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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设备对人体电磁辐射检测项目报价? 解决方案? 检测周期? 样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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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的基本要求、控制生产过程安全卫生影响因素的一般要求、安全卫生防护技术措施;安全卫生管理措施。本标准适用于企业生产过程的规划、设计、组织和实施;建立企业生产过程安全、卫生标准体系和编 写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的标准、规范等;也适用于对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卫生状况,安全、卫生技术措施与管理措施的考核和监察。农业、林业、矿山、电力、建筑、交通运输等生产过程的安全、卫生要求,应结合生产特点制定。本标准中的卫生,系指生产过程中的卫生工程技术和组织管理。
本标准对评估灯和灯系统,包括各种灯具的光学生物安全性给与指导。对于所有非相干宽带点光源,也包括发光二级管(LED)但不包括激光,在200nm至3000nm波长范围的光学辐射的光生物危害的评估和控制,本标准对曝辐射限值参考测量技术和分级计划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学校健康安全的管理、计划和设计、教学工作环境、服务、教学区域设备、工具和加工有关健康安全的通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大学和相关机构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用于人体暴露于照明设备电磁辐射的评估。评价包括频率介于20 kHz~10 MHz之间的感应内部电场和照明设备周围频率介于100 kHz~300 MHz的比吸收率(SAR)。本标准适用于:——用于照明,以产生和/或分配光为主要功能,采用低电压供电或电池工作,供室内和/或室外使用的所有照明设备;——主要功能之一是照明的多功能设备中的照明设备;——专门与照明设备一起使用的独立辅助设备;——带有用于无线通信或控制的有意辐射体的照明设备。本标准不适用于:——飞机和机场用照明设备;——道路车辆用照明设备;(但用于公共交通中乘客车厢照明的照明设备除外)——农业用光照设备;——轮船/船舶用照明设备;——复印机、幻灯片投影仪;——电磁场要求在其他标准中有明确规定的设备。本标准不适用于灯具的内装式元件,如灯的电子控制装置。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电磁波暗室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迁建、恢复的建设工业建筑和既有工业建筑的各行业工厂或工业建筑群中的主要生产厂房、各类辅助生产建筑。本标准规定了各行业评价绿色工业建筑需要达到的共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和一般工业建筑的电气工程电磁兼容的设计、施工、检测及验收。
本规范适用于采用直线电机非粘着驱动、车辆装设短定子、轨道中部设置感应板、钢轮/钢轨作为支撑和导向、列车高速度为100km/h的新建城市轨道交通直线电机牵引系统工程的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建筑的绿色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水电工程的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
本部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项目(含核电站常规岛)建筑、安装、调试等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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