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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电厂烟气脱硝装置检测项目报价? 解决方案? 检测周期? 样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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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工业锅炉的热工性能试验中的术语与定义、符号和单位、总则、试验准备、试验要求、测量项目和试验用仪器仪表、试验方法、锅炉热效率的计算以及试验报告。本标准适用于额定压力小于3.8 MPa,介质为水或液相有机热载体的固体燃料锅炉、液体燃料锅炉、气体燃料锅炉以及电加热锅炉的热工性能试验。油田注汽锅炉、余热利用装置或设备(烟道式余热锅炉除外)、蒸汽压力不小于3.8 MPa且蒸汽温度小于450 ℃的锅炉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燃用煤、油、气(主要指天然气)和生物质燃料的电站锅炉性能试验(包括鉴定试验、验收试验和常规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范围如下:a) 适用于蒸汽流量不低于35 t/h,蒸汽压力不低于3.8 MPa,蒸汽温度不低于440 ℃的电站锅炉;b) 适用于为了其他目的(包括燃烧调整、燃料变动、设备改进等)进行的锅炉性能试验;c) 燃用其他燃料的电站锅炉性能试验可参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核电站蒸汽发生器的性能试验以及余热锅炉、垃圾焚烧锅炉的性能试验。
本标准规定了燃煤烟气脱硝技术装备的定义、适用范围、工艺系统、技术要求、检验验收、标牌、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燃煤锅炉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烟气脱硝需采用的技术装备。燃气、燃油、垃圾和生物质燃烧以及冶金化工行业的尾气需要采用SCR烟气脱硝技术装备时可以参考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垃圾焚烧尾气处理设备的术语和定义、工艺系统、技术要求、检验验收、标牌、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内容。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炉的尾气处理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电袋复合除尘器(以下简称除尘器)的测试条件、性能测试项目、测试方法、测试报告。本标准适用于燃煤电厂中使用的电袋复合除尘器的性能测试,其他行业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热电联产项目的节能评估内容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采用汽轮机、燃气轮机或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并作为供热热源的新建或改、扩建热电联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他热电联产技术改造项目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燃煤烟气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脱硝喷氨混合系统的技术要求、检验验收、标牌、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喷氨格栅(AIG)、喷氨静态混合器等燃煤烟气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脱硝喷氨混合系统,其他脱硝喷氨混合系统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燃煤烟气脱硝装备运行效果评级的术语和定义、总则、评价要求、评价方法和评价报告。本标准适用于燃煤电站锅炉烟气选择性催化还原(SCR)、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SNCR-SCR脱硝装备运行效果的评价。其他领域烟气脱硝装备运行效果评价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电站锅炉本体、燃烧系统、汽水系统、烟风系统和灰渣系统等的设计及设备配置技术要求,以及节能和环保的指标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额定蒸汽压力≥3.8 MPa的燃煤、燃油、燃气的电站锅炉。其他电站锅炉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锅炉系统节能设计、锅炉选型、汽水系统及设备选型、燃料和灰渣的储运系统及设备选型、风烟系统及设备选型、余热回收、设备和管道保温、热工检测与控制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水为介质、单台锅炉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为0.1 MPa~3.8 MPa、额定蒸汽温度小于或等于450 ℃、大连续蒸发量1 t/h~75 t/h的工业蒸汽锅炉系统,以及单台锅炉额定热功率为0.7 MW~174 MW、额定出口温度不大于180 ℃的工业热水锅炉系统。本标准不适用于生物质锅炉、余热锅炉、垃圾焚烧锅炉。
本标准规定了烟气集成净化专用碳基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主要指标及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燃煤电厂烟气、有色金属冶炼尾气、烧结尾气、焦化烟气、垃圾焚烧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等污染物的脱除用烟气集成净化专用碳基产品。其他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等污染物的脱除所用的集成净化专用碳基产品也可参考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火力发电厂分散控制系统(DCS)运行维护、检修与试验的内容、方法和技术管理方面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火力发电厂在役机组分散控制系统的运行维护、检修与试验工作。其他类型发电机厂分散控制系统的相关工作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燃煤发电项目节能评估内容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或改、扩建燃煤发电项目,包括凝汽式发电项目、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以及带一定热负荷发电项目的节能评估。
为了使小型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在设计方面满足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高温高压及以下参数、单机容量在125MW以下、采用直接燃烧方式、主要燃用固体化石燃料的新建、扩建和 改建火力发电厂的设计。小型火力发电厂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水泥工厂的设计。
本规范适用范围如下:制浆规模0.25Mt/a及以上,生产燃料水煤浆或气化水煤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设计;单台锅炉容量35t/h及以上,以水煤浆为燃料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发电、供热工程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及扩建矿井、露天矿、选煤厂及矿区辅助和附属企业的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不适用于临时性建筑物的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平板玻璃工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蒸汽初参数为超高压及以上、单台机组容量在125MW及以上,采用直接燃烧方式、主要燃用固体化石燃料的火力发电厂工程的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既有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