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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内燃机制成后投入使用前对主要技术性能所进行的检查与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轨距1435mm、速度低于200km/h的以柴油机为动力的电力传动内燃机车和液力传动内燃机车(以下简称机车)。 其他类似的由柴油机提供动力的机车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电力机车制成后投入使用前的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轨距1435mm,单相交流50Hz、25kV干线电力网机车(以下简称机车)。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其他类似的机车也可参照采用。
GB/T 3367的本部分界定了内燃机车冷却系统、燃油系统、机油系统、空气滤清系统、通风系统、辅助传动系统的术语和定义。本部分适用于内燃机车辅助装置。
GBT 3859的本部分规定了使用可控和(或)不可控电子阀器件的所有半导体电力变流器和半导体电力开关的性能。电子阀器件主要有半导体器件,包括不可控器件(即整流二极管)和可控器件(即各种晶闸管和功率晶体管)。可控器件可反向阻断或反向导通,可借助电流、电压或光控制。假设非双稳器件在开关状态下工作。本部分主要从总体上规定对变流器的基本要求,以及适用于把交流电变换为直流电或把直流电变换为交流电的电网换相变流器的要求。假如其他类型的电力电子变流器尚无产品标准,本部分的内容也适用。这些特定的要求适用于进行功率变换、换相(例如:半导体自换相变流器)或特殊用途(例如:直流电动机传动用半导体变流器 )的半导体电力变流器,或已知特性的组合(例如:电传动机车车辆用直接直流变流器)。本部分适用于未被专用产品标准涵盖或特殊性能未被专用产品标准涵盖的所有电力变流器。电力变流器的专用产品标准应参考本部分。
本部分界定了铁道车辆电气装置的术语。 本部分适用于有关铁道车辆的标准、技术文件及科技出版物等。
本标准规定了全社会经济活动的分类与代码。本标准适用于在统计、计划、财政、税收、工商等宏观管理中,对经济活动的分类,并用于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本标准规定了我国职业的分类结构、类别、代码及说明。本标准适用于按职业分类的各种普查、调查统计及行政管理和国内外信息交流等。
本文件规定了成套电力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本文件简称“PSC-成套设备”,见3.1.101)的特定要求如下:——额定电压交流不超过1 000 V或直流不超过1 500 V的成套设备;——进线端的额定频率不超过1 000 Hz的成套设备;——户内和户外配套使用的成套设备;——带外壳或不带外壳的固定式或移动式成套设备;——打算与发电、输电、配电和电能转换的设备以及控制电能消耗和数据处理的设备所配套使用的成套设备;——那些为特殊使用条件而设计的成套设备,如船舶、机车车辆使用的成套设备,只要它们符合有关的特定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那些应用于光伏设计中的成套设备(PVA),PVA的特性、特定的使用条件和要求见附录DD、附录EE和附录FF。本文件提供了作为机器电气设备的一部分使用,和可能适用于除IEC 60204-1给出的要求外的PSC-成套设备的补充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那些一次性设计、制造和验证或完全标准化批量制造的成套设备。进行生产和/或组装的可能不是初始制造商(见GB/T 7251.1—2023的3.10.1)。本文件不适用于单独的器件,如断路器、熔断器式开关;也不适用于整装的元件,如电机起动器、电力电子转换器系统和设备(PECS)、开关电源(SMPS)、不间断电源(UPS)、基本传动模块(BDM)、成套传动模块(CDM)、调速电气传动系统(PDS)、独立储能系统(电池和电容器系统)和其他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电子设备。本文件介绍了它们如何集成到PSC-成套设备或作为PSC-成套设备一部分的空外壳。在爆炸性环境、功能安全的场合,除IEC 61439(所有部分)规定的要求外,还可需要遵守其他标准或法规的要求。本文件不适用于IEC 61439的其他部分的特定类型成套设备。未被其他部分包含的成套设备,本文件适用。除非当地法律有详细的附加要求,否则本文件范围内的设备只要符合本文件规定,就被视为满足基本安全要求。这包括经过充分验证的标志语,例如用户选择防止意外接触IPXXB或IP3XD危险带电部件的保护。如果用户和制造商之间商定了本文件中未完全规定的特殊要求,例如:(i)成套设备的一部分不在本文件范围内;(ii)安装位置存在异常振动;(iii)运行中出现异常电压变化,或(iv)声波或超声波源可能产生不利影响。为了证明成套设备已满足基本安全要求,可准许进行风险评估和/或额外更严格的验证。
