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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及其位置和信号装置显示颜色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M、N类汽车。本标准不适用于电动汽车特有的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
GB/T 12545的本部分规定了乘用车的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本部分适用于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t的M<下标1>和N<下标1>类车辆。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和低温下排气污染物、双怠速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车载诊断(OBD)系统(简称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下排气污染物、自由加速烟度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本标准也规定了燃用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本标准也规定了作为独立技术总成、拟安装在轻型汽车上的替代用污染控制装置,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核准规程。本标准也规定了排气后处理系统使用反应剂的汽车的技术要求,以及装有周期性再生系统汽车的排放试验规程。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轻型汽车(包括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在制造厂的要求下,大总质量超过3 500 kg但基准质量不超过2 610 kg的M<下标1>、M<下标2>和N<下标2>类汽车可按本标准进行型式核准;对已获得本标准型式核准的车型,在满足相应要求时可扩展至基准质量不超过2 840 kg的M<下标1>、M<下标2>、N<下标1>和N<下标2>类汽车。本标准不适用于已根据GB 17691-2005的规定获得第V阶段型式核准的汽车。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用空调器(以下简称“空调器”)的术语和定义、型式和基本参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制冷用途的汽车用空调器。
本标准规定了设备工况测试移动实验室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代号、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各种陆路使用的机械设备在工况条件下进行检测的移动实验室。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用电驱动空调器(以下简称“空调器”)的术语和定义、型式和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R134a、R407C、R410A、R744、R1234yf为制冷剂的汽车用电驱动空调器。其他特殊用途的空调器或以其他物质为制冷剂的空调器可参照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轨道车辆用电驱动空调器。
本标准规定了中低速磁浮交通车辆的使用条件、车辆主要技术规格、基本要求、车辆型式与列车编组、车体及其内装设备、磁浮走行部、电气系统、牵引系统、悬浮导向系统、制动系统、供风系统、控制与诊断系统、测速定位系统、空调与通风系统、通讯与乘客信息系统、安全设施、试验与验收、标志、运输与质量保证期限等方面的内容。本标准适用于中低速磁浮交通车辆。
本标准规定了事故汽车修复的作业流程、工艺要求、配件修换原则及质量保证。本标准适用于汽车事故损伤的修复。
本标准规定了卷烟厂设计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卷烟厂技术改造工程设计。
YC/T 284的本部分规定了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安全技术和现场规范要求,包括设备设施、作业活动、作业环境和现场运行的安全要求。本部分适用于省级烟草公司(局)、省级工业公司等省级公司、烟草加工和烟草商业生产经营单位。其中,烟草商业生产经营单位特指地市级烟草公司,烟草加工单位含烟叶复烤、卷烟制造、雪茄烟制造、再造烟叶生产的单位。烟草配套和多元化投资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如醋酸纤维、烟草印刷等单位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机动车库和非机动车库的建筑设计。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空调在整车状态下与热环境中的降温性能的试验方法。本标准规定了室内环境模拟、室外静态和室外行驶等三种试验方法。这三种方法是各自独立的,允许选择其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方法进行试验。
本标准规定了加长型礼宾车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随车文件及运输和储存。本标准适用于加长型礼宾车。
本标准规定了制冷剂为HFC-134a的乘用车空调系统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乘用车空调系统的生产、试验和检测。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空调控制器(以下简称控制器)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储存和保管。本标准适用于M、N类汽车空调系统控制器。其他机动车用空调控制器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测量机动车乘员舱内挥发性有机物和醛酮类物质的采样点设置、采样环境条件技术要求、采样方法和设备、相应的测量方法和设备、数据处理、质量保证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车辆静止状态下,车内挥发性有机物和醛酮类物质的采样与测量。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大修竣工出厂的技术要求和质量保证。本标准适用于大修竣工出厂的在用汽车。三轮汽车、专用作业车、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双燃料汽车和电动汽车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维护的作业内容、一级和二级维护汽车竣工出厂的技术要求和质量保证。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汽车的一级、二级维护作业和竣工出厂检验。三轮汽车、专用作业车、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双燃料汽车和电动汽车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环卫车的术语和定义、作业区域分类、要求、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采用定型二类汽车底盘改装或专用汽车底盘生产的各种类型环卫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