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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836的本部分规定了可能出现可燃性气体、蒸气或薄雾的危险场所分类(见注1、注2和注3),作为支撑正确选择和安装这些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的基础。本部分适用于在标准大气条件下(见注4),由于出现可燃性气体或蒸气与空气混合可能产生点燃危险的场所,但不适用于以下场所:a)煤矿瓦斯气体;b)火炸药加工和制造;c)出现可燃性粉尘或纤维可能引起的危险的场所(见GB 12476.3);d)超出本部分所涉及的异常灾难性事故(见注5);e)医疗室内;f)居民住宅。本部分不考虑间接损害带来的影响。术语的定义和解释基于危险场所分类的主要原则和步骤一并提出。对于特定工业或特殊应用的危险场所范围的详细要求建议,可参照相关行业的设计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口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通用安全要求。本标准涉及了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 V、其他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480 V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不打算作为一般家用但仍可能对公众构成危险的器具,例如在商店、轻工业以及农场中打算由非人员使用的器具,也包括在本标准的范围内。注1:这种器具的示例为:工业和商业用炊事设备、清洁器具以及理发师使用的器具。就实际情况而言,本标准涉及在住宅内和住宅周围所有人员可能遇到的由器具产生的公共危险。然而,本标准通常不考虑:--以下类型的人(包括儿童):·其身体、感官或精神方面的能力,或·在经验和知识方面的缺乏使得他们在没有受到监督或指导的情况下无法安全地使用器具;--儿童玩耍器具的情况。注2:注意以下事实:--对于打算用在车辆、船舶或飞机上的器具,可能需要附加要求;--在许多中,性的卫生保健部门、性劳动保护部门、性供水管理部门以及类似的部门都对器具规定了附加要求。本标准不适用于:--专为工业用途设计的器具;--打算用在有腐蚀性或爆炸性气体(如粉尘、蒸汽或可燃气)的特殊环境场所的器具;--音频、视频和类似电子设备(IEC 60065);--医用电气设备(IEC 60601);--手持式电动工具(IEC 60745);--个人电脑及类似设备(IEC 60950);--可移动式电动工具(IEC 61029)。
本标准规定了牵引电器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及产品信息等通用规则。本标准适用于工矿电力机车、电动车辆和电力传动内燃机车上(工矿电传动热力机车、电传动矿用自卸车、地下铁道电动车辆、轻轨车辆和城市电车等)所用的牵引电器以及蓄电池供电的汽车和电动工业车辆(叉车、搬运车、牵引车、堆垛车等)上主电路、辅助电路、控制和指示电路中的各种受流、隔离、保护、通断、控制、联接、调整和调节用的牵引电器 ( 以下简称电器 ) 。本标准也适用于安装在控制拖车上的电器或分布在多动力单元(列)车辆的拖车上的电器。本标准不适用于工业用电器,它们应符合各自的产品标准。为保证这些电器在上述车辆上正常工作,本标准仅规定了这些电器在电力牵引车辆应用条件下的特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