本标准规定了地铁车辆的使用条件、车辆类型、技术要求、安全设施、试验与验收、标志、运输与保证期限等方面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地铁车辆(以下简称车辆)。
本标准规定了自动轨道衡(以下简称“轨道衡”)的术语和定义、计量要求、技术要求、试验与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标准轨距、通过动态称量方式确定铁路货车质量的轨道衡(包括轴称量、转向架称量和整车称量)。其他轨距、称量范围和准确度等级的轨道衡可参照使用本标准;不断轨自动轨道衡、轨垫传感器自动轨道衡以及钢轨传感器自动轨道衡也可参照使用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天气雷达(多卜勒体制除外)的通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对天气目标进行精确测量和分析大气现象的天气雷达。它是制定产品标准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由车轮支持和导向的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以下简称车辆)制成后的投入使用前的检查与试验规则。这些车辆由其内部控制的旋转电动机或直线电动机提供动力。 该试验方法适用于下列车辆: ——由外部直流电源供电的交流传动车辆; ——带司机室拖车或中间车辆,这种车辆没有安装动力设备或牵引电动机,但其设计与同一列车中动车相类似,并且装有一些与安装在动车上的电气和/或气动设备相连接的同类设备。 本标准的目的在于车辆组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通过检查与试验验证达到下列要求: 车辆型式试验的结果与用户和制造商双方签订的合同相符合; 每辆通过例行试验的车辆与型式试验验证的设计标准相符合。 本标准不包括用以验证耐久性或可靠性的试验项目。
本标准规定了可搬移式卫星通信地球站设备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C波段地面可搬移式卫星通信地球站(3m以上天线,采用SCPC体制),可作为C波段地面可搬移式卫星通信地球站的建立、技术改造和设备生产的技术依据。 本标准对其他形式的C波段地面可搬移式卫星通信地球站设备亦可作参考。
本标准规定了一磁统一的高等学样本科、专科分类与代码。本标准适用于按分类的各种统计调查、教育管理和人事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GB/T 21413的本部分规定了轨道交通机车车辆主电路、辅助电路、控制电路和指示电路上电气设备的一般使用条件和要求。本部分目的在于尽可能规范机车车辆电气设备中具有共性的规则和要求,以达到对设备要求和试验的一致性,从而避免按不同的标准进行试验。本部分涉及了所有与正常使用条件下预期环境条件、结构、性能及相应的一般性试验相关的要求,以及受到广泛关注和应用的特殊领域如温升、介电特性等。当本部分与相关产品标准的某些要求不一致时,优先考虑产品标准的要求。
本文件规定了机车车辆主电路、辅助电路、控制电路和指示电路中安装的所有电工器件的通用规则。本文件适用于机车车辆上的所有电工器件。电工器件主要是指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也包括继电器、电空(磁)阀、电阻器、熔断器等,无论其控制性质如何。目前,通常也将电子元器件或电子组件纳入电工器件中。本文件并不适用于电子设备,但不能因为电工器件中装有电子元器件或电子组件而将其排除在本文件范围之外。电子元器件或电子组件符合相应的标准。经用户与制造商协商后,本文件的某些规则可适用于其他机车车辆(如工矿机车、无轨电车等)上的电工器件。本文件给出了:——器件特性;——器件应当遵循的使用条件;——用于验证器件在使用条件下符合特性的试验项目及试验方法;——器件上应标识或给出的信息。本文件不适用于工业用电工器件,它们符合各自的产品标准。为保证这些器件在机车车辆上正常工作,本文件仅规定了这些器件在轨道交通条件下的特殊要求。为此,将由特定的文件来说明这些器件应满足的附加要求,如:——进行适配(例如控制电压、环境条件等);——不需要承受特定机车车辆使用条件的安装和使用;——进行附加试验以验证这些器件能够满足机车车辆使用条件。如果本文件与机车车辆相关产品标准之间的要求存在差异,则以产品标准要求为准。
