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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984的本部分适用于标称电压不大于3.6kV,频率为50kHz及以下的可控或可调的交流电压系统中,专门用来改善感应加热、熔化、搅拌或铸造装置,以及类似应用场合的功率因数的户内电容器单元和户内电容器组。 对于由内部元件熔丝保护的电容器的附加要求在GB/T 3984.2中给出。 本部分不适用于下列电容器: ——电力系统用串联电容器; ——电动机用电容器及其类似者; ——耦合电容器及电容分压器; ——标称电压1kV及以下交流电力系统用自愈式并联电容器; ——标称电压1kV以上交流电力系统用并联电容器; ——标称电压1kV及以下交流电力系统用非自愈式并联电容器; ——荧光灯和放电灯用小型交流电容器; ——电力电子电路用电容器; ——微波炉用电容器; ——抑制无线电干扰用电容器; ——拟在叠加有直流电压的交流电压下使用的电容器。 各附件,诸如绝缘子、开关、仪用互感器、外部熔断器等均应符合相应的标准。 本部分的目的是: a)阐述关于性能、试验和定额的统一规则; b)阐述特殊的安全规则; c)提供安装和使用导则。
GB 4706.1-1998的该章用下述内容代替: GB 4706本部分涉及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480V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热水温度低于沸点温度的储水式热水器的安全。 对于不准备作为一般家用,但仍可对公众构成危险的器具,诸如:准备由商店、轻工业和农场中没有用电知识的人使用的器具也在本部分的范围内。 就实际情况而言,本部分涉及器具出现的一般危险,而这些危险是在家中和周围环境中的所有人员都能遇到的。 本部分通常没有考虑下述情况: ——无人照管的儿童、老、幼、病、弱等人员使用的器具; ——儿童拿器具玩耍的情况。
本标准主要规定了大功率固定式发电用汽轮机设备的术语定义、保证值、调节、运行和检修、部件等的要求,其他型式的汽轮机和小功率汽轮机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驱动发电机的固定式发电用汽轮机。有些条款也适用于其他用途的汽轮机。
GB/T 8117的本部分主要适用于驱动发电机的凝汽式汽轮机高准确度的热力性能验收试验,某些条款也适用于非发电用途的汽轮机。本部分提供了过热蒸汽或饱和蒸汽轮机的试验方法。其中包括确定湿蒸汽比焓所需的测量及方法,并叙述了在核电厂中考虑到放射性安全条例情况下,进行试验所需要的预防措施。本部分的部分内容也适用于背压式汽轮机、抽汽式汽轮机及混压式汽轮机的热力性能试验。对于具体情况,只需应用本标准的相关条款。本部分规定了验收试验的准备、实施、评估的统一规则,同时也包含进行验收试验条件的细节。如有本部分未涉及的任何复杂或特殊情况,则制造商和买方应在合同签订之前达成适当的协议。
GB/T 8117的本部分适用于各种型式、容量和用途,准确度范围较宽的汽轮机热力性能验收试验,对于某个具体情况来说,只需应用本标准的相关条款。本部分提供了过热蒸汽或饱和蒸汽轮机的试验方法。其中包括确定湿蒸汽比焓所需的测量及方法,并叙述了在核电厂中考虑到放射性安全条例情况下进行试验需要的预防措施。本部分规定了验收试验的准备、实施、评估、与保证值的比较以及计算测量不确定度等方面统一的规则,同时也包含了进行验收试验条件的细节。如果有本部分未涉及的任何复杂或特殊的情况,则制造商和买方应在合同签订之前达成适当的协议。
GB/T 8117的本部分,也称为“改造规程”,制定了用于改造汽轮机的热力性能验证试验的补充性改造规程。本部分所给出的规定遵循GB/T 8117.2-2008中的导则,但还修改和补充了改造汽轮机的保证值以及通过热力性能验收试验来验证保证值。本部分给出了验证试验的准备、实施、计算、试验结果与保证值的比较及测量不确定度等一般原则。本部分仅适用于汽轮机设备中某些硬件改造的性能验证试验。本部分不适用于循环系统的任何改进或其他电站设备的任何改造(例如锅炉、给水加热器等)。
GB/T 8117的本部分适用于运行在过热蒸汽区或饱和蒸汽区的宽准确度的汽轮机性能试验,适用于各种类型、容量等级和用途的汽轮机。本部分主要用于汽轮机性能监测试验,可用于汽轮机检修前后试验,也可用于按照本部分实施的小型汽轮机的保证值验证,但不适用于大型汽轮机的热力性能验收试验。本部分包括的各类热力性能试验如下:a) 整机循环热效率或者热耗率;b) 大出力或者在规定工况下的出力;c) 汽耗率;d) 缸效率;e) 压力和温度特性;f) 功率与蒸汽流量关系;g) 通流能力;h) 给水加热器性能监测;i) 凝汽器性能监测(等)。本部分不包括对蒸汽品质测量的不确定度分析。
