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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广播单传感器摄像机检测项目报价? 解决方案? 检测周期? 样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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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非广播用摄像机生产和应用领域所用的一般术语。本标准适用于非广播用摄像机。
GB/T 5907的本部分界定了消防产品的常用术语和定义。本部分适用于消防管理、消防标准化、消防工程、消防科学研究、教学、咨询、出版及其他有关工作领域。
本部分为基础标准GB/T 6113《无线电骚扰和抗扰度测量设备和测量方法规范》系列中的2-4部分,规定了9 kHz~18 GHz频率范围内电磁兼容抗扰度现象的测量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广播电视的主要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适用于广播电视系统。
本标准界定了音频、视频和视听设备及系统范围内基础和常用词汇的中英文名称及定义,但不包括信号传输方面的词汇。本标准适用于音频、视频和视听设备及系统范围内基础和常用词汇的中英文名称及定义,其他领域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应用电视的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适用于应用电视系统和设备的科研、生产、教学和使用等有关领域。
本标准规定了汉字键盘输入用通用词语。 本标准适用于汉字键盘输入、方案优化和评测。中文信息处理的其他领域也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单传感器应用电视摄像机(以下简称摄像机)的通用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单传感器应用电视摄像机,其他类似产品可参照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广播用摄像机。
GB/T 20299的本部分规定了建筑及居住区数字化技术应用平台、该平台由通信系统、信息系统与监控系统以及支持这些系统工程的基础设施包括信息网络平台、综合布线系统、电源与接地、环境、机房系统、基础系统集成等组成。 本部分适用于建筑及居住区数字化技术应用系统平台的设计和实施,也可作为建筑及居住区选择数字化系统配置的依据。
本部分规定了建筑及居住区数字化技术应用的检测内容、方法和验收要求等,包括通信系统、信息系统与监控系统以及支持这些系统工程的基础设施(包括:信息网络平台、综合布线系统、电源与接地、环境、机房系统、基础系统集成等)的检测验收。 本部分适用于对建筑及居住区数字化技术应用系统的功能与质量的第三方检测,相应的改扩建系统和其他应用项目可以参照使用。
GB/T 23751的本部分提供了用于便携式计算机、手机、个人数字助理(掌上电脑)、家用无线电器、电视广播摄像机以及自主型机器人等的微型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性能评价的试验方法。本部分介绍了输出不超过60 V直流以及240 W的微型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功率特性、燃料消耗以及机械耐久性的性能试验方法。根据本部分评价的典型微型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功能排列如图1所示。本部分未涉及微型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安全问题。本部分未涉及微型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互换性。
GB/T 28170定义了一个集成具有网络能力的3D图形和多媒体的软件系统。概念上,每个X3D应用是一个时基三维空间,它由可通过多种机制动态修改的图形和听觉对象构成。本部分定义了X3D的体系结构和基础组件。X3D的语义描述了一种时基的、三维交互的、多媒体信息的抽象功能行为。本部分不定义物理设备或者任何其他的与实现相关的概念(如屏幕分辨率和输入设备)。本部分旨在可用于尽可能广泛的设备和应用,在功能的解释和实现方面尽可能提供广泛性。例如,本部分并不假设鼠标或者二维显示设备一定存在。X3D适用于:a) 为所有被定义的对象以及应用包含的所有对象,隐含地建立一个世界坐标空间;b) 显示地定义并组合三维对象和多媒体对象;c) 可指定与其他文件或应用的超链接;d) 可定义程序驱动或数据驱动的对象行为;e) 可通过编程语言或脚本语言连接到外部模块或应用;f) 通过定义配置文件来显示地声明功能要求;g) 可通过定义组件来声明附加的功能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管理中直接和交通数据相关的数据元的分类原则和方法、内部标识符编码原则与编码结构、数据元属性描述和数据元表。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管理领域的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GB/T 30290的本部分规定了卫星定位车辆信息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体系结构和功能描述等内容。本部分适用于通过卫星定位技术、采用公众移动通信网络或专用移动通信网络、具有车辆信息服务中心的信息处理系统,可作为系统的设计依据。通过非卫星定位技术、具有车辆信息服务中心的信息处理系统亦可参照执行。
