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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094的本部分规定了电力变压器在由外部短路引起的过电流作用下应无损伤的要求。本部分叙述了表征电力变压器承受这种过电流的耐热能力的计算程序和承受相应的动稳定能力的特殊试验和理论评估方法。本部分适用于GB 1094.1所规定范围内的变压器。
本标准规定了防爆灯具专用螺口式灯座的型式、基本参数和尺寸、结构和材料和试验的要求和检验程序。本标准适用于爆炸性环境中增安型和无火花型防爆灯具专用的防爆灯具专用螺口式灯座(以下简称灯座)。
本标准规定了印制电路技术的常用术语及其定义。 本标准适用于印制电路用基材、印制电路设计与制造、检测与印制板装联及有关领域。
GB/T 2423的本部分规定了各种密封性能试验方法。试验Qa、Qc是粗检,观察从漏隙中冒出的气泡;试验Qd是在加温条件下观察液体的渗漏;试验Qy是在降压的条件下使气体通过漏隙进入试验箱,然后测量试验箱的性能变化;试验Qk、Qm是用示踪气体检测细漏;试验Qf、Ql是在加压条件下使液体通过漏隙进入其中,然后测量其性能变化。本部分适用于检测各种电工电子产品的密封性能,也适用于其他密封零部件的密封性检测。
GB/T 2423的本部分适用于在规定的温度下、规定的时间内,将试验样品浸渍在清洗溶剂中的试验。如果有关规范有要求,在浸渍和干燥以后试验样品应该用脱脂棉或薄卷纸擦拭。本试验的导则见附录A。
GB/T 2423的本部分规定了一种以加速方式评定小型电工电子产品(主要是非气密元件)耐湿热劣化效应的标准试验方法。本试验不适用于评定如腐蚀和变形等外部效应。
GB/T 2423的本部分规定了多输入多输出振动(以下简称:MIMO)试验方法的术语和定义、试验设备、试验方法与条件、信息要求、试验实施及结果分析的要求。本部分适用于确定或验证在经受多激振器激励后样品的机械薄弱环节和/或特性降低情况。本试验方法也可用于验证样品的机械结构和功能完好性以及研究它们的动态特性。
本部分供制定电工电子产品或设备标准时,对产品以及特殊场合选用适当的试验方法和严酷等级之用。 湿热试验主要用于确定电工电子产品对高湿度环境的适应能力(不论是否出现凝露),特别是产品的电气性能和机械性能的变化,也可用于检查试验样品耐受某些腐蚀的能力。
GB/T 2424的本部分规定的温度/低气压综合试验,涉及地面或空中应用的一系列气压。本部分不适用于气压小于1kPa的试验。
GB/T 2424的本部分参考GB/T 2423.28-2005,GB/T 2423.32-2008和IEC 60068-2-58:1989,为规范编写者提供背景资料和建议。
本部分规定了电气绝缘固体、液体和气体的通用术语。包括绝缘材料与系统的电性能、物理性能、化学性能、材料工艺、特定绝缘产品等术语。本部分适用于电气绝缘固体、液体和气体。
本部分规定了低压电器专用名词术语,包括一般术语、产品名称、结构与部件、设计参数和技术性能以及一般工作条件与试验要求等方面的术语。本部分适用于低压电器产品及其标准制定,编制技术文件,编写和翻译手册、教材或书刊,供从事电工工作的生产、科研、使用和教学等有关部门的人员使用。本部分所规定的术语与GB/T 2900.1《电工术语 基本术语》的有关部分内容相协调;本部分中未作规定的术语,需要时可在有关标准中给予规定。
本部分规定了电工术语中电动工具的术语和定义。 本部分适用于电工技术中涉及电动工具的技术领域。
本部分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基本术语。本部分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相关标准的制修订以及其他相关技术文件的编制和技术交流活动。
本部分规定了用于原电池和蓄电池领域的一般术语。
本部分规定了电工术语中的电器附件术语和定义。 本部分适用于电工技术中涉及电器附件的所有科学技术领域。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电气号灯(以下简称号灯)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和储存等。本标准适用于电源电压在250V以下的交流(50Hz或60Hz)和直流的各类船舶航行用号灯(包括舷灯、桅灯、艉灯、拖带灯、环照灯)的设计、生产和验收。
本标准规定了小功率电子管(以下简称电子管)电性能的测试方法和对测试条件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阳极耗散功率不大于25 W的电子管。
GB 3883的本部分涉及电动机或电磁铁驱动的:--手持式电动工具(第2部分);--可移式电动工具(第3部分);--园林工具(第4部分)。以下简称“工具”。交流单相或直流工具的额定电压不大于250 V,交流三相工具的额定电压不大于440 V。大额定输入功率不超过3 700 W。本部分涉及人们在正常操作以及合理可预见的使用工具时遇到的由工具引发的危险。带电加热元件的工具属本部分范围。这些加热元件的要求在GB 4706的相关部分中规定。对于不与电网隔离、且基本绝缘由不按工具额定电压设计的电动机,其要求在附录B中规定。对于由可充电电池供电的电动机驱动或电磁铁驱动的工具以及用于这些工具的电池包,其要求在附录K中规定。对于能直接接在市电或非隔离电源上操作和/或充电的这类工具,其要求在附录L中规定。不用对工具自身作任何改造便能够安装到一个支架或工作台当作固定式工具使用的手持式电动工具属于本部分范围,由第3部分来规定。本部分不适用于:--在爆炸性环境(尘埃、蒸汽或气体)中使用的工具;--制备和加工食品用工具;--医疗用工具;--与化妆品和药品一起使用的工具;--加热工具;--电动机驱动的家用或类似用途电器;--工业机床用电气设备;--用来制作模型的由低压变压器驱动的小型台式工具,如制作遥控飞机模型或汽车模型等。
范围除下述条文外,GB 3883.1的这一章适用。1.1增加:本部分适用于普通用途钉钉机。本部分不适用于工业产品设备的钉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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