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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规定了弹簧的表示法。 本部分适用于机械制图中弹簧的表示法。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用制动器衬片的术语和定义、涉及健康和安全的基本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汽车用制动器衬片(以下简称“衬片”)。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和低温下排气污染物、双怠速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车载诊断(OBD)系统(简称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下排气污染物、自由加速烟度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本标准也规定了燃用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本标准也规定了作为独立技术总成、拟安装在轻型汽车上的替代用污染控制装置,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核准规程。本标准也规定了排气后处理系统使用反应剂的汽车的技术要求,以及装有周期性再生系统汽车的排放试验规程。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轻型汽车(包括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在制造厂的要求下,大总质量超过3 500 kg但基准质量不超过2 610 kg的M<下标1>、M<下标2>和N<下标2>类汽车可按本标准进行型式核准;对已获得本标准型式核准的车型,在满足相应要求时可扩展至基准质量不超过2 840 kg的M<下标1>、M<下标2>、N<下标1>和N<下标2>类汽车。本标准不适用于已根据GB 17691-2005的规定获得第V阶段型式核准的汽车。
本标准规定了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行车制动器总成(以下简称制动器)的定义、结构尺寸、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行车制动器。
本标准规定了制动摩擦材料中铜及其他元素测定用样品的制备和分析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未使用过的制动摩擦材料。
本标准规定了商用车辆行车制动器总成的术语和定义、性能要求及台架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GB/T 15089规定的M<下标2>、M<下标3>和N类车辆用行车制动器总成及摩擦衬片(块)总成。O类车辆用制动器总成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