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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所列名词术语适用于电信各的生产、设计、施工、维护、管理、科研、教学、出版及援外等方面。
本标准规定了电工术语中有关无线电通信的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涉及无线电通信的所有科技领域。
本标准规定了全社会经济活动的分类与代码。本标准适用于在统计、计划、财政、税收、工商等宏观管理中,对经济活动的分类,并用于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本标准规定了公路通信网在规划、设计、组网时应遵循的基本技术要求和系统设备的基本配置原则。本标准适用于公路通信网的新建和改建工程。
本标准规定了广播电视的主要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适用于广播电视系统。
本标准为采用面向比特的高级数据链路控制(HDLC)规程的数据通信系统规定了帧结构、规程要素、规程类别、通用交换标识符(XID)帧的内容和格式以及交换环境中数据链路层地址决定/协商的手段。本标准应用范围比较广泛,例如,用在通常具有缓冲能力的数据站之间进行的单向、双向交替或双向同时的,包括在不同类型(如多点/点对点、全双工/半双工、交换/非交换、同步/起/止等)的数据电路上工作的数据通信。本标准为在需要通信的双方之间建立至少一个数据链路连接提供交换所需信息的手段。本标准为此目的描述了通用XID帧信息字段内容和格式。本标准只定义了与基本HDLC标准有关的信息编码。提供了在已定义基本参数的协商的同时允许把通用XID帧信息字段用来协商单个XID交换中的私有参数的机制。本标准不限制或约束把定义了其他标准格式的XID帧信息的用法供特定应用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卫星通信地球站中发射设备和接收设备的射频范围内的测量方法。 本标准既适用于分系统又适用于分系统组合的测量。
本标准规定了噪声温度和噪声系数的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测量线性分系统和/或以适当接口的分系统组合的噪声温度和噪声系数。 特殊系统或分系统的测量在本系列标准的第二和第三部分中给出。
第七节 频率调制器 本节规定了频率调制器电性能的测量方法,并尽可能地仅涉及基本的调制器的测量,而不包由预加重网络和声音副载波信号、导频信号及辅助信号的组合网络所组成的基带部分。第八节给出了频率解调器的测量方法。调制器/解调器组合的基带终端之间的测量在本系列标准第三部分各节中叙述。 第八节 频率解调器 本节给出了频率解调器电性能的测量方法。其中包括门限和载波噪声比的测量,因为这些在卫星通信系统中都是基本的参数。并尽可能地仅涉及基本的解调器的测量,而不包括由去加重网络和声音副载波信号、导频信号及辅助信号的组合网络所组成的设备。 第七节给出了频率调制器的测量方法。调制器/解调器组合的基带终端之间的测量在本系列标准第三部分各节中叙述。
本标准规定了为测量卫星通信地球站的各种性能所采取的不同的分系统组合方式;并给出了有关术语的定义。 第三部分所述的测量方法适用于传输频分复用电话、黑白电视和彩色电视的卫星通信地球站的传输特性测量。这些测量方法是通用的,可用于两个或多个分系统的组合的测量。
本标准规定了频分多路复用(FDM)电话基带到基带的测量方法。它是本系列标准GB11299.4“基带测量”的补充,该节内容对电话和电视都适用,如群时延和振幅/频率特性。下述所有的测量,可以在通过测试转发器建立的、包括收发链路在内的传输环路上进行,也可以在中频自环上进行。
本标准规定了地球站分类、天线特性、宽带射频特性及地球站其他基本性能要求,还规定了各种调制方式的传输性能和主要参数。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业务(4/6GHz频段)的国内卫星通信地球站,不仅适用于国内通信卫星组成的国内卫星通信系统,也适用于租用通信卫星转发器组成的国内卫星通信系统,前者简称为“国内卫星系统”,后者简称为“租星系统”。 本标准适用于公用通信网和专用通信网。 本标准适用于卫星通信地球站的建立和技术改造。
本标准规定工作在一类、二类和三类标准地不站的中速数据(IDR)数字载波通道的性能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中速数据数学载波通道工作的信息速率、报头速率、传输速率、编码方式、调制方式、工程勤务电路和维护告警格式等。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业务(4/6GHz频段)的国内卫星通信地球站。不仅适用于国内通信卫星组成的国内卫星系统,敢适用于租用卫星转发器组成的国内卫星通信系统、前者称为“国内卫星系统”,后者简称为“租星系统”。 本标准适用于公用通信网,也可用于专用通信网。 本标准适用于卫星通信地球站的建立和技术改造。 本标准适用于电话业务非电话业务。
本标准规定了在卫星通信地球站中,除天线分系统和终端设备分系统外,中速数据传输的发射、接收和地面通信设备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4.6GHz频段,信息速率为2048kbit/s和8448kbit/s的中速数据传输设备。 本标准适用于卫星通信地球站的建立和技术改造,并作为制造设备的技术依据。
本标准规定了通信卫星和地球站进入国内卫星通信系统及国内卫星通信系统进入国内通信网时所必须满足的一般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静止卫星轨道(GS0)卫星固定业务,适用于国内通信卫星和租用卫星转发器或波束组成的国内卫星通信系统。 本标准适用于S(M)CPC/PSK/FDMA、TDM/PSK/FDMA、TDMA、ATM、DVB-s、DVB-RCS等多种调制和多址方式
本标准规定了地球站天线(含馈源网络)和相应伺服系统的技术要求,还包括了某些专门关于天线和伺服系统的定义。 本标准适用于4/6GHz频段国内卫星通信地球站天线(含馈源网络)和伺服系统,也适用于租 用通信卫星转发器组成的国内卫星通信系统。 本标准还适用于新站的建立和现有站的技术改造。
本标准规定了卫星通信地球站设备与陆地通信设备以及各种终端设备之间的音频信号、信令信号、数据信号、群路信号、电视信号和其他非电话业务信号的接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国内公用卫星通信网和专用卫星通信网中各地球站的地面接口。 本标准适用于SCPC/田K/F服A、FDM/FM/FDMA和TV/FM等多种调制和多址方式的地球站的地面接口。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大型地球站和小型通信站、小型数据站以及电视接收站的地面接口。
本标准规定了大、中、小容量数字微波通信系统进入公用电话网和专用网时,所必须满足的技术要求,也规定了4GHz和6GHz频段为共用电话网的干线频段及低容量系列的限制。本标准适用于大、中、小容量数字微波通信系统。本标准适用于国内干线、支线及交换端局与64kbit/s用户间的数字传输和数字传输。
本标准规定了地球站电磁环境干扰允许值以及干扰电平计算方法。本标准规定了地球站电磁环境测试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工作频段为1 GHz~40 GHz同步卫星通信地球站、同步气象卫星地球站以及海岸地球站。
本标准规定了数字微波接力站电磁环境干扰允许值、天线前方净空区要求以及数字微波接力站电磁环境测试的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工作频段为1 GHz~40 GHz视距数字微波接力传输系统台站。本标准不适用于对流层散射微波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