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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岩土成分与结构、岩土工程性质、岩土工程分类、岩土工程改良以及土体工程等各种工程地质条件、问题、作用研究方法和工程地质勘察等工程地质方面的数据分类与代码。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地质矿产信息系统建设,是确定数据库标准体系和数据字典,制定各类地质数据文件格式标准的基础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GB/T 6974.3所定义的塔式起重机设计计算的规则、要求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可组装与拆卸的塔式起重机;——永久性安装的塔式起重机;——电力或内燃机(发动机)驱动的塔式起重机;——其他型式或用途的塔式起重机。本标准不适用于:——可装设塔身的流动式起重机;——带或不带臂架的安装桅杆;——标准发布前制造的塔式起重机。
本标准包括了工程地质学的基本理论和主要实际应用学科常用的基本术语。 本标准适用于工程地质生产、科研、教学及交流。
本标准规定了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要求和技术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选址与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防震减灾规划、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等工作中所涉及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本部分规定了防震减灾技术领域使用的术语和定义。 本部分适用于防震减灾有关工作及制定防震减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也适用于科研、数学、新闻、出版。
本标准规定了污水排海管道工程的路由勘察及选择、污水排海混合区、管道设计及施工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污水排海管道工程,由我国进行的国外污水排海管道工程建设可参考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极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填埋处置的基本要求,包括处置原则,填埋处置活度浓度指导值,以及专设填埋场的选址、设计、建造要求和填埋场的运行、关闭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核动力厂、核燃料循环设施的运行和退役以及核技术利用活动所产生的极低放废物的填埋处置。 本标准不适用于铀(钍)矿冶产生的尾矿、废石的处置。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天然气钻井工程专用的术语。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天然气钻井工程领域,也适用于石油天然气工业的其他领域。
本标准为桥梁及高架桥的动态试验和检测提供指南:--按构造和用途将试验分类;--为构件和全桥结构的控制及检测类型提供指导;--列出激励和测量所需设备;--将检测技术按信号处理、数据描述和报告的相应方法分类。本标准提供了动态试验的通用准则。试验产生的结构动态特性信息可作为状态监测或系统识别的基础。本标准所述的动态试验不能替代静态试验。试验应尽量详细说明测试中每种振动模态的所有动态特性(即频率、刚度、振型和阻尼)及其运动幅值的非线性变化。本标准适用于公路桥梁、铁路桥梁、人行天桥及高架桥(包括建设及运营阶段)及其他工程(或其他工程类型),提供其在特定结构中的应用保证。本标准应用于特殊结构(斜拉桥或悬索桥)时,需根据其工程特性进行具体试验。
本标准规定了非能动安全系统压水堆核电厂(以下简称“非能动核电厂”)设计过程中应满足的设计目标,以及为实现设计目标而需遵循的设计原则、总体设计准则和设计准则。本标准适用于非能动核电厂的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中方木原木结构、胶合木结构和轻型木结构的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Ⅲ、Ⅳ级标准轨距铁路的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除水利工程、铁路、公路和桥隧工程以外的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
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至9度地区的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设施的抗震设计。 对抗震设防烈度高于9度或有特殊抗震要求的工程抗震设计,应按专门研究的规定设计。 注:本规范以下条文中,一般略去“抗震设防烈度”表叙字样,对“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8度、9度”简称为“6度、7度、8度、9度”。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中的底层地面和楼层地面以及散水、明沟、踏步、台阶和坡道等的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房屋建筑、铁路、公路、水运和水利水电等各类土木工程结构的设计及其相关领域。
本规范适用于敞开式工业循环水冷却设施的工艺和结构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地区的砖、石砌体房屋,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和单层空旷房屋的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和施工:1 建筑设计水流速度不大于3.3m/s,建筑淹没水深不大于2.5m的洪泛区;2 建筑设计水深不大于8m、平均风速不大于22.6m/s的蓄滞洪区。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水工建筑物整体结构、结构构件以及地基基础的设计,也适用于施工阶段和使用阶段的结构设计及既有结构的可靠性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