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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900的本部分规定了锅炉的专用名词术语。本部分适用于有关锅炉的技术文件及科技出版物。
GB/T 7679的本部分规定了焙烧设备的术语和定义。本部分适用于矿山机械焙烧设备的设计、制造、使用、营销、教学、标准制定、管理和出版等领域。
GB/T 8423的本部分界定了石油天然气工业中陆上地面工程、海洋石油工程、液化天然气工程的基本术语及定义。本部分适用于石油天然气工业中油气地面工程、海洋石油工程、液化天然气工程领域,石油天然气工业其他领域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锅炉的热工性能试验中的术语与定义、符号和单位、总则、试验准备、试验要求、测量项目和试验用仪器仪表、试验方法、锅炉热效率的计算以及试验报告。本标准适用于额定压力小于3.8 MPa,介质为水或液相有机热载体的固体燃料锅炉、液体燃料锅炉、气体燃料锅炉以及电加热锅炉的热工性能试验。油田注汽锅炉、余热利用装置或设备(烟道式余热锅炉除外)、蒸汽压力不小于3.8 MPa且蒸汽温度小于450 ℃的锅炉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农产品干燥工艺及方法、干燥机、干燥机零部件、干燥机工作参数和技术指标的术语及定义。 本标准适用于农产品干燥技术交流、编写教材、技术书籍和论文报告中术语的统一。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摩托车排气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曲轴箱排放要求、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三轮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型式检验的要求、生产一致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为动力,大设计车速大于50 km/h或排量大于50 ml的摩托车,和以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大设计车速大于50 km/h或排量大于50 ml的三轮摩托车。
本标准规定了木工(材)车间的作业环境、平面布置、防火与防爆的要求、设备与安全装置、安全操作、安全管理与教育等。本标准适用于原木制材、配料仓库、木制品加工、三板二次加工、木模加工等木工(材)车间。
本标准规定了粉末静电喷涂工艺设计及其设备的设计、安装、操作、维修和管理方面的安全卫生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粉末静电喷涂工艺设计及其设备的设计、安装、使用、维修和管理,也适用于粉末静电喷涂工程的验收。静电流化床法、流化床法及其流化涂装法也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制药机械及设备的术语及其定义。本标准适用于制药机械及设备的设计、制造、流通、使用及监督检验。
本标准规定了中密度纤维板生产线验收的一般要求、设备基础、主要设备安装、辅助设备及电气安装、设备附属管道安装、安全、卫生要求、节能、环保要求,单机空运转试验、生产线空运转试验、生产线负荷试验等要求,检验与验收规则以及标志等。本标准适用于干法中密度纤维板生产线(以下简称生产线)。
本标准规定了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曲轴箱排放要求、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本标准规定了轻便摩托车型式检验的要求、生产一致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为动力,发动机排量不大于50 ml、大设计车速不大于50 km/h的两轮或三轮轻便摩托车。
本标准规定了刨花板生产线的验收要求、验收规则及标志。本标准适用于以木质材料和非木质植物材料为原料的刨花板及定向刨花板生产线(成套设备),以石膏为胶凝材料、刨花(木质或非木质)为增强材料的半干法石膏刨花板生产线(成套设备),以水泥为胶凝材料、刨花(木质或非木质)为增强材料的半干法水泥刨花板生产线(成套设备)的验收。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和低温下排气污染物、双怠速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车载诊断(OBD)系统(简称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下排气污染物、自由加速烟度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本标准也规定了燃用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本标准也规定了作为独立技术总成、拟安装在轻型汽车上的替代用污染控制装置,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核准规程。本标准也规定了排气后处理系统使用反应剂的汽车的技术要求,以及装有周期性再生系统汽车的排放试验规程。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轻型汽车(包括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在制造厂的要求下,大总质量超过3 500 kg但基准质量不超过2 610 kg的M<下标1>、M<下标2>和N<下标2>类汽车可按本标准进行型式核准;对已获得本标准型式核准的车型,在满足相应要求时可扩展至基准质量不超过2 840 kg的M<下标1>、M<下标2>、N<下标1>和N<下标2>类汽车。本标准不适用于已根据GB 17691-2005的规定获得第V阶段型式核准的汽车。
本部分是对《简图用图形符号》所有部分的总体介绍,尤其是它给出了使简图图形符号登记序号一致性的创建和使用信息,给出了描述和应用这些符号的准则,并且给出了应用实例。本部分包括3个索引,第一个索引是中文索引,第二个索引是注册图形符号索引,这两个索引仅限于《简图用图形符号》中GB/T 20063.2~GB/T 20063.12,第三个索引是与其他标准相关联条款的相互参照索引。 简图用图形符号的创建和使用的基本规则,见GB/T 16901.1-1997。
本部分制定了整套水下生产系统从设计到废弃各个阶段的一般要求和推荐做法,作为一个纲领性文件用于指导和制定涉及到水下生产系统各个组成部分更为详细要求的子系统标准。同时,对于子系统标准内未包括的某些部分,如系统设计、结构、管汇、吊装设备、颜色和标记等,也给出了较为详细的要求。对那些应用范围有限的特种设备,如密闭在干式舱中的组合式采油树、采油树和管汇等,这里未做专门讨论,但本部分中的相关条款同样适用于这类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淀粉气流干燥机的术语和定义、工作原理、型号及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淀粉直管式和脉冲式气流干燥机。
本标准规定了竹木复合地板生产线的要求、设备基础、设备安装、辅助设备及电气安装、设备辅助管道安装、单机空运转试验、生产线空运转试验、生产线负荷试验、检验与验收规则、标志等。本标准适用于以竹片、竹篾、木单板、锯制木板为构成单元的竹木复合地板生产线。
本标准规定了PRC-APMP系统能量平衡及能量效率的计算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制浆造纸企业PRC-APMP系统或APMP系统的能量平衡及能量效率测试与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