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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有关粉末冶金的术语。粉末冶金系冶金和材料科学的一个分支,它涉及到金属粉末制取,以及通过成型和烧结将金属粉末与(或不与)非金属粉末添加剂的混合物制成制品。
本标准规定了氧化钇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与包装、标志、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本标准适用于萃取法或其他方法制得的,供制作荧光材料、铁氧体、单晶材料、光学玻璃、人造宝石、陶瓷和制备金属钇等用的氧化钇。
本标准规定了氧化铕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本标准适用于化学法或其他方法制得的,供制作稀土荧光粉和X射线增感屏活化剂等用途的氧化铕产品。
本标准规定了用轮廓法确定表面结构(粗糙度、波纹度和原始轮廓)的术语、定义和参数。本标准适用于技术标准和文件以及科技出征物等。
警告:使用本标准的人员应有正规实验室工作的实践经验。本标准并未指出所有可能的安全问题。使用者有责任采取适当的安全和健康措施,并保证符合有关法规规定的条件。 本标准规定了用快速塑性计测试天然生胶和未硫化胶塑性的方法,它还适用于天然生胶塑性保持率(PRI)的测定(见GB/T 3517)。
本标准规定了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暴露于自然或人工气候后,测定其颜色、外观和物理性能变化的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硫化橡胶和热塑性橡胶耐候性的测定。
本标准规定了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热空气加速老化和耐热试验方法。两种方法分别为:方法A:空气流速低的多单元式或柜式热空气老化箱,每小时换气3次~10次;方法B:使用风扇强制通风的柜式热空气老化箱,每小时换气3次~10次。
本标准规定了用热解法测定橡胶中炭黑含量的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几种聚合物的硫化橡胶和混炼橡胶: ——天然橡胶或异戊橡胶;\n ——顺丁橡胶; ——丁苯橡胶; ——丁基橡胶; ——丙烯酸酯橡胶; ——乙丙橡胶; ——聚醚; ——衍生的聚乙烯化合物; ——硅橡胶; ——氟硅橡胶; ——氯磺化聚乙烯(氯的质量分数小于30%)。 但不能加有在热解过程中有含碳的残余物形成的物质如:铅盐、钴盐、石墨、酚醛树脂和其他树脂,沥青或纤维素等。 如果含有氧化铝或碳酸钙之类的无机配合剂,在热解温度下将引起分解、脱水或由于卤化聚合物存在而形成易挥发的卤化物,因此本方法的准确度将受影响。 本方法及不适用于氯丁橡胶,以不适用于丙烯腈质量分数高于30%的丁腈橡胶。
本标准规定了橡胶溶剂抽出物测定的两种方法,方法B为快速抽提法,方法A为仲裁用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生胶(天然橡胶和合成橡胶)及其混炼胶和硫化橡胶。
本标准规定了鳞片石墨的定义、分类与标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天然产出并经选矿富集的鳞片石墨。
本标准规定了微晶石墨的定义、分类与标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天然微晶石墨。
本标准规定了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钢带的分类和代号、订货内容、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验收规则、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等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厚度不大于12.00 mm、宽度不大于600 mm的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钢带(以下简称“钢带”)。
本标准规定了与食物接触的陶瓷制品铅、镉溶出量测定的原理与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与食物接触的日用陶瓷器皿。
警告:本标准的使用可能涉及某些有危险的材料、操作和设备。但并未对于此有关的所有安全问题都提出建议。用户在适用本标准之前有责任制定相应的安全和保护措施,并明确其受限制的使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用克利夫兰开口杯仪器测定石油产品闪点和燃点的方法。适用于除燃料油(燃料油通常按照GB/T 261进行测定)以外的、开口杯闪点高于79℃的石油产品。
本标准规定了种子扦样程序,种子质量检测项目的操作程序,检测基本要求和结果报告。 本标准适用于农作物种子质量的检测。
本标准规定了种子批的扦样程序,实验室分样程序和样品保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农作物种子质量的检测。
本标准规定了种子净度分析(包括其他植物种子数目的测定)的测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农作物种子质量的检测。
本标准规定了种子发芽试验的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农作物种子质量的检测。
本标准规定了种子生活力的生化(四唑)测定,种子健康测定,种子重量测定和包衣种子质量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农作物种子质量的检测。
本标准规定了制浆造纸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制浆造纸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制浆造纸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可吸附有机卤素(AOX)、二噁英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