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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检测项目报价? 解决方案? 检测周期? 样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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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基本术语。本部分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相关标准的制修订以及其他相关技术文件的编制和技术交流活动。
本标准规定了房间空气调节器的能效等级、能效限定值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采用空气冷却冷凝器、全封闭电动压缩机,额定制冷量不大于14 000 W、气候类型为T1的房间空气调节器和名义制热量不大于14 000 W的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热风机。本标准不适用于移动式空调器、多联式空调机组、风管送风式空调器。
本标准规定了移动式空调器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制冷量14000W及以下的移动式空调器,包括了分体移动式与整体移动式空调器两大系列。
GB/T 22766的本部分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售后服务的基本内容和基本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售后服务中有关文件的编制、实施及服务活动。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蒸发式冷风扇(以下简称“冷风扇”)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型号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 V,其他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480V,通过水的蒸发吸热原理来冷却空气,在家庭和类似场所使用的冷风扇。本标准不适用于:—专为工业用途而设计的冷风扇;—打算使用在经常产生腐蚀性或爆炸性气体(如灰尘、蒸汽或瓦斯气体)特殊环境场所的冷风扇。
本标准规定了用能产品的分类、节能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附录A所列出的各种用能产品。出口产品可依据合同的约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水族箱用及类似用途循环水温调节机(以下简称水温调节机)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说明、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以电动机驱动,采用蒸气压缩制冷循环,以空气作为冷(热)源,基于直接制冷(制热)系统,名义制冷(热)能力≤12 000 W,用于调节水族箱及类似用途水温度的水温调节机。其他用途的水温调节机,例如在商店、餐馆和水产养殖场中由非人员使用的水温调节机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给出了公共机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其能源管理体系的系统性指导建议。本标准适用于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事业单位(包括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相关公益性行业以及事业性单位)、团体组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和有关组织)等,其他相关机构可参照使用。
GB/T 32146的本部分规定了电气实验室的分类、场地选择、总平面设计、建筑设计、气体供应、电气、环境设施、安全防护等方面的技术要求。本部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电气实验室的设计和建设。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人体热舒适环境的技术要求和评价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日常工作和生活的中等热条件下室内热环境的设计和评价,也可用于房间空气调节系统热舒适性评价。电影院、医院等特殊条件下的人体热舒适环境要求可参照本标准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空气调节器用全封闭型电动机-压缩机(以下简称压缩机)的能效限定值、能效等级、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名义工况下输入功率不大于5 000 W、房间空气调节器用全封闭型转子式压缩机和涡旋式压缩机。仅用作房间空气调节器修理配件的压缩机不适用于本标准,其他类似用途压缩机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风管送风式空调机能效等级、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室内机静压大于0 Pa(表压力)的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和直接蒸发式全新风空气处理机组。
本标准适用于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及科研、教学等。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节能设计。
为贯彻落实节约能源资源的基本国策,引导采用先进适用的建筑节能技术,推动建筑的可持续发展,规范节能建筑的评价,编制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节能评价。节能建筑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节能建筑的评价应包括建筑及其用能系统,涵盖设计和运营管理两个阶段;节能建筑的评价应在达到适用的室内环境的前提下进行。 节能建筑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机械工业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编制。
本标准适用于绿色商店建筑的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绿色博览建筑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