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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定义了用于塑料工业中的术语。当术语有一个或多个同义词时,同义术语跟随在优选的术语之后。进而以正确的字母排序详细地列出同义词。不赞成的术语用“不赞成”指明。可能找不出定义或没有指明定义时,在其术语后面利用一个符号→。缩略符号“cf.”(参见)指明使用者可以参见其他术语(不是同义词)、定义或以下述的符号对该术语所含信息进行注解。
GB/T 2910的本部分规定了采用热甲酸法测定去除非纤维物质后的三聚氰胺纤维和棉或芳纶二组分混合物中三聚氰胺纤维含量的方法。本部分适用于三聚氰胺纤维与棉或芳纶的混合物。
本标准规定了用化学分析试剂,根据不同纤维选择性溶解的性质,使混纺产品的纤维组分分离的定量化学分析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二组分纺织纤维混纺和交织产品的定量分析。
本标准规定了全社会经济活动的分类与代码。本标准适用于在统计、计划、财政、税收、工商等宏观管理中,对经济活动的分类,并用于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GB 5296的本部分规定了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纺织品和服装。附录A所列产品不属于本部分的范围。本部分给出了使用说明缺陷的判别,见附录B.
本标准规定了我国职业的分类结构、类别、代码及说明。本标准适用于按职业分类的各种普查、调查统计及行政管理和国内外信息交流等。
本标准规定了柞蚕丝织物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和标志。本标准适用于评定各类服用的练白、染色、印花和色织纯柞蚕丝织物及经丝以柞蚕丝为主要原料与其他纱线交织丝织物的品质。本标准不适用于评定以特种工艺柞蚕丝为原料的柞蚕丝织物的品质。
本标准规定了出口桑蚕丝织物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和标志。本标准适用于评定出口练白、染色、印花和色织的纯桑蚕丝、桑蚕丝与其他纤维交织的服用丝织物的品质。本标准不适用于评定双宫丝、绢丝、紬丝及其交织的服用丝织物的品质。
本标准规定了利用电容法测定毛纤维和化学短纤维(或棉、麻)长度分布参数,主要分析平均长度和长度变异系数。 本标准适用于测量毛纤维和化学短纤维(也可用于棉、麻)的散状纤维及其半成品,如条子、粗纱。不适用于平均长度15mm及以下的纤维,以及高卷曲、高弹性纤维长度的测量。部分没有必要修正程序的仪器,不适于测量长度基本相等的化学短纤维(如切段化学纤维等)。
本标准规定了桑蚕丝织物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和标志。本标准适用于评定各类服用的染色、印花、色织等纯桑蚕丝织物、桑蚕丝与其他纱线交织丝织物成品的品质。
本标准规定了丝织物的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蚕丝织物、再生纤维素丝织物、合成纤维丝织物以及交织丝织物。
本标准规定了合成纤维丝织物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和标志。本标准适用于以合成纤维长丝为主要原料纯织或交织的各类服用练白、染色、印花、色织机织物。
GB/T 17780的本部分规定了纱线加工、绳索加工机械的主要危险及其相应的安全要求和/或措施。本部分适用于并纱、捻线、变形、摇纱、络筒、成球、绳索加工和织带工序中的所有机器、设备和相关装置。本部分需要与GB/T 17780.1结合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絮用纤维制品的定义、要求、检验(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贮存与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和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
GB/T 19267的本部分规定了分子荧光光谱法的检验方法。本部分适用于刑事技术领域中微量物证的理化检验,其他领域亦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混凝土和砂浆用合成纤维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出厂、包装、运输、储存等。本标准适用于水泥混凝土和砂浆用合成纤维。本标准不适用于聚酯类纤维。
本标准规定了服装产品理化性能检验的测试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以纺织机织物为主要原料生产的服装产品理化性能技术指标的检验。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纤维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和检测方法。本标准适用于聚丙烯晴纤维、人造纤维素纤维、棉和其他天然纤维素种子纤维、聚氨酯弹性纤维、原毛及其他动物毛纤维、聚酯纤维和聚丙烯纤维。
本标准规定了防辐射针织品的产品号型、要求、检验规则、判定规则、产品使用说明、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鉴定以添加金属纤维的针织面料为主要材料制成的适合于民用穿着的防辐射针织品的品质。
本标准规定了防静电手套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判定规则、标志及使用说明、包装、运输和贮存、穿戴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鉴定防静电针织手套的品质,其他类防静电手套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