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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确立了起重机总体、结构、机械、电气与安全等部分设计应共同遵守的必要准则,规定了设计、计算要求和方法,并可作为对设计进行分析和评价的技术依据。本标准适用于桥架型起重机、臂架型起重机和缆索型起重机,但不涉及上述起重机设计的特殊问题。本标准也可供其他起重机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旋转电机产品型号的编制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旋转电机(控制电机除外)产品型号的编制。
本标准规定了实现三项异步电动机经济运行的原则与技术要求,判定经济运行的指标及计算方法等。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的中小型三项异步电动机(以下简称电动机)。电动机拖动系统设计与机电一体化产品配套选择电动机时,也可参照使用。
GB/T 12668的本部分适用于一般用途的交流调速传动系统,该系统包括电力变流器、控制设备和一台或数台电动机。不适用于牵引传动和电动车辆传动。 本部分适用于连接交流电源电压1kV以下,50Hz或60Hz,负载侧频率达600Hz的电气传动系统(PDS)。 IEC 61800-3中包括了电磁兼容性(EMC)特性。 本部分给出了变流器的特性及其与整个交流传动系统的关系。同时说明了关于变流器额定值、正常使用条件、过载情况、浪涌承受能力、稳定性、保护、交流电源接地和试验等性能的要求。此外,本标准还论述了诸如控制方案、诊断和拓扑的应用指南。
GB 12668 的本部分规定了电气传动系统(PDS)的电磁兼容性(EMC)要求。PDS的定义如3.1中所述。这里的电气传动系统包括调速的交流电动机传动和直流电动机传动。这些EMC要求是针对变流器输入和/或输出电压(线电压)有效值在交流35 kV以下的PDS而规定的。本部分适用于对PDS的评价。同时也可用于对单独销售的CDM或 BDM(见3.1)的评价。本部分包含:对于要投放市场的产品的符合性评价要求;对于在设备投放市场之前不能测量出高频发射的场合(这类PDS在3.2.6中被定义为C4类)推荐的工程设计实践。
本部分适用于包括电力变流设备、控制设备和电动机的交流调速电气传动系统。但不包括铁路牵引传动和电动车辆传动。 本部分适用于变流器电压(线电压)范围为交流1kV~35kV、输入侧频率为50Hz或60Hz、负载侧频率至600Hz的电气传动系统。对电压15kV以上的系统的要求未包括在内、由制造商和系统供应商商定。 对于电压1kV以上、采用与低压变流器(低于1kV)连接的降压输入变压器和/或升压输出变压器的电气传动系统,GB/T 12668.2-2002适用。 GB 12668.3-2003给出了电磁兼容性(EMC)方面的要求。 IEC 61800-5给出了对电压1kV以上的电气传动系统的特定安全要求。 本部分给出了变流器的特型、变流器的拓扑结构及其与整个交流电气传动系统的关系。同时还说明了关于额定值、正常使用条件、过载情况、浪涌承受能力、稳定性、保护、交流电源接地、拓扑结构和试验等性能的要求。此外,本部分还给出了诸如控制方案、扭振分析的应用指南,并给出有关接地和电气传动系统部件集成的推荐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GB/T 6974.3所定义的塔式起重机设计计算的规则、要求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可组装与拆卸的塔式起重机;——永久性安装的塔式起重机;——电力或内燃机(发动机)驱动的塔式起重机;——其他型式或用途的塔式起重机。本标准不适用于:——可装设塔身的流动式起重机;——带或不带臂架的安装桅杆;——标准发布前制造的塔式起重机。
本文件规定了大型三相异步电动机的型式、基本参数与尺寸、技术要求、检验规则、试验方法,以及标识、包装及保用期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大型Y系列四极及以上一般用途笼型转子三相异步电动机(以下简称“Y系列电动机”)以及大型YR系列四极及以上一般用途绕线型转子三相异步电动机(以下简称“YR系列电动机”)。中心高分别为710 mm、800 mm、900 mm、1 000 mm、1 120 mm。大型YKS、YRKS系列三相异步电动机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额定其重量为3.2t~320t通用桥式起重机的型式分类与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在一般环境中工作的通用桥式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其取物装置为吊钩或抓斗或起重电磁铁(电磁吸盘),或同时用其中二种或三种。对于额定起重量大于320t的通用桥式起重机或其他桥式起重机的相同部分,亦可参照使用。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条件下使用的起重机:——易燃易爆、可燃性气体、粉尘及有腐蚀性气体环境;——核辐射环境、有毒气体环境。
本标准规定了额定起重量为3.2t~320t通用门式起重机的型式分类与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在一般环境中工作的通用门式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其取物装置为吊钩或抓斗或起重电磁铁(电磁吸盘),或同时用其中二种或三种。对于额定起重量大于320t的通用门式起重机或其他门式起重机的相同部分,亦可参照使用。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条件下使用的起重机:——易燃易爆、可燃性气体、粉尘及有腐蚀性气体环境;——核辐射环境、有毒气体环境。
本标准规定了节水型产品的定义、生产行为规则及常用节水型产品的评价指标和测试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灌溉设备、生活节水型用水器具、节水型冷却塔及塔芯部件、塑料输水管材与管件、管道控制部件、量水设备等设备与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和相关认证机构。
本标准规定了烧碱(离子膜法、隔膜法)单位产品能源消耗(简称能耗)限额的技术要求、统计范围和计算方法、节能管理与措施。本标准适用于烧碱(离子膜法、隔膜法)生产企业能耗的计算、考核,以及对新建项目的能耗控制。
本标准规定了三相永磁同步电动机的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自起动三相永磁同步电动机,静止变频电源供电的同步电动机试验可参照使用,不适用于有直流励磁绕组的同步电动机。
本标准规定了变频器供电三相笼型感应电动机的试验要求、试验前准备、空载试验、堵转试验、负载试验及损耗和效率的确定、热试验、大转矩和小转矩试验等。本标准适用于变频器供电的三相笼型感应电动机。本标准不适用于牵引电机。
GB/T 23507的本部分规定了石油钻机交、直流电传动控制系统的术语和定义、型号和额定参数、技术要求、试验及标志、包装、贮运。本部分适用于陆地、沙漠石油和天然气钻机(修井机)和海洋钻井平台(修井平台)中的供电控制系统及绞车、钻井泵、转盘/顶驱、自动送钻的交、直流电传动控制系统和辅助供电、辅助电传动系统以及自动化系统涉及的外围电气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用能产品的分类、节能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附录A所列出的各种用能产品。出口产品可依据合同的约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电机系统设计的基本要求,电动机选型,电动机调速方式和调速装置的选择,以及风机系统、泵系统、空气压缩机系统的优化设计和评价。本标准适用于电机系统(风机、泵、空气压缩机)的节能优化设计和评价。
本标准规定了具有上、下小车,额定起重量为100t~2500t、跨度不小于40m 的造船门式起重机的术语和定义、型式与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测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在船厂的船坞、船台、平台,作为船体分段吊装及翻身作业的造船门式起重机。 其他型式和规格的造船门式起重机可参照使用 。
本标准给出了钢铁企业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其能源管理体系的系统性指导建议。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不同规模的钢铁企业,具体包括:GB/T 4754—2011中所规定的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分类中的炼铁、炼钢、黑色金属铸造、钢压延加工、铁合金冶炼、金属制品等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