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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3773的本部分规定了采用条样法对接缝的缝合处施加垂直方向的力,测定其接缝承受大力的方法。本部分适用于机织物及其制品,也适用于其他技术生产的织物。本部分不适用于弹性机织物、土工合成材料、非织造布、涂层织物、玻璃纤维织物以及碳纤维和聚烯烃扁丝生产的织物。接缝织物根据产品要求或有关各方面的同意,可以从缝合制品中获得,也可以用织物样品制备。本方法仅适用于直线接缝,不适用于较大弯曲的接缝。本方法规定采用等速伸长(CRE)试验仪。
GB/T 13773 的本部分规定了采用抓样法对接缝的缝合处施加垂直方向的力,测定其接缝承受大力的方法。本部分适用于机织物及其制品,也适用于其他技术生产的织物。本部分不适用于弹性机织织物、土工合成材料、非织造布、涂层织物、玻璃纤维织物以及碳纤维和聚烯烃扁丝生产的织物。接缝织物根据产品要求或有关各方的同意,可以从缝合制品中获得,也可以用织物样品制备。本方法仅用于直线接缝,不适用于较大弯曲的接缝。本方法规定采用等速伸长(CRE)试验仪。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设计与施工、填埋废物的入场条件、运行、封场、后期维护与管理的污染控制和监测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运行和封场后的维护与管理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监督管理。 本标准的部分规定也适用于与生活垃圾填埋场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转运站的建设、运行。 本标准只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短纤针刺非织造土工布的产品分类、规格及代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贮运和标志。本标准适用于合成短纤维为原料、干法成网经针刺加固而成的短纤针刺非织造土工布,短纤针刺复合土工布等其他类似产品可参照采用。
本标准规定了裂膜丝机织土工布的产品分类、规格及代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贮运和标志。本标准适用于聚合物切膜丝(纱)、裂膜丝(纱)为原料织制的裂膜丝机织土工布,其他类似产品可参照采用。
本部分制定了整套水下生产系统从设计到废弃各个阶段的一般要求和推荐做法,作为一个纲领性文件用于指导和制定涉及到水下生产系统各个组成部分更为详细要求的子系统标准。同时,对于子系统标准内未包括的某些部分,如系统设计、结构、管汇、吊装设备、颜色和标记等,也给出了较为详细的要求。对那些应用范围有限的特种设备,如密闭在干式舱中的组合式采油树、采油树和管汇等,这里未做专门讨论,但本部分中的相关条款同样适用于这类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极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填埋处置的基本要求,包括处置原则,填埋处置活度浓度指导值,以及专设填埋场的选址、设计、建造要求和填埋场的运行、关闭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核动力厂、核燃料循环设施的运行和退役以及核技术利用活动所产生的极低放废物的填埋处置。 本标准不适用于铀(钍)矿冶产生的尾矿、废石的处置。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Ⅲ、Ⅳ级标准轨距铁路的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中的底层地面和楼层地面以及散水、明沟、踏步、台阶和坡道等的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港口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科研和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本标准适用于铁路工程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及验收等。
1.0.1为适应堤防工程建设的需要,统一堤防工程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使堤防工程有效地防御洪(潮)水危害,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加固、扩建、改建堤防工程的设计。1.0.3堤防工程设计应以流域、区域综合规划或防洪(潮)规划为依据。城市防洪堤工程设计还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1.0.4堤防工程设计应具备可靠的气象水文、水系水域、地形地质、生态环境及社会经济等基本资料。堤防工程加固、扩建设计还应具备堤防工程现状及运用情况等资料。1.0.5堤防工程设计应满足稳定、应力、变形、渗流控制等