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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0851的本部分规定了用于电子收费专用短程通信设备的应用总则、关键设备总体技术要求、OBE数据结构、应用接口和应用安全、交易流程。本部分适用于公路和城市道路电子收费系统,自动车辆识别、车辆出入管理等领域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适用于轨道交通信号应用中的安全相关电子系统(包括子系统和设备)。本标准涉及的范围以及其他IEC标准的关系如图1所示。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安全相关轨道交通信号系统/子系统/设备。但在IEC 62278和本标准中定义的危害分析和风险评估过程对于所有的轨道交通信号系统/子系统/设备来说是必要的,以便确定安全需求。如果分析表明无安全需求存在(也就是非安全相关的情况),并且倘若此结论不受后续变化影响的话,那么可终止本安全标准的应用。本标准既适用于整体信号系统的规范、设计、建造、安装、验收、运行、维护和修改/扩展阶段,也适用于整体信号系统中的单个子系统和设备。附录C包括与电子硬件元器件相关的规程。本标准适用于通用的(包括与应用类型无关的和专门应用类别的)子系统和设备,也适用于特定应用中的系统/子系统/设备。本标准不适用于既有系统/子系统/设备(即在本标准创建之前它们已被接受)。但只要合理并符合实际,对既有系统、子系统和设备的变更与扩展推荐采用本标准。本标准主要适用于为轨道交通信号应用专门设计和制造的系统/子系统/设备。只要合理并符合实际,它也适用于那些作为安全相关信号系统部件的通用或工业设备(比如电源、调制解调器等)。至少,应提供证据证明:——不依靠此设备来实现安全;——可依靠此设备来实现安全相关功能。本标准适用于轨道交通信号系统的功能安全,它不涉及职业健康和个人安全问题,这方面问题由其他标准讨论。图1 轨道交通主要标准的应用范围(略)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信息服务中浮动车系统的参考模型、浮动车数据要求、浮动车数据包格式、核心数据元素和扩展数据元素、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信息服务中浮动车数据的采集、编码、传输等应用、
GB/T 31024的本部分规定了合作式智能运输系统对象通信关系及专用短程通信参考架构、专用短程通信支持的主要智能运输系统业务以及专用短程通信技术的要求、专用短程通信设备要求、安全要求及时间管理等。本部分适用于合作式智能运输系统中专用短程通信子系统应用的设计、开发、运行和维护,是制定合作式智能运输系统中专用短程通信应用的技术实现标准、质量测评标准及工程标准的依据。
GB/T 31024的本部分规定了合作式智能运输系统专用短程通信的媒体访问控制层技术要求和物理层技术要求,包括系统参考模型、有中心节点通信模式的MAC层帧格式和MAC层功能、无中心节点通信模式的MAC层帧格式及功能、有中心节点通信模式的物理层参数及功能、无中心节点通信模式的物理层参数及功能等。本部分适用于合作式智能运输系统车辆与车辆之间以及车辆与道路基础设施之间的无线通信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快速公共汽车交通系统的总体要求,车道、场站、运营车辆、智能系统、交通工程设施、运营设备等方面的建设要求,以及运营组织调度与服务、运营安全管理、车道管理、场站管理、车辆技术管理、智能系统管理、服务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快速公共汽车交通系统的建设与运营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与交通行业相关的交通数据广播通信系统总体框架、通信网技术要求、调频同步技术要求、通信安全技术要求和机房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交通数据广播系统建设和应用,其他行业建设交通数据广播系统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交通运输物联网标识应用分类及编码,包括交通运输对象标识基础分类,以及交通运输从业人员、交通运载工具、交通基础设施、车载及船载设备、路侧及岸侧交通机电节点设备等对象标识分类及编码。本标准适用于公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所涉及的交通运输对象标识编码应用,其他交通运输方式标识编码分类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交通运输信息安全技术体系架构和通用技术要求,包括构成交通运输信息系统的用户终端、载运装备单元、基础设施单元、计算中心、网络与通信各基本组成部分的信息安全通用和专项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交通运输信息系统运营者针对非涉密系统的特定信息安全需求提出具体的信息安全标准、规范、实施指南等,也可用于指导开展信息安全技术体系规划、设计、建设、运维、评估等工作。
本标准界定了粮食物流活动中的基础术语和粮食物流技术、设施设备、信息、经济与管理的术语及其定义。本标准适用于与粮食物流相关的生产、运营、贸易、管理、科研、教学等领域。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快速公交系统的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采用直线电机非粘着驱动、车辆装设短定子、轨道中部设置感应板、钢轮/钢轨作为支撑和导向、列车高速度为100km/h的新建城市轨道交通直线电机牵引系统工程的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采用常导电磁悬浮技术实现悬浮导向,通过直线感应电机实现牵引和电制动,高运行速度不超过120km/h的新建中低速磁浮交通工程的设计。
本标准规定了快速公共汽车交通系统规划设计的基本要求,以及交通调查与分析、功能定位、需求预测、网络布局、运营组织、交通工程、道路工程、车站及停车场、车辆、智能交通系统技术、运营设备技术、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快速公共汽车交通系统的规划和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设计速度为250 km/h~350 km/h、运行动车组列车的标准轨距客运专线铁路,设计速度分为250 km/h、300 km/h、350 km/h 三级。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设计速度为200 km/h及以下、仅运行动车组列车的标准轨距客运专线铁路,设计速度分为200 km/h、160 km/h、120 km/h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