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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给出GB/T 3859.1涵盖的基本要求规范在不同情况下的应用导则,以使GB/T 3859.1中的规定以可控的形态适应于特殊应用。为便于使用GB/T 3859.1,在技术关键点处给出了背景信息。本部分主要涵盖电网换相变流器。就现行标准不可能提供必要的资料而言,本部分本身不是规范(除非涉及某些辅助部件)。
本部分的补充要求适用于保护设备中光伏组件串和光伏方阵的熔断体,该熔断体适用于标称电压至直流1 500 V的电路。熔断体的额定电压可至直流1 500 V。本部分的目的是确定PV熔断体的特性,从而在相同尺寸的前提下,可以用具有相同特性的其他型式的熔断体替换光伏熔断体。因此,本部分中特别规定了:a) 熔断体的下列特性:1) 额定值;2) 使用类别;3) 正常工作时的温升;4) 耗散功率;5) 时间-电流特性;6) 分断能力;7) 尺寸或尺码(如适用);b) 验证熔断体特性的型式试验;c) 熔断体标志。
GB/T 16895的本部分包括低压发电设备、辅助回路以及固定电气装置的灯具和照明装置的选择和安装。
本标准规定了离网型家用太阳能光伏电源系统及其部件的定义、分类与命名、技术要求、文件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 本标准适用于由太阳能电池方阵、蓄电池组、充放电控制器、逆变器及用电器等组成的家用太阳能光伏电源系统。
GB/T 19115的本部分规定了风光互补发电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定义、术语、分类、基本参数、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本部分适用于风力发电和光伏混合的离网型与并网型系统,风轮扫掠面积小于200 m<上标2>且输出电压低于1 000 V交流或1 500 V直流的风力发电系统或其风光互补发电系统。
GB/T 19115的本部分规定了风光互补发电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试验目的、试验条件、试验准备和试验方法、检验标准。本部分适用于风力发电和光伏混合的离网型与并网型系统,且风轮扫掠面积小于200 m<上标2>且输出电压低于1 000 V交流或1 500 V直流的风力发电系统或其风光互补发电系统。
本标准规定了太阳能光伏照明装置的范围、装置与分类、装置要求、部件要求、试验方法、验收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道路、公共场所、园林、广告、标识及装饰等照明场所的太阳能光伏照明装置。
本标准规定了储能型直流母线式、系统总(混合)功率100kW及以下的离网型风光互补发电系统的验收程序、验收方法及文件等规范。本标准适用于由离网型风力发电机组与太阳能光伏组件(阵列)组成的储能型直流母线式、系统总(混合)功率100kW及以下的互补集中供电系统投入运行前的验收。
本标准规定了通信用太阳能电源系统的定义、组成、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包装储运。本标准适用于向通信设备供电的离网型光伏发电系统或混合发电系统,不适用于向电网送电的光伏发电系统和柴油发电机组等发电装置。
本标准规定了小船电气系统的设计、建造、安装和试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内河和海上航行的船长不大于50m或总登记吨不超过500GRT的小船。本标准不适用于仅用蓄电池为发动机启动和航行灯供电的小船,该蓄电池是由船内或船外驱动发动机的交流发电机充电。本标准适用于下列单独或组合的直流和交流电气系统:a)额定电压不超过50V直流系统;b)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单相交流系统;c)额定电压不超过1000V的三相交流系统。
本标准规定了离网型风光互补发电系统的安全要求、试验方法、系统验收和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离网型风光互补发电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本标准规定了独立光伏系统的系统安装基本要求、验收程序和安全检查。本标准适用于系统功率在1 kW及以上的地面用独立光伏系统的验收。
本标准规定了独立太阳能光伏电源系统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等。本标准适用于光伏组件额定功率为1.0 kW以下,直流输出为72 V及以下或交流220 V的独立太阳能光伏电源系统。
本标准规定了光伏发电站运行、维护、检修和调试安全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并网型光伏发电站。
本标准规定了微电网监控系统的工作环境、结构及配置、系统功能、性能指标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35 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微电网。
本标准规定了光伏建筑一体化系统的直击雷防护、雷电电磁脉冲防护及相关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与维护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光伏建筑一体化系统的防雷设计和施工。既有光伏建筑一体化系统的防雷设计和施工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光伏发电并网逆变器的分类、环境条件、安全要求、电气性能、电磁兼容性能、标识、文档、包装、运输和储运等相关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并网型光伏逆变器。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地面及屋顶并网型光伏发电站,不适用于建筑一体化光伏发电工程。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并网光伏发电站和100kWp及以上的独立光伏发电站。
1.0.1 为了贯彻落实在建筑中应用可再生能源、保护环境的有关法规政策,增强社会应用可再生能源的意识,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事业的健康发展,指导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的测试与评价,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应用太阳能热利用系统、太阳能光伏系统、地源热泵系统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节能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的测试与评价。1.0.3 在进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测试与评价时,除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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