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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适用于航空工业新建、扩建、改建、迁建、恢复等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
本规范规定了鱼雷线导电子装置的技术要求、质量保证规定以及交货准备等。 本规范适用于以传输线类型的鱼雷线导电子装置的设计、生产、试验与验收。
本规范规定了直升机设计、分析、试验应满足的一般强度和刚度要求。除另有说明外,所规定的要求对军用直升机和民用直升机均适用。\n 本规范的要求适用于巡航时旋翼拉力不小于飞行重量75%的直升机,而不适用于复合式直升机。本规范是通用性的,对于每一具体型号的直升机,其特殊的强度和刚度要求,可根据订货方和承包方签订的合同确定。
本标准规定了飞机供电系统研制的要求和验证。 本标准适用于对飞机供电系统提出研制的要求和验证,所需的补充资料在本标准内用空格标出。如果没有填写关于飞机供电系统性能要求的资料,则本标准不能用于签订技术协议与合同。
本标准规定了空空导弹武器系统、空空导弹及其各分系统的主要术语。\n 本标准适用于空空导弹从研制到使用的全过程。
本标准为提高飞机任务基本武器系统生存力规定了统一的设计和评估标准,以保证在常规武器威胁环境中工作时达到有效的作战使用。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作战飞机的飞机任务基本武器系统,包括武装直升机和无人驾驶飞行器,但不包括仅用于研究和训练的飞机。
本标准规定了在设计和研制的一个能抗电磁辐射有害影响的空中发射武器系统时,管理和设计人员的工作内容和应遵循的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空中发射武器系统的研制、设计、生产和使用。其目的是为空中发射武器系统从装上飞机到击中目标这一段寿命期内提供保护。
本标准规定了在民用飞机用电设备的研制中,应考虑的供电电源形式以及供电电源的各种特性对用电设备的影响。规定在用电设备的研制以及机上布线中对电源瞬态的保护、干扰控制、馈电线保护、应急供电和应急用电设备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飞机用电设备的研制及飞机布线的设计。对供电系统与用电设备的协调起指导作用。但应注意协调本标准规定与承制方由于设备的特殊性而不适用的部分。
本标准规定了飞机燃气涡轮辅助动力装置(简称APU)的安装布局及设计要求。\n 本标准适用于飞机燃气涡轮辅助动力装置的安装设计。
本标准规定了地(舰)空导弹武器系统地(舰)面制导站测角、测距精度和作用距离的检飞及评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研制、设计定型的制导站的测量精度和跟踪距离的检验。对批生产、生产定型和经重大技术改进后的制导站需要精度检飞时,可按本标准进行。
本标准规定了地-地导弹测试发射控制系统的基本组成、基本功能、设计要求、工作方式、测试项目及方法、系统级试验等功能和使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地-地导弹测试发射控制系统(以下简称测发控系统)的设计和使用,运载火箭测发控系统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飞航导弹用调频连续波无线电高度表在设计中应遵循的设计依据、设计准则、设计程序及内容、设计方法以及设计验证试验项目与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飞航导弹用调频连续波无线电高度表(以下简称高度表)的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