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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金属切削机床的一般术语、车床、铣床、钻床、镗床、磨床、齿轮加工机床、螺纹加工机床、刨床和插床、拉床、锯床、组合机床及组合机床自动线、刻线机、管子加工机床、机床附件,运动、参数、零部件和加工方法的术语及其定义。本标准适用于一般用途的金属切削机床(以下简称机床)。
GB 12668 的本部分规定了电气传动系统(PDS)的电磁兼容性(EMC)要求。PDS的定义如3.1中所述。这里的电气传动系统包括调速的交流电动机传动和直流电动机传动。这些EMC要求是针对变流器输入和/或输出电压(线电压)有效值在交流35 kV以下的PDS而规定的。本部分适用于对PDS的评价。同时也可用于对单独销售的CDM或 BDM(见3.1)的评价。本部分包含:对于要投放市场的产品的符合性评价要求;对于在设备投放市场之前不能测量出高频发射的场合(这类PDS在3.2.6中被定义为C4类)推荐的工程设计实践。
本部分规定了各种型式的RCBO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及试验。本部分适用于交流额定频率50 Hz、60 Hz或50/60 Hz,额定电压不超过440 V,额定电流不超过125 A,额定短路能力不超过25 000 A(在50 Hz或60 Hz时),动作功能与电源电压无关或与电源电压有关的家用或类似用途的带过电流保护的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以下称为RCBO)。RCBO用来对人进行间接接触保护,这时设备的外露导电部件应接到一个合适的接地极上。RCBO还可用来对建筑物及类似用途的线路设备进行过电流保护,也可对由于过电流保护装置不动作而持续存在的接地故障电流引起的火灾危险提供保护。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 mA的RCBO也可作为其他电击保护措施失效时的补充保护措施。本部分适用于能同时执行检测剩余电流,将剩余电流值与剩余动作电流值相比较以及当剩余电流超过该值时断开被保护电路的装置。该装置也能在规定条件下接通、承载和分断过电流。RCBO预期用于污染等级2的环境中。一般型RCBO耐误脱扣,是指浪涌电压(由操作暂态过电压或雷电感应产生的)在设备中产生负载电流而没有发生闪络。S型RCBO即使在浪涌电压引起闪络并产生续流时也具有足够的耐误脱能力。RCBO适用于隔离用。除了带不可开断中性线的RCBO以外,符合本部分的RCBO适用于IT系统。当电源侧容易发生过度的过电压时(例如电源通过架空线引入),可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例如:采用避雷器)(见GB 16895.12)。本部分也适用于由合适的剩余电流装置与断路器组装而成的RCBO,其机械装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施工中所用机械和设备的名词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适用于在建筑施工中使用的机械和设备。它们分为五类: ----沉拔桩设备; ----混凝土和灰浆的制备、输送、捣实设备及钢筋加工设备和模板; ----骨料加工机械和设备; ----装修和维护用的设备; ----施工工作中常用的机械和设备。 这些类别中提到的机械和设备主要用于建筑施工工程。本标准不包括土方机械、超重机械、高空作业机械等建筑机械。
本标准适用于交流额定电压1200V以下、直流额定电压1500V以下的各类电气设备。本标准不适用于:本规范规定的电气设备的材料和辅助材料除外;不能独立使用的半成品或初级产品;用于医疗目的的电气设备;爆炸环境中使用的电气设备;电梯;电栅栏激发器;船舶、飞行器和铁路等特殊电气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四面铣床和四面木工刨床的安全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适用于切削实木、刨花板、纤维板、胶合板和贴有塑料贴面或贴边的上述材料,大加工宽度小于等于350mm的四面木工铣床和四面木工刨床(以下简称机床)。 本标准适用于四面木工铣床和四面木工刨床。 本标准不适用于计算机数控机床(CNC)的电磁兼容的危险。 本标准不适用于: a) 工作进给装置(储料装置、储料斗等)的危险; b) 未经预先加工的原木的加工机床。
本标准适用于单锯片手动进给木工圆锯机(带或不带移动工作台)和带移动工作台木工锯板机(以下简称机床)。其能用于锯切实木、刨花板、纤维板、胶合板以及有塑料贴边和/或塑料(轻合金)贴面的这些材料。 本标准适用于本标准实施之日以后制造的机床。 本标准不适用于摇臂式万能木工圆锯机,台式木工圆锯机和手持式木工圆锯机。 本标准规定了机床的安全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NC(CNC)木工钻床和NC(CNC)木工镂铣机(以下简称机床,见图1~图9)上去除危险和限制风险的要求和/或措施,适用于切削实木、刨花板、纤维板、胶合板和有塑料贴面或贴边材料的机床。本标准包括与该机床有关的所有危险,详见第4章。本标准不适用于带封边功能的机床。
本部分规定了从事电力生产的热力和机械作业的人员在生产现场或工作中的基本安全工作要求。本部分适用于从事电力生产的所有人员和进入电力生产现场的有关人员。
本标准规定了手动或自动上下料的木工带锯机(以下简称机床)上去除危险和限制风险的要求和/或措施。本标准适用于切削实木、刨花板、纤维板、胶合板和有塑料贴面或贴边材料的机床。本标准包括与该机床有关的所有危险,详见第4章。本标准不适用于手持式机床和台式机床(按GB 13960.1和GB 13960.6的规定)。本标准不包括由其他加工带来的危险(例如,铣削和圆锯切削)。
本标准规定了手动式摇臂锯(以下简称机床)上去除危险和限制风险的要求和/或措施。本标准适用于锯切实木、刨花板、纤维板、胶合板和有塑料贴面或贴边材料的机床。本标准不适用下列机床:a) 可由一人搬动,在固定工作点工作,安装在工作台或类似装置上的台式机床;b) 安装液压动力操作件(例如,液压夹紧装置)的机床;c) 装有动力定位装置的机床;d) 装有用于纵剖、铣削(包括切断和开槽)、砂削或钻孔等附件的机床;e) 有多个锯轴的机床。
本标准规定了带上切式横截手动进给圆锯机(以下简称机床)上去除危险和限制风险的要求和/或措施。本标准适用于切削实木、刨花板、纤维板、胶合板和有塑料贴面或贴边材料的机床。本标准不适用于手持式机床和台式机床。
本标准规定了链式双头开榫机(以下简称机床)上去除危险和限制风险的要求和/或措施。本标准适用于切削实木、刨花板、纤维板、胶合板和有塑料、铝合金等贴面或贴边材料的机床。工件为机械进给。本标准不适用下列机床:a)全封闭式机床(见3.3.10);b)移动式机床(见3.3.11)。本标准不适用于以下情况带来的危险:a)工件的机械上料部分;b)与其他机床联合使用或者作为生产线的一部分;c)在机床的半部间使用刀具加工(见3.1);d)使用激光。
GB/T 33933的本部分规定了天然石开采用臂式锯切机的重大危险清单、安全要求和/或保护措施、安全要求和/或保护措施的验证、使用信息。本部分是从物理性能和预定使用方面对天然石开采用臂式锯切机提出的限制。本部分所规定的安全要求适用于GB/T 15706-2012中5.4规定的机器寿命期内各阶段所产生的危险。本部分适用于在天然石矿山上开采天然石荒料的非自行式臂式锯切机(以下简称“臂式锯”)。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Ⅲ、Ⅳ级标准轨距铁路的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房屋建筑、铁路、公路、水运和水利水电等各类土木工程结构的设计及其相关领域。
本规范适用于医院新建、改建、扩建的洁净手术部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采用烧结工艺生产墙体、屋面、道路材料生产线的工程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