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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094的本部分适用于下列电抗器:——并联电抗器;——串联电抗器,包括限流电抗器、中性点接地电抗器、功率控制电抗器、电动机启动电抗器和电弧炉串联电抗器;——滤波(调谐)电抗器;——电容器阻尼电抗器;——电容器放电电抗器;——接地变压器(中性点耦合器);——消弧线圈;——高压直流输电和工业用平波电抗器。但下列电抗器除外:——额定容量小于1 kvar的单相电抗器和额定容量小于5 kvar的三相电抗器;——各种专用电抗器,例如:高频的线路阻波器或安装于铁道车辆上的电抗器。若小型电抗器或专用电抗器无相应标准时,本部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可适用。
GB/T 2423的本部分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用来确定样品受到或可能受到规定声压级噪声环境激励引起振动的承受能力的试验方法和导则。通常,对声压级低于120 dB的环境不要求进行声振试验。在规定的声试验条件下,确定试验样品的机械弱点和性能衰退,并和其他规定一起评价它们是否可接受。在某些情况下,此试验方法还作为一个确定试验样品机械强度或抗疲劳性强度的方法。本部分包含两个试验方法,描述了声振试验和在噪声环境中测量声压级的过程并考虑到试验样品的特殊点振动响应测量的需要,也给出了选择噪声环境、频谱、声压级和暴露持续时间的导则。行波管方法适用于产品部分或全部外表面经受气动湍流激励的情况,这些应用包括仅一侧存在激励的飞行器壁板组件。混响室法适用于通过分布式激励将振动施加到整个设备的外表面而不是电动振动台对固定点施加振动的情况。
本部分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基本术语。本部分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相关标准的制修订以及其他相关技术文件的编制和技术交流活动。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其他标准物理试验的橡胶试样的制备、测量、标记、存放和调节的通用程序,以及用于试验过程的首选条件。不包括用于特殊试验或材料或模拟特殊气候环境的特定条件,也不包括用于产品试验的特殊要求。 本标准同时规定了橡胶试样和产品,从制成到试验所需要的时间间隔。这些要求对提高试验结果的再现性以及降低消费者和供应商之间的争议是必要的。
GB 4706.1-2005的该章用下述内容代替。GB 4706的本部分涉及不作家庭使用的商用电强制对流烤炉、蒸汽炊具和蒸汽对流炉的安全。对于连接于相线和中线之间的单相器具,其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器具不超过480V。利用其他能源形式的器具,其电气部分也在本部分范围之内。本部分处理这类器具所引起的常见危险。
GB 4706.1-2005的该章用下述内容代替:GB 4706的本部分适用于由电机驱动的工业和商业用真空吸尘器的安全,这些器具包括带有或不带附件的湿式、干式或湿干兼有的便携式器具和驻立式器具。例如从工作台和机器上抽吸的灰尘或类似污物。其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480V。本部分也适用于收集有危险的灰尘器具,有危险的灰尘包括石棉,或附加要求使用的液体。本部分也适用于除电动机以外其他驱动形式的器具,但必须考虑其作用。对于电池供电的器具应参考IEC 60355-2-72.
GB 4706的本部分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带嵌装式或远置式制冷剂冷凝装置或压缩机的商用制冷器具的安全。本部分适用于装有压缩机或按照制造商说明书由两个单元组合成单独器具(分体系统)的电动商用制冷器具。
本标准规定了气态氢在使用、置换、储存、压缩与充(灌)装、排放过程以及消防与紧急情况处理、安全防护方面的安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气态氢生产后的地面上各作业场,不适用于液态氢、水上气态氢、航空用氢场所及车上供氢系统。氢气生产中的相应环节可参照执行。
GB/T 5907的本部分界定了消防产品的常用术语和定义。本部分适用于消防管理、消防标准化、消防工程、消防科学研究、教学、咨询、出版及其他有关工作领域。
本标准确立了有关平衡机及平衡技术领域中常用的术语及其定义。本标准适用于平衡技术与平衡机,供制定相关标准、编译出版各种有关书籍和文献以及国内、外各种形式的技术交流使用。关于振动与冲击的通用术语由GB/T 2298给出。
GB 7000的本部分规定了使用电光源、电源电压不超过1 000 V的灯具的一般要求。本部分提出的要求和有关试验包括:分类、标记、机械结构、电气结构和光生物安全。本部分的每章都应与第0章和引用的其他相关章节一起阅读。GB 7000第2部分的每个标准详述了电源电压不超过1 000 V的一个特定类型灯具或一组灯具的具体要求。为了便于修订,这些部分单独出版,而且当需要时,还会增添附加的部分。灯具光度数据的表述是由照明委员会(CIE)考虑提出的,因此本部分不涉及。本部分包括了带有标称脉冲电压峰值不超过表11.2数值的触发器的灯具的要求。这些要求适用于触发器装在镇流器内和触发器与镇流器分开的灯具。触发器装在光源内的灯具的要求正在考虑之中。本部分包含了对半灯具的要求。总的来说,本部分包括了灯具的安全要求。本部分的目的是提供一套适用于多数类型灯具的要求与试验,并被GB 7000第2部分的具体标准引用。