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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器检测项目报价? 解决方案? 检测周期? 样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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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防爆灯具专用螺口式灯座的型式、基本参数和尺寸、结构和材料和试验的要求和检验程序。本标准适用于爆炸性环境中增安型和无火花型防爆灯具专用的防爆灯具专用螺口式灯座(以下简称灯座)。
GB/T 1981的本部分规定了热固化浸渍漆的通用要求,包括某些高温下的性能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热固化浸渍漆。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低压电器的术语和定义、符号和代号、特性、正常的使用、安装和运输条件、结构和性能要求、试验、分类、标志、安装和包装。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电压为交流1 000 V或直流1 500 V及以下的船用低压电器(以下简称电器),包括船舶和移动式、固定式近海装置用控制电器和配电电器。
《爆炸性环境》的本部分规定了用于爆炸性气体环境由液浸型“o”保护的Ex设备和Ex元件的设计、结构、试验和标志的特殊要求。由液浸型“o”保护的Ex设备和Ex元件形成保护级别“ob”(EPL“Mb”或“Gb”),或保护级别“oc”(EPL“Gc”)。对于保护级别“ob”,本部分适用的额定电压不超过11 kV(交流有效值或直流)。对于保护级别“oc”,本部分适用的额定电压不超过15 kV(交流有效值或直流)。本部分在GB 3836.1通用要求内容的基础上,有增加和补充。
《爆炸性环境》的本部分规定了用于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由充砂型“q”保护的电气设备、电气设备部件和Ex元件的结构、试验和标志的特殊要求。本部分在GB 3836.1通用要求内容的基础上,有增加和补充。本部分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的电气设备、电气设备部件及Ex元件:——额定电流小于或等于16 A;——额定电压小于或等于1 140 V;——额定功率小于或等于1 000 W。
GB 3836的本部分规定了可能出现可燃性气体、蒸气或薄雾的危险场所分类(见注1、注2和注3),作为支撑正确选择和安装这些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的基础。本部分适用于在标准大气条件下(见注4),由于出现可燃性气体或蒸气与空气混合可能产生点燃危险的场所,但不适用于以下场所:a)煤矿瓦斯气体;b)火炸药加工和制造;c)出现可燃性粉尘或纤维可能引起的危险的场所(见GB 12476.3);d)超出本部分所涉及的异常灾难性事故(见注5);e)医疗室内;f)居民住宅。本部分不考虑间接损害带来的影响。术语的定义和解释基于危险场所分类的主要原则和步骤一并提出。对于特定工业或特殊应用的危险场所范围的详细要求建议,可参照相关行业的设计规范。
《爆炸性环境》的本部分规定了本质安全电气系统(保护型式为“i”)结构和评定的特殊要求。本部分适用于整体或部分拟用于I类、Ⅱ类或Ⅲ类设备场所的本质安全电气系统。本部分是对GB 3836.4—2010的补充,GB 3836.4—2010的要求适用于本质安全电气系统中的电气设备。按照本部分要求设计的Ⅱ类或Ⅲ类本质安全电气系统的安装要求在GB/T 3836.15—2017中予以规定。
GB 3836的本部分规定了设备保护级别(EPL)为Ga级电气设备的结构、试验和标志的特殊要求。在制造商规定的运行参数范围内,当设备出现罕见故障或两个互相独立的故障时,保证电气设备具有很高的保护水平。本部分也适用于安装在跨越两个区域之间对保护级别有不同要求的电气设备。本部分也适用于安装在要求较低保护级别场所的设备,但这些设备与Ga级保护级别的设备在电气上有连接(关联设备)。
《爆炸性环境》的本部分说明了爆炸性气体环境用光辐射设备的潜在点燃危险,规定了爆炸性环境用光辐射传输设备的预防措施和要求,同时也规定了一种试验方法,在通过评定或光束强度测量不能保证光学限值时,验证光束在选定的试验条件下不会发生点燃。本部分也适用于位于爆炸性环境外部,但发射的光辐射会进入爆炸性环境的设备。本部分适用于波长范围为380 nm~10 μm的光辐射。点燃机理如下:——表面或颗粒吸收光辐射后,温度升高,在某些条件下,会达到点燃周围爆炸性环境的温度。——强光束聚焦处激光直接导致气体分解,产生等离子和冲击波,二者终成为点燃源。接近分解点的固体材料会加剧这个过程。本部分不包括紫外线辐射的点燃和爆炸性混合物本身吸收辐射造成的点燃,也不包括爆炸吸收物或含有自身氧化剂的吸收物以及催化吸收物造成的点燃。本部分规定了适用于大气条件下光辐射设备的要求。本部分在GB 3836.1—2010通用要求内容的基础上,有增加和补充。
《爆炸性环境》的本部分规定了用于煤矿井下,以及用于煤矿地面存在瓦斯和/或煤尘环境的Ⅰ类EPL Ma级设备的设计、结构、试验和标志的要求。本部分适用的环境条件为:大气压力80 kPa~110 kPa、环境温度-20 ℃~+60 ℃,空气中标准氧含量(体积比):21%。本部分适用于煤矿井下,以及煤矿地面存在瓦斯和/或煤尘环境的Ⅰ类EPL Ma级设备的所有电气和非电气设备的设计、结构、试验和标志。如果输电电缆、管道和光纤构成用于瓦斯和/或煤尘危险环境设备的一部分,则本部分也适用于这些电缆、管道和光纤。本部分不适用于矿用帽灯(GB 7957另有规定)。