GB/T 21562的本部分对GB/T 21562—2008规定的轨道交通系统安全过程要求和系统生命周期各阶段安全活动所涉及的特定问题(见1.3)给出指南。本部分适用于GB/T 21562—2008范围内涵盖的所有系统。本部分假设用户已熟悉安全问题,但在某些安全问题上GB/T 21562—2008缺乏详尽指导。GB/T 21562—2008是系统顶层的基本RAMS标准,本部分是对GB/T 21562—2008的补充说明,仅适用于1.3声明的安全问题。本部分仅对GB/T 21562—2008范围内的下列问题给出指导:a) 轨道交通系统整体到其主要组成部分(如信号、机车车辆和基础设施等)的顶层通用风险模型的建立,模型组成部分及其相互作用的定义;b) 轨道交通系统(包括高速线路、轻轨和地铁等)通用功能危害检查表的建立;c) GB/T 21562—2008中风险验收原理的应用;d) 轨道交通系统中功能安全性和容许风险定性评估的应用与示例;e) 功能安全要求和将安全目标分配给子系统(如轨道交通车辆、车门系统和制动系统等)的定义;f) 在系统生命周期中所有阶段,安全完整性等级的应用;g) 安全性举证的概率性方法和确定性方法应用;h) 安全证明文件(安全论据)的基本要素(包括维修和运营等)和典型结构。表1说明了GB/T 21562—2008规定的生命周期各阶段安全活动的范围及其限制,并明确了主要参与者的角色/职责。宜结合本部分所有内容深入理解表1。本部分结构的设置主要反映了安全流程的顺序,但1.3范围内的所列问题包含在表2所列条款中。
本标准规定了对安装在轨道机车车辆上的设备进行冲击和随机振动试验的要求。由于轨道运行环境的影响,车上的设备将承受冲击和振动。为确保设备的运行质量,在装车前应模拟设备使用环境条件对其进行一定时间的试验。可采用多种方法进行模拟长寿命振动试验,这些方法各有利弊,其中常用的有:a) 振幅增强法:增大振幅,减少试验时间;b) 时间压缩法:保留原始振幅,减少试验时间(提高试验频率);c) 振幅抽取法:当振幅低于特定值时,剔除其在原始数据中所占的时间段。本标准采用上述a)所述的“振幅增强法”,与第2章中的引用文件一起,规定了用于轨道机车车辆上的设备进行振动试验时的默认试验步骤。但是,制造商和用户也可根据事先达成的协议采用其他标准进行试验,在此情况下,可不按本标准进行验证。若能获取有效的现场信息,则可按附录A的方法进行试验。若所采用的其他标准的试验量级低于本标准要求,则该设备被部分证明适合于本标准(仅当在现场条件下获取的功能振动试验量级小于或等于试验报告中的规定值时)。本标准主要用于轨道系统上的机车车辆,也可用于其他场合。对于采用充气轮胎或无轨电车之类的其他运输系统,因冲击振动水平明显不同于轨道系统,制造商和用户应在招标时就试验量级达成协议。宜按附录A中的指南来确定冲击时间/幅值和振动频谱。当试验量级低于本标准时,则无法充分证明被试设备符合本标准要求。如无轨电车,其车体安装的设备可按本标准1类要求进行试验。本标准适用于单轴试验。如在事先征得制造商和用户同意后,也可进行多轴试验。本标准仅根据设备在车上的安装位置将试验等级分为以下3类(参见附录B):——1类车体安装:? A级车体上(或下部)直接安装的柜体、组件、设备和部件;? B级车体上(或下部)直接安装的柜体内部的组件、设备和部件。——2类转向架安装:? 安装在轨道机车车辆转向架上的柜体、组件、设备和部件。——3类车轴安装:? 安装在轨道机车车辆轮对装置上的组件、设备和部件或总成。试验费用取决于被试设备的重量、形状和复杂程度,故在招标时制造商可提出符合本标准要求且更为经济有效的试验方法。采用商定的替代方法后,制造商有责任向用户或其代表证明该替代方法符合本标准的要求。一旦采用替代方法,则不应按本标准要求出具证书。本标准适用于评估安装在机车车辆主结构上的设备(和/或安装在其上的部件),不适用于对主结构的组成设备进行试验。本标准所述的主结构是指车体、转向架和车轴。在某些情况下,用户可能会要求完成一些附加或特殊试验,如:a) 安装或连接在已知的可能产生固定振动频率的振源上的设备。b) 对牵引电动机、受电弓、受电靴及设计用于传递力和(或)力矩的悬挂部件和机械零件等设备,可能要按其特殊要求进行试验以确定其能应用于轨道机车车辆上。在此情况下,所有需要进行的试验都应在招标时一一协定。c) 在用户指定的特殊环境下使用的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海拔2000m以上至5000m范围内,高原型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以下简称高原型成套设备)的术语和定义、高原环境条件参数、要求、试验规范、资料、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海拔2000m以上至5000m,额定电压为交流不超过1000V、频率不超过1000Hz。额定电压为直流不超过1500V的高原型成套设备。本标准适用于与发电、输电、配电和电能转换的设备以及控制电能消耗的设备配套使用的成套设备。本标准也适用于频率更高的装有控制及功率器件的成套设备,如电子装置集成到配电装置的成套设备、带有软启动功能的成套设备等。在这种情况下应采用附加的要求。本标准同时适用于那些为特殊使用条件而设计的成套设备,如船舶、机车车辆、机床、起重机械使用的成套设备或在易爆环境中使用的成套设备及民用即非人员使用的设备等,只要他们符合有关的规定要求。本标准不适用于单独的元器件及自成一体的组件,诸如电机启动器、倒熔开关、电子设备等,以上设备应符合它们各自的相关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轻轨交通铰接车辆的使用条件、车辆类型、技术要求、安全设施、试验与验收、标志、运输与保证期限等方面内容。本标准适用在地面、隧道或高架桥上运行的铰接式轻轨交通车辆(以下简称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