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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全社会经济活动的分类与代码。本标准适用于在统计、计划、财政、税收、工商等宏观管理中,对经济活动的分类,并用于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GB/T 5907的本部分界定了消防产品的常用术语和定义。本部分适用于消防管理、消防标准化、消防工程、消防科学研究、教学、咨询、出版及其他有关工作领域。
本标准规定了印刷机械资源利用技术条件的术语和定义、设备、要求、产品评价。本标准适用于制版、印刷、印后加工设备及相关辅助设备。本标准主要包括下列资源:水;电能;油;材料;其他。
本标准给出了商业网点的定义与分类。本标准适用于商业网点的建设、管理和规划。
本标准规定了旅居挂车的分类、整车要求、专用设备设施要求、可靠性要求、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由配备专用牵引装置的机动车牵引行驶的旅居挂车,作为永久住所的宿营挂车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消费品分类的原则、划分类别、代码结构、编码方法和分类与代码。本标准适用于消费品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本标准不适用于食品、药品、化妆品、烟草、特种设备、飞机、船舶、军用产品等产品。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1 本规范不使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怅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 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 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为了使小型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在设计方面满足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高温高压及以下参数、单机容量在125MW以下、采用直接燃烧方式、主要燃用固体化石燃料的新建、扩建和 改建火力发电厂的设计。小型火力发电厂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水泥工厂的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采用烧结工艺生产墙体、屋面、道路材料生产线的工程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汽轮发电机组单机发电容量百万千瓦级及以下的压水堆核电厂常规岛的防火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桑蚕茧、柞蚕茧为主要原料的制丝、绢纺、丝织和丝绸印染工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蒸压加气混凝土工厂项目的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纤维增强硅酸钙板工厂的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绿色博览建筑的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的设计。
本规范为企业的设备检修提供指导意见,可作为企业制定设备检修细则、检修操作规程和设备完好标准的依据。本规范执行《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煤炭法律、法规、规程和管理标准,执行和有关煤炭行业的所有技术标准。本规范通用部分的技术要求和计量单位等执行或有关行业的技术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输油管道工程设计的节能技术要求,包括降低能源消耗及减少油气损耗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陆上新建、改(扩)建的原油、成品油输送管道工程。
本部分规定了兵器行业弹箭生产过程的安全评价内容、评分标准、查证要点和方法。本部分适用于兵器行业各种炮弹(榴弹、迫弹)、火箭弹、子母弹、导弹、特种弹、枪弹(手枪弹、步枪弹、高射机枪弹)、航空炸弹和地雷等生产现状安全评价和工程验收安全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