《爆炸性环境》的本部分规定了用于爆炸性环境由特殊型“s”保护的电气设备、电气设备部件和Ex元件的评定和试验的具体方法和标志的要求。本部分适用于:——不能用GB/T 3836系列标准现有防爆型式保护的电气设备;——采用一种或多种现有防爆型式的电气设备,其设计和结构不完全符合其标准;——使用范围超出现有防爆型式标准范围的电气设备。本部分不适用于已有相应GB/T 3836专用设备标准的设备,但下列情况除外:——能明确表明符合现有防爆型式不可行;和——为了达到等效的设备保护级别,已采取附加措施。本部分对特殊型“s”的要求适用于GB 3836.1规定的Ⅰ类、Ⅱ类和Ⅲ类,保护级别为Ma、Mb、Ga、Gb、Gc、Da、Db和Dc的设备。一些具体的评定和试验指南在本部分附录中给出。本部分在GB 3836.1通用要求内容的基础上,有增加和补充。
GB 4706.1-2005的该章用下述内容代替:GB 4706的本部分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制冷器具、冰淇淋机和制冰机的安全。本部分适用于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 V,其他器具不超过480 V,直流电压不超过24 V以电池供电的下述器具:--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制冷器具;--带有一个电动机-压缩机的制冰机和打算装入冷冻食品储藏室的制冰机;--用于野营、旅游车和休闲船上的制冷器具和制冰机。这些器具可由电网供电、由单独的电池供电或由以上两种方式供电。本部分也适用于打算作为家用的冰淇淋机,其单相额定电压不超过250 V,其他器具不超过480 V。本部分也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的使用可燃制冷剂的压缩式器具。本部分不包括产品性能标准中所涉及的制冷器具的结构和工作特性。不作为一般家用,但对公众仍可能引起危险的器具也属于本部分的范围,如:--用在商店、办公室和其他工作环境中的员工厨房区域的制冷器具;--用在农场的制冷器具以及被宾馆、汽车旅馆和其他居住环境的客人所使用的制冷器具;--用在家庭旅馆型环境的制冷器具;--用在餐饮业和其他类似的非零售用的制冷器具。本部分适用于器具出现的普通危险,而这些危险是在家庭和家庭周围环境中所有的人可能碰到的。本部分通常不考虑:--下述人群(包括儿童):• 力不能及、感知能力差;• 经验和知识缺乏。使其不能在无人监护或指导的情况下安全地使用的器具;--儿童玩耍的器具。
GB 4706.1-2005的该章用下述内容代替。本部分适用于洗涤衣物和纺织物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动洗衣机的安全,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480V。本部分也适用于用电解液代替洗涤剂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动洗衣机的安全,这类器具的附加要求见附录CC。不打算普通家用的器具,只要可能对公众产生危险的,例如商店中的体弱者使用或在轻工业和农业使用的器具包括在本范围之内。本部分涉及在家庭或其周围环境中所有人可能遇到的器具产生的普通危险。然而本部分通常不考虑:-这些人员(包括幼儿):身弱、感知或智力能力缺乏;或缺少知识和经验。防止他们在没有监护或指导下使用器具;-幼儿玩耍器具的情况。
GB 4706.1-2005的该章用下述内容代替:GB 4706的本部分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热泵、空调器和除湿机的安全。 本部分适用于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器具的额定电压不超过600V,装有电动机-压缩机和房间风机盘管的热泵(含生活用热水热泵)、空调器和除湿机。 不作为一般家用,但对公众仍存在危险的器具,例如在商店、轻工业和农场中由非人员使用的器具也属于本部分的范围。 本部分也适用于使用可燃制冷剂的热泵、空调器和除湿机。3.121给出了可燃制冷剂的定义。 上述器具可能由一个工厂或多个工厂生产的组件组成。如果提供的是多组件,而且这些单独的组件要一起使用,那么本标准的技术要求应以装配在一起的组件使用为基础。 本部分不考虑A1、3.121定义的A2或A3类以外的化学物质。 辅助加热器(仅指加热器设计为器具总成的一部分,控制器装在器具内),或其独立安装的其他装置都在本部分的范围内。
GB 4706的本部分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带嵌装式或远置式制冷剂冷凝装置或压缩机的商用制冷器具的安全。本部分适用于装有压缩机或按照制造商说明书由两个单元组合成单独器具(分体系统)的电动商用制冷器具。
GB 4706.1-2005中该章由下述内容代替。本部分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器具中,可使洗涤水电解产生作为洗涤剂的低黏性电离液体,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的电解槽的安全。在正常使用中可能产生的不利条件下,对电解槽单独进行试验。
本标准列出了电工电子产品在运输、贮存、安装和使用过程中遇到的环境条件参数及其严酷程度。
GB/T 5169的本部分所规定术语和定义适用于电工电子产品的着火危险试验。
本标准规定了矿用防爆低压电磁起动器(以下简称起动器)的分类、特性、技术要求、结构和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井下,在交流50Hz,电压至1 140V的线路中,控制三相鼠笼型异步电动机就地、远距离起动和停止、反转和双速,同时对电动机及有关电路进行保护的启动器的设计、制造与检验。本标准有关过载保护的条款不适用于装入电动机内部的埋入式过热保护装置。
本部分规定了对具有爆炸性气氛的电热装置有关人身和装置安全的特殊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具有爆炸性气氛的电热装置,如工件经可燃溶液浸润或喷漆后干燥、固化用烘干炉和其他类似产品。本部分不适用于保护气氛或控制气氛的电热装置。本部分应与GB 5959.1配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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