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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423的本部分规定了电工电子产品利用风洞进行风压试验的术语、对试验设备和试验样品(以下简称试验件)的要求、试验条件和试验方法。本部分适用于检验安装在户外的电工电子设备或部件(如雷达天线、微波天线、卫星天线等)承受风压时的适应性及评定其结构的合理性。本部分不适用于固定电工电子设备或部件的塔架。
GB/T 2423的本部分规定了一种大型试件整体吹砂尘的试验方法。本部分适用于GB/T 2423.37中方法难以完成的大型试验件的砂尘试验。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产品:风力发电设备、沙漠地区太阳能发电设备、交通工具和户外设备等。本部分不适用于大型试件非磨蚀性细尘试验和自由降尘试验,大型试件非磨蚀性细尘试验和自由降尘试验方法需参考GB/T 2423.37—2006。本试验方法不适用于检测空气过滤器。
本标准确立了起重机总体、结构、机械、电气与安全等部分设计应共同遵守的必要准则,规定了设计、计算要求和方法,并可作为对设计进行分析和评价的技术依据。本标准适用于桥架型起重机、臂架型起重机和缆索型起重机,但不涉及上述起重机设计的特殊问题。本标准也可供其他起重机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辖地区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135的本部分规定了早期抑制快速响应(ESFR)喷头的分类、公称动作温度、颜色标志、型号规格、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包装、运输、贮存等。本部分适用于公称流量系数K 202(下垂型和直立型)、K 242(下垂型和直立型)、K 323(下垂型)、K 363(下垂型)的早期抑制快速响应(ESFR)喷头,其他类型的早期抑制快速响应(ESFR)喷头可参照本部分。本部分不适用于特殊应用喷头。
GB 5135的本部分规定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家用喷头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贮存等。本部分适用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家用喷头。
GB 7000系列标准本部分规定的要求适用于:--道路、街路照明和其他室外公共场所照明的灯具;--隧道照明;--在正常地面以上总高度低为2.5 m的柱式合成灯具;并且这些灯具使用电光源的电源电压不超过1000V。
本标准适用于船用导航雷达,规定了性能要求及其鉴定检验。 注:第一篇是以海事组织(IMO)A.477(XII)决议《船用雷达性能标准》为基础的。凡含义与IMO决议相同的条文均用黑体字印出。
本标准规定了复层建筑涂料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标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物内、外墙面上具有立体或平状等装饰效果的复层涂料。
本标准适用于安装在工作管路上的通风机的一个工况点或多个工况点性能特性的测定。所测气体必须是单一的(单相的)。
本标准规定了烟道式余热锅护热工试验方法,作为烟道式余热锅炉性能验收和产品定型试验的依据。本标准适用于以水为工质的烟道式余热锅炉。本标准不适用于管壳式余热锅护。
本标准规定了客运架空索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与管理等方面基本的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往复式客运架空索道和循环式客运架空索道。本标准不适用于货运索道、地面缆车、拖牵索道、非公用客运索道以及矿山井下用途的通勤索道。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操纵稳定性的术语及其定义。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汽车。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设备的热性能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电子设备自然冷却和强迫冷却热性能的评定。
本标准规定了电除尘器性能的测试项目、测试方法和报告编写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电除尘器的性能测试,湿式电除尘器、电袋复合除尘器可参考执行。
本标准界定了在燃气轮机领域内使用的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适用于开式循环(使用常规燃烧系统)、闭式循环、半闭式循环及联合循环燃气轮机。
本标准规定了在烟道、烟囱及排气筒(以下简称烟道)等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料物的测定方法和气态污染物的采样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锅炉、工业炉窑、及其它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的测定和气态污染物的采样。
本部分规定了常用的空气动力学术语、定义或说明及符号。本部分适用于空气动力学研究和应用领域。
本部分规定了描述飞机运动的坐标轴系和基本的运动状态量。本部分适用于固定翼飞机,其他飞行器可参照使用。本部分中将飞机视为刚体,将大地视为平面。
本标准为卫星网络中用于数据分配的只接收甚小口径终端(VSAT)特性的标准化提供规范。 这些VSAT有下列特性: --分配给固定卫星业务(FSS)、工作于Ku频段12.50GHz~12.75GHz的专用空到地部分;分配给FSS和固定业务(FS)、工作于Ku频段10.7GHz~11.7GHz的共享部分; --设计于无人值守下工作; --限于接收基带数字信号; --配有一个或几个地面输出端口; --天线直径不超过3.8m或其等效的相应口径。 在本标准中,考虑的设备包括“室外单元”和“室内单元”。“室外单元”由天线分系统和与其相连接的低噪声模块组成;“室内单元”包括通信链路的其余部分以及这两个单元之间的连接电缆。 本标准不包括有关VSAT安装的任何要求、建议或信息,也不适用于VSAT网络中心站。 本标准论及如下两类规定: a)基本要求(见第4章) 规定的要求是为了保护此频谱下卫星和地面的其他用户免受不能接受的干扰。此外还规定了实现电气安全、机械结构安全、太阳辐射防护,以及有害干扰防护的要求。 为了符合本标准,详述于第4章相关的试验和测量方法必须满足。 b)建议(见第5章) 建议同特怀有关,这些特性是采用VSAT而对其他无线系统具有小干扰保护时,能提供优质接收。 详述于本标准第5章有关的试验和测量方法只用于验证目的,而符合这些建议并不表示遵守本标准的条件。 应执行所有有关要求的试验,并把结果填写在试验报告的数据页上。符合建议的性能情况也应在试验报告的数据页上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