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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农药产品包装类别、包装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本标准适用于农药产品包装。
本标准规定了农药和装卸、运输、贮存、销售、使用中的防毒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农药贮运、销售和使用等作业场所及其操作人员。
本标准规定了航空施药的基本要求和操作规程。本标准适用于农业、园林航空施用农药,卫生防疫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抗凝血类杀鼠剂及其毒饵的安全使用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抗凝血类杀鼠剂及其毒饵的使用、配制、运输、包装、贮存、清除和销毁。
本标准规定了颗粒状农药产品粉尘的测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颗粒状农药产品中粉尘的测定。
GB/T 31270的本部分规定了化学农药水解试验的材料、条件、操作、质量控制、数据处理、试验报告等的基本要求。本部分适用于为化学农药登记而进行的水解试验,其他类型的农药可参照使用。本部分不适用于高挥发性农药的水解特性测定。
GB/T 31270的本部分规定了化学农药光解试验的材料、条件、操作、质量控制、数据处理、试验报告等的基本要求,包括水中光解和土壤表面光解。本部分适用于为化学农药登记而进行的光解试验,其他类型的农药可参照使用。
GB/T 32163的本部分规定了杀虫剂生态设计产品评价的评价要求、评价报告编制方法和评价方法。本部分适用于农用杀虫剂和卫生杀虫剂生态设计产品评价。
本部分规定了农药登记工作中常用的农药监督术语。本部分适用于农药管理领域。
本部分规定了农药产品遇水可燃性测定的试验方法和试验报告内容等基本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农药登记试验中对同体或液体农药产品是否会遇水或潮湿空气反应放出危险数量的、可燃烧的气体而进行的测定。本部分不适用于下列物质:1)发火物质(又称作自燃物质);2)生产或加工过程表明不与水反应的产品,如用水或在水介质中生产和加工的产品、经水洗处理的产品;3)已知溶于水后形成稳定混合物(溶液、胶体、悬浮液等)的产品。
本部分规定了农药产品自热物质试验的试验要求、试验方法、试验报告等基本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农药登记试验中对固体农药产品在自然储存的条件下是否会自发热的危险性进行的测定。本部分不适用于爆炸性物质和发火物质(又称作自燃物质)。
本标准规定了防治草原鼠害中保证人、畜及草原环境安全的原则和技术措施。本标准适用于防治草原鼠害,其他环境鼠害防治可参考使用。
本部分规定了农药对鸟类的风险评估原则、程序和方法。本部分适用于为化学农药以及有效成分化学结构明确的生物源农药登记而进行的农药使用对鸟类影响的风险评估。
本部分规定了农药对土壤生物影响的风险评估原则、程序和方法。本部分适用于为化学农药以及有效成分化学结构明确的生物源农药登记而进行的对土壤生物影响的风险评估。
本标准规定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中药剂的总体要求、选择、购买、贮存和运输、配制、施用、安全操作、急救。本标准适用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中药剂的安全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农药的报检申报材料、抽样、登记资料的备案、检验、合格评定、检验证书复议有效期限和检验留样保存期限。本标准适用于进口农药的包装与标签的查验、抽样、登记资料的备案、理化性能和安全性能的检验、合格评定以及复议。
本标准规定了出口柑橘果园的检疫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出口柑橘果园的选择与监督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农药环境安全使用的原则、控制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等相关内容。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农药环境安全使用的监督与管理,也可作为农业技术部门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用药的依据。
本标准规定了农药(原药、制剂和中间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内容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我国所有农药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农药类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农药制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农药原药制造、主要用于农药生产的农药中间体制造、农药制剂加工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GB 13223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对于执行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本标准执行,待锅炉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发布后从其规定。本标准未作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