本标准规定了宾馆饭店的供配电系统、暖通空调、及排水系统、照明系统、能源管理信息化及楼宇自控(BA)系统、用电计量、分析及评价方法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既有的、正在运行中的一至五星级标准的旅游宾馆、饭店及其他宾馆、饭店、招待所,新设计的相应楼宇也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电功率2×600MW压水堆核电厂核岛系统设计和建造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带钢衬里的预应力混凝土安全壳的2×600MW压水堆核电厂核岛系统的设计和建造。本规范仅提出系统的设计准则而不包括设计方法和设计数据。 其他的压水堆核电厂也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给水排水设备和器材,包括卫生器具,水嘴,加压、调节和贮存设备,加热贮热设备,地漏,检查井,建筑水处理设备,游泳池、游乐池设备,冷却设备,水景设备,雨水利用设备,管材,管件,阀门,计量、检测仪表等方面的专用术语。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给水排水设备和器材的专用术语。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汽轮机的蒸汽化学特性以防止蒸汽通道发生腐蚀和积垢,将汽轮机腐蚀危险、效率降低或输出功率损失降到低。本标准适用于具有额定功率的凝汽式或背压式发电用汽轮机。但是,额定功率或蒸汽压力的适用范围受到经济因素(如监视装置和汽轮机设备的相对成本)的限制。本标准是为新机组而编制,但也适用于现有机组。本标准介绍的限制值是为保护汽轮机专门设计的。用户也应了解其他设备(例如锅炉或蒸汽发生器)对蒸汽纯度的影响。本标准适用于除地热源以外的任何汽源驱动的汽轮机。在初始启动后,汽轮机可能需几个月后才能达到佳的化学状态。部分参数(钠、阳离子电导率)会比其他参数(二氧化硅、铁、铜)较快地达到佳状态。因此,蒸汽参数的正常目标值在投运期间可能难以达到,但会随着蒸汽质量的提高而逐步改善。附录A列出了针对本标准的推荐导则以及进入汽轮机的蒸汽化学纯度的验证方法,以保证汽轮机的完整性和效率。介绍的限制值不是强制性的,可作为单独机组现场指导的基础。验证要通过选择合适的取样位置以及连续或间歇地测量参数来进行。
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常规岛(压水堆)汽轮机设备的保证值、调节、运行和检修、部件等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额定功率300 MW及以上的核电厂常规岛(压水堆)凝汽式汽轮机。功率小于300 MW及非纯凝汽式的核电用汽轮机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额定功率200 MW及以上的固定式发电用凝汽式空冷汽轮机的保证值、调节、运行和检修、部件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额定功率200 MW及以上的固定式发电用凝汽式空冷汽轮机。功率小于200 MW及非纯凝汽式空冷汽轮机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火力发电厂分散控制系统(DCS)的硬件、系统软件、应用功能、资料、包装贮存和验收测试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或改扩建火电厂单机容量300 MW及以上机组的分散控制系统(DCS),其他容量机组的DCS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表面式凝汽器性能试验的仪器选用、试验程序和试验数据处理的基本原则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在真空状态下运行的水冷、表面式凝汽器的性能试验。
本规范适用于居住小区、民用建筑给水排水设计,亦适用于工业建筑生活给水排水和厂房屋面雨水排水设计。
为了使小型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在设计方面满足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高温高压及以下参数、单机容量在125MW以下、采用直接燃烧方式、主要燃用固体化石燃料的新建、扩建和 改建火力发电厂的设计。小型火力发电厂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用水软化、除盐系统的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水的预处理和废水处理系统的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给水排水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以及既有建筑增设和改造的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和运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