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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地铁车辆的使用条件、车辆类型、技术要求、安全设施、试验与验收、标志、运输与保证期限等方面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地铁车辆(以下简称车辆)。
本标准规定了轻轨交通铰接车辆的使用条件、车辆类型、技术要求、安全设施、试验与验收、标志、运输与保证期限等方面内容。本标准适用在地面、隧道或高架桥上运行的铰接式轻轨交通车辆(以下简称车辆)。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车辆客室侧门的分类、使用条件、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运行速度不大于140 km/h的城市轨道车辆用电控电动客室侧门(以下简称“门”)的设计、生产、试验和验收。
本标准规定了铁道客车及动车组用电气控制柜的术语和定义,使用环境,分类、组成及型号标记,技术参数,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铁道客车及动车组用电气控制柜。其他电气箱和特殊车辆控制柜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机车车辆辅助供电系统的使用条件、系统组成及技术要求、部件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电力机车或内燃机车牵引的铁路列车、动力集中动车组(供电辅助发电机组除外)、动力分散动车组、地铁和轻轨电动车组。工程车辆可参照执行。
1.0.1 为统一建设工程分类,规范建设工程分类方法和要求,提高建设工程管理的科学水平,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工程前期策划、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咨询等,不适用于军事工程等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1.0.3 建设工程按自然属性可分为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和机电工程三大类,按使用功能可分为房屋建筑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市政工程、煤炭矿山工程、水运工程、海洋工程、民航工程、商业与物资工程、农业工程、林业工程、粮食工程、石油天然气工程、海洋石油工程、火电工程、水电工程、核工业工程、建材工程、冶金工程、有色金属工程、石化工程、化工工程、医药工程、机械工程、航天与航空工程、兵器与船舶工程、轻工工程、纺织工程、电子与通信工程和广播电影电视工程等;各行业建设工程可按自然属性进行分类和组合。1.0.4 本标准每一大类工程依次可分为工程类别、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等,基本单元为分部工程。具体编码可符合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的规定。1.0.5 建设工程分类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铁路客车和牵引动力车在防护涂装中对涂料、涂装工艺和质量检验的要求。适用于客车、机车、公务车、轨道动车等整车及零、部件的涂装。
本标准规定了机车车辆(含动车组)用蓄电池的型号、命名、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铁路机车车辆及城市轨道车辆使用的镉镍碱性蓄电池(以下简称镉镍蓄电池)和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以下简称铅酸蓄电池)。
本标准规定了机车用电热防寒装置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等。本标准适用于各型机车阀类和管路系统用电热装置的设计、制造和检验,亦适用于动车及其他自轮运转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铁道餐车车内设备的基本要求、结构性能、安全要求和卫生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新造铁道客车餐车及动车组餐车,其他餐车可以参照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机械工业部所生产的产品。作为计划、统计管理工作的产品类中划分的统一依据。 本标准不包括大型成套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