烧方式、主要燃用固体化石燃料的新建、扩建和 改建火力发电厂的设计。小型火力发电厂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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