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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外表面温度为-196~+850℃的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的施工。本规范不适用于设备和管道的内隔热衬里和有特殊要求(核能辐射装置、航空工业、航天工业等)的设备和管道,以及埋地长输管道和临时设施的绝热工程的施工。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的施工,应按设计文件及本规范的规定执行。当需要修改设计、材料代用或采用新材料时,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绝热工程的施工,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水泥工厂的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铜冶炼厂的工艺设计,也适用于已有铜冶炼厂的扩建和改建工艺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有色金属工业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不适用于有色金属工程中加工、存贮、使用炸药或爆破器材项目的防火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范围:1 新建、扩建、改建的机械工业厂房及其附属建筑的建筑设计;2 机械工业工厂中电离辐射室的建筑设计;3 机械工业工厂中电磁屏蔽室,屏蔽频率为0.15MHz~30MHz利用建筑物增设屏蔽层的建筑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有色金属矿山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矿山工程建设的采矿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非抗震设计和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8度和9度抗震设计的有色金属矿山、冶炼、有色金属加工企业厂房的结构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采用压延法生产超白光伏玻璃的工厂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航空工业新建、扩建、改建、迁建、恢复等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的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钢铁企业胶带机桁架(梁)式钢结构通廊(简称通廊)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钢铁行业新建、改建、扩建的,以煤气为燃料的,单台联合循环机组额定出力为25~300MW级的煤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工程设计。
本规范规定了干船坞工艺、水工结构、坞口钢质坞门、灌水排水系统、公用动力、环境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等设计要求。本规范适用于新建1万载重吨级以上的船坞设计,对于扩建或改建的船坞工程及修造1万载重吨级以下船型的船坞设计可参照使用。
本规程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屋面板(非上人屋面)、墙面板、天花板、内隔墙、声屏障等的设计及安装。
1.1 为科学合理使用天然石材,提高装饰工程中石材应用的技术水平,促进石材应用的科学化、规范化,保证工程质量,促进环保、节能、节材等新技术的应用,适应经济发展和化的需要,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规范了建筑装饰工程中天然石材产品以及相关辅助产品的选择、设计、加工制作、施工安装、检验与验收、保养维护等。 1.3 本规程适用于采用天然石材产品及辅助材料的建筑装饰工程。采用建筑水磨石、复合石材、微晶石等产品的建筑装饰工程可参照采用。 1.4 天然石材装饰工程应同时符合行业相关强制性标准、规范和法规的规定。
1.0.1为统一水运工程抗震设计技术要求,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或减轻地震对水运工程建筑物的破坏,减少经济损失,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8度和9度的港口水工建筑物和船闸水工建筑物的抗震设计。升船机和船厂等水工建筑物可参照执行。1.0.3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可不进行抗震计算,但建筑物应按本规范适当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对抗震设防烈度高于9度的水运工程建筑物,其抗震设计应作专门的论证。一般情况下,临时性建筑物可不进行抗震设计。1.0.4按本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水运工程建筑物,其抗震设防目标应为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可能损坏,经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1.0.5 一般情况下,水运工程建筑物的抗震设防烈度应采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地震基本烈度。对次生灾害严重或特别重要的水运工程建筑物以及高烈度区,应作场地地震危险性分析,除液化天然气码头和储罐区护岸外,当需要采用高于或低于基本烈度作为抗震设防烈度时,应经论证后报批。1.0.6水运工程抗震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高桩码头、板桩码头、重力式码头、格形钢板桩码头、斜坡码头与浮码头等码头结构的施工。
本标准规定了闭口型金属板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型号、一般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本标准适用于手工业与民用建筑组合楼板以及维护结构所使用的闭口型压型金属板。
本规程适用于以轻型钢框架为结构体系,并配套有满足功能要求的轻质墙体、轻质楼板和轻质屋面建筑系统,层数不超过6层的非抗震设防以及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的轻型钢结构住宅的设计、施工及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