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科光析科学技术研究所官网!
免费咨询热线
400-635-0567
专用集群移动通信设备检测项目报价? 解决方案? 检测周期? 样品要求? |
点 击 解 答 ![]() |
本标准规定了公路通信网在规划、设计、组网时应遵循的基本技术要求和系统设备的基本配置原则。本标准适用于公路通信网的新建和改建工程。
本标准规定了广播电视的主要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适用于广播电视系统。
本标准规定了陆地移动通信设备及其辅助设备的电磁兼容要求和测量方法及性能判据。 本标准适用于没有制定电磁兼容性能专项标准的陆地移动通信设备及其辅助设备,作为在电磁兼容性能方面的通用要求和评估依据。 如果某类陆地移动通信设备及其辅助设备有专项的产品标准或产品族标准,则这些标准在使用上优先于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工程的劳动定员、定额、技能等级、人员配置和工作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工程的劳动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系统的术语和定义、结构、车票、车站终端设备、计算机系统和清分系统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系统及设备的生产和运行管理。
GB/T 29841的本部分规定了卫星定位个人位置信息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体系结构和功能描述。本部分适用于通过卫星定位、采用公众移动通信网络或专用移动通信网络传输的个人位置信息,可作为具有信息服务中心的位置信息处理系统设计的依据,亦可作为通过非卫星定位技术、具有个人位置信息服务中心的信息服务系统设计的参考依据。
GB/T 30287的本部分规定了卫星定位船舶信息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体系结构和功能描述。本部分适用于通过卫星定位技术、采用公众移动通信网络或专用移动通信网络、具有船舶信息服务中心的信息系统,可作为系统设计依据。通过非卫星定位技术、具有船舶信息服务中心的信息系统亦可参照执行。
GB/T 30290的本部分规定了卫星定位车辆信息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体系结构和功能描述等内容。本部分适用于通过卫星定位技术、采用公众移动通信网络或专用移动通信网络、具有车辆信息服务中心的信息处理系统,可作为系统的设计依据。通过非卫星定位技术、具有车辆信息服务中心的信息处理系统亦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对存在人体(包括装有心脏起搏器的人群)的轨道交通环境中的磁场强度给出了测量和仿真/计算方法,但未考虑以下因素的影响:--大功率瞬变(如短路、接地故障和变压器过冲等);--旅客和工作人员个人电子设备(如移动电话、笔记本电脑和无线通讯系统等);--频率高于20 kHz的专用发射器。本标准适用于磁场频率为0 GHz~300 GHz的轨道交通环境中的设备、系统和地面装置。由于轨道交通环境中磁场源的自然特性,仅考虑并测量0 kHz~20 kHz的磁场的数值。
本标准规定了25 MHz~1 000 MHz频率范围内,满足无线电管理相关要求的专用数字对讲设备的电磁兼容性要求和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专用数字对讲基站/转发台、移动台(车、船载台)、手持台等设备。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石油库的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易燃和可燃液体储运设施:1 石油化工企业厂区内的易燃和可燃液体储运设施;2 油气田的油品站场(库);3 附属于输油管道的输油站场;4 地下水封石洞油库、地下盐穴石油库、自然洞石油库、人工开挖的储油洞库;5 独立的液化烃储存库(包括常温液化石油气储存库、低温液化烃储存库);6 液化天然气储存库;7 储罐总容量大于或等于1200000m<上标3>,仅储存原油的石油储备库。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大、中型露天煤矿工程的质量检验及验收。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有线电视网络工程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工程测量及其有关应用领域。
1.0.1为了规范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构建完整的消防通信指挥技术支撑体系,提高消防部队灭火救援能力,满足各级消防责任辖区和跨区域作战指挥通信需要,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1.0.3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设计应遵循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适应扑救火灾和处置其他灾害事故的需要,并与通信、网络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相协调,做到安全实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4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陆上油田、滩海陆采油田和海上油田陆岸终端油气集输工程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通信工程质量的验收。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本规范适用于地上储存原油类型的石油储备库以及总容量大于或等于120×10<上标 4>m<上标 3>的企业石油库;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岩洞、地下盐穴、海上浮船、山洞、埋地等储存类型的石油储备库及成品油储备库的设计。
1.0.1为规范电子工程建设的基本术语及其定义,实现术语标准化,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电子工程建设的规划、咨询、设计、工程监理、工程管理等工程服务以及教学、科研及其他相关领域。1.0.3电子工程建设文件、图纸、科技文献使用的术语,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