因此,不应将本部分的本身看成对任何类型灯具的规定,本部分的条款只适于GB 7000标准特殊要求部分确定范围内的特定类型的灯具。GB 7000第2部分的标准引用本部分某章要求时,规定了该章的适用程度、试验顺序,以及一些必要的附加要求。本部分的章节序号无特殊意义,每一型式灯具或一组灯具适用条款的顺序由相应的GB 7000第2部分标准规定。GB 7000第2部分的所有标准都是独立的,不引用标准内的其他特殊要求部分。当GB 7000第2部分的标准以“应用GB 7000.1中第…章要求”的措辞引用本部分任何章的要求时,这句话是应被解读为:除了GB 7000第2部分的该标准涉及的特定型式灯具明显不适用的以外,本部分该章的所有要求都适用。对IEC 60079覆盖的防爆灯具,除了IEC 60079的要求以外,还要符合GB 7000标准(在GB 7000第2部分中选择适用的)的要求,当GB 7000标准与IEC 60079标准有矛盾时,IEC 60079的规定优先。要关注含有“灯具设计信息”的光源性能标准,为使光源正常工作应遵循这些要求,但本部分不要求将光源性能试验作为灯具型式试验认可的一部分。工艺技术状态带来的安全方面的改进以进行中的修订版和修改件为基础的方式在标准内体现。区域性标准化机构可能在其派生的标准中有一个覆盖符合制造商或标准化机构早先文件产品的声明。声明可以对这类产品提出应用标准的时间要求,即直到应使用新标准的规定日期以前,早先的标准可以继续在生产时使用。
GB/T 7679的本部分规定了矿山机械洗选设备的术语和定义。本部分适用于矿山机械洗选设备的科研、设计、制造、使用、教学、管理和出版等领域。
本标准规定了铡草机设计、制造、使用等方面的安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盘式、筒式铡草机。
本标准规定了涂漆前处理工艺及其通风净化的通用安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涂漆前处理工艺及其通风净化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及使用。
1.1 GB/T 8323 的本部分规定了片状材料、复合材料或厚度不超过 25mm 组合件的试样 , 垂直放置于配有规定等级热辐射源的密闭橱柜中 , 在使用或不使用引燃火焰的情况下 , 测量从曝露面生成烟的方法。1.2 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测试方法测得烟雾的光密度值是试样或组合件在规定形状和尺寸条件下测得的 , 不能认为是其固有基础性能。1.3 本测试主要用于研发和建筑物、火车、船只等的消防安全工程 , 而不能作为建筑等级评定的基础或其他目的。没有提供预测在其他 ( 实际 ) 燃烧条件下由曝露在热源或火焰中的材料产生烟密度的基础 , 也没有建立与其他测试方法得到的数据的任何联系。本测试操作步骤排除了剌激物对眼睛的影响。1.4 需要强调的是材料生成的烟会根据试样所曝露的辐射照度不同而不同。因此 , 在使用本方法的结果时 , 应确认试样是曝露于规定的 25kW/m<上标2> 或 5OkW/m<上标2> 的辐射照度条件下。
GB/T 10067的本部分规定了各类网带式电阻加热机组(以下简称网带炉机组)产品的分类、通用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储存以及订购和供货等。本部分适用于炉内气氛为自然气氛和控制气氛,额定温度在150 °C~1 200 °C范围内的各类工业用网带炉机组。网带炉机组按工艺用途可分为多类,如:加热机组、调质机组、退火机组、烧结机组、钎焊机组、固溶机组、渗碳机组、氮化机组等。在机组后段可增加上油、发黑等后处理工艺。
本标准规定了空调设备和空调系统所使用通风机机械和电气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电源电压为小于等于380V的空调设备和空调系统使用的通风机。 本标准不适用于船用、运输用通风机和家用电扇,及在易燃、易爆、粉尘浓度高的环境中工作的通风机。
本标准规定了便携式风力灭火机的术语和定义、型号编制方法、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使用说明书及包装、运输与贮存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以小型汽油机为动力的便携式风力灭火机。
GB 10395的本部分规定了设计和制造农用和园艺用悬挂式、半悬挂式、牵引式和自走式播种机(包括播种、施肥联合作业机)的安全要求及判定方法。本部分还规定了制造厂应提供的安全操作信息的类型(包括遗留风险)。在执行本部分的同时应执行GB 10395.1。当GB 10395的本部分要求与GB 10395.1不一致时,本部分优先于GB 10395.1。GB 10395的本部分规定了与制造厂可预见条件下使用播种机相关的重大危险(在附录A中列出),危险状态和事件,但不包含下列情况引起的危险:--电气设备受到外部影响;--能源供应失效;--控制系统的失效或故障;--高速旋转零部件的损坏;--种子(肥料)装载设备。本部分不适用于带有驱动式耕作部件且不可分离的耕作播种联合作业机(见3.2)。本部分不包括环境危害和电磁兼容,也不包括人员保养和维护的相关危险。本部分不适用于本文件发布之前生产的播种机。
本标准规定了空气处理机组的电器设备、结构等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风量大于2000m<上标3>/h、自身不带制冷机的一般用空气处理机组(以下简称“机组”)。 本标准不适用于房间风机盘管机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