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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以合成氨工艺生产的氨水经吸收二氧化碳制得的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铵。本标准不适用于三聚氰胺联产的碳酸氢铵。
GB/T 2910的本部分规定了各种二组分纤维混合物的定量化学分析方法。本部分的方法和GB/T 2910其他部分的方法一般适用于任何形式纺织品的纤维,除了列在适当部分范围中的某些纺织品。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和洗涤剂中阴离子活性物含量的直接两相滴定法。本标准适用于分析烷基苯磺酸盐、烷基磺酸盐、烷基硫酸盐、烷基羟基硫酸盐、烷基酚硫酸盐、脂肪醇甲氧基及乙氧基硫酸盐、二烷基琥珀酸酯磺酸盐和α-烯基磺酸钠,以及每个分子含一个亲水基的其他阴离子活性物的固体或液体产品。本标准不适用于有阳离子表面活性剂存在的产品。若以质量分数表示分析结果时,则阴离子活性物的相对分子质量已知,或预先测定。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表面活性剂、洗涤剂中阳离子活性物的直接两相滴定法。本标准适用于测定的阳离子活性物如:a) 单、双、三脂肪烷基叔胺季铵盐,硫酸甲酯季铵盐;b) 长链酰胺乙基及烷基的咪唑啉盐或3-甲基咪唑啉盐;c) 氧化胺及烷基吡啶鎓盐。本标准适用于固体活性物或活性物水溶液。若其含量以质量分数表示,则阳离子活性物的平均相对分子质量已知,或预先测定。本标准不适用于有阴离子或两性表面活性剂存在时的测定。
本标准规定了表面活性剂中无机硫酸盐含量的测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含有硫酸钠、硫酸铵、烷醇胺、硫酸盐的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本标准不适用于含有在试验条件下会生成微溶铅盐的其他化合物,如磷酸盐或多量氯化物的产品,也不适用于会妨碍调节pH的含有多量弱酸盐(例如:肥皂或丁二酸单酯磺酸盐)的产品。
本标准规定了一种表示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在水中溶解度与呈函数关系曲线的方法,从而求得它在给定温度下的溶解度。 本标准适用于纯表面活性剂,也适用于工业产品和液体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复配制品,只要这些产品溶液清澈透明,色泽不太深。 用纯产品得到的溶解度曲线可以用来测定克拉夫待(Krafft)温度。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溶液中的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本方法适用于测定饮用水、地面水、生活污水及工业废水中的低浓度亚甲蓝活性物质(MBAS),亦即阴离子表面活性物质。在实验条件下,主要被测物是LAS、烷基磺酸钠和脂肪醇硫酸钠,但可能存在一些正的和负的干扰(见第8章)。 当采用10mm光程的比色皿,试份体积为100m1时,本方法的低检出浓度为0.05mg/LLAS,检测上限为2.0mg/LLAS。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高允许排水量。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弹药装药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各类现有弹药装药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对各类弹药装药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本标准规定了脂肪酰二乙醇胺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由脂肪酸甲酯或脂肪酸以及油脂与二乙醇胺合成的脂肪酰二乙醇胺产品。
本标准规定了表面活性剂初级生物降解度的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测定具有磺酸基和硫酸基的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聚氧乙烯基团单链EO加合数为3~40和二、三、四链总EO加合数6~60的表面活性剂,烷基糖苷类表面活性剂,阳离子与两性离子表面活性剂,脂肪酸类表面活性剂,具较丰富泡沫的表面活性剂和可以有效降低水的表面张力的表面活性剂的生物降解度。本标准也适用于洗涤剂中上述表面活性剂生物降解度的测定。
本标准规定了农药乳化剂及与其有关的表面活性剂、表面现象、分散体系、乳状液、农药制剂加工、农药乳化剂应用领域的有关术语。适用于农药乳化剂及其有关的表面活性剂领域。
本标准规定了聚乙氧基化脂肪醇(醇醚)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天然脂肪醇或7和合成脂肪醇与环氧乙烷的缩合产物,即聚乙氧基化脂肪醇类非离子表面活性剂。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和控制限值、处理工艺和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污泥及废气排放的控制,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验收后的排放管理。当医疗机构的办公区、非医疗生活区等污水与病区污水合流收集时,其综合污水排放均执行本标准。建有分流污水收集系统的医疗机构,其非病区生活区污水排放执行GB 8978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废物焚烧环境卫生标准值及监测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医疗废物焚烧。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的水质指标、利用要求、安全要求、取样与监测。本标准适用于景观环境用水的再生水。
本标准规定了吉林长白山人参的术语和定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保护的吉林长白山人参。人参作为药用时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新版本)。
本标准规定了利用城市污水再生水进行地下水回灌时应控制的项目及其限值、取样与监测。 本标准适用于以城市污水再生水为水源,在各级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外,以非饮用为目的,采用地表回灌和井灌的方式进行地下水回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