GB/T 32588的本部分规定了系统性安全要求,适用于在专用线路运营的采用无人驾驶或无人干预的自牵引列车的各类城市轨道交通系统。配备司乘人员时,相应工作人员根据系统的自动化程度负责部分或全部列车运营功能(见表1阴影部分和3.1关于自动化等级的定义)。本部分提出了不设司乘人员时必要的安全要求(见表1)。本部分要求仅适用于第5章定义的系统、3.1.4定义的无人驾驶(DTO)模式和3.1.20定义的无人干预(UTO)模式(见表1阴影部分)。本部分没有专门探究安全防护事项,但所提出的安全性要求均适用于轨道交通系统安全防护。本部分实施仅作为交通主管部门和安全主管部门职责、交通系统所在地主要法律法规的补充(见GB/T 21562-2008)。本部分的实施应考虑下列因素:--文化、法规、规范涉及的社会风险的容忍度;--有关安全主管部门或独立评估方对特定应用提出的特殊或不同要求;--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安全运营”职责。除非交通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否则本部分不适用于下列系统:--在特定环境(例如机场、商业中心、休闲场所)内运营的乘客自动运输系统(APM);--固定场所内乘客乘降的娱乐车辆和过山车;--乡村环境条件的城际或干线铁路上运行的列车;--缆车系统;--配备光学传感器、电磁传感器或类似的设备/系统的电子导向类车辆系统。本部分不考虑建造、安装、调整、拆除系统过程中可能的风险。对本部分生效前已存在的DTO或UTO(见3.2)系统,本部分无约束力。既有系统升级到DTO或UTO可能的风险不在本部分约束范围内,但本部分推荐的风险对策可由安全主管部门决定是否采用。既有DTO或UTO系统的扩建或调整所引起的改变,只有被安全主管部门认定为重大改变,才采用本部分进行约束,但宜注意既有系统未改变部分随系统变动也可能新增风险。
本标准规定了物联网智能家居系统图形符号分类以及系统中智能家用电器类、安防监控类、环境监控类、公共服务类、网络设备类、影音娱乐类、通信协议类的图形符号。本标准适用于物联网智能家居等类似智能系统的设计文件。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桥楼(以下简称“船桥”)的布置、工作站以及环境的功能要求,给出了满足功能要求的方法和解决方案的指南。本标准中的要求适用于船桥的全部功能。本标准制定的目的是提供一个有利于安全和有效操作的工作位置,用于协助操作人员及引航员,以保证船舶航行全过程(包括瞭望)安全和有效地操作。本标准符合SOLAS第V章第15条款。本标准未给出人员因素的要求与指南(如培训、操作流程等),但为了安全和有效地瞭望,应在相关应用中予以说明。本标准适用于船桥的设计,也可供下列人员参考,以确保船舶使用寿命内船桥的任何修改均满足规范要求:——船舶及船桥设备的定制和采购人员;——操作人员;——船东。本标准适用于远洋船舶。在应用本标准遇到物理限制的情况时(如小型船舶或非常规设计的船舶),其通用功能要求仍然适用。本标准附录A适用于高速船。本标准不能取代船桥设备的性能标准。本标准使用者应注意,在执行本标准技术要求的同时,也应遵守具体船舶的相关法定要求、规则和条款。设计人员在进行船桥设计时,应该考虑船舶未来的变化,以及新的设备是否可用。使用本标准应注意本标准要求的船桥布局不是唯一的。本标准综合考虑了人员因素、人机工程理论和技术先进性。在船桥设计中应考虑船舶用途的变化以及新设备的适配性。为确保航行安全,本标准通过对船桥环境的规范化,为值班人员提供了设备布置的统一模式,无论何种船型或船桥上安装的航行系统均适用。
本标准界定了多媒体教学环境的分类,并且规定了这5类多媒体教学环境的供配电系统、照明系统、信息网络等基础条件和音频系统、视频系统、智能化控制系统以及系统集成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多媒体教学环境的设计与实施。
本标准从视频巡考系统、无线电作弊防控系统、身份识别系统和指挥系统四个部分规定了电子考场网上巡查系统的系统结构、功能要求、技术要求、系统安全性、无线电兼容性、环境适应性和可靠性等通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电子考场网上巡查系统的设计、建设和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现场可视化管理系统的总体框架、基本要求和系统集成,并规定了信息采集、信息组织与信息发布的基本功能。本标准适用于生产现场可视化管理系统的设计、开发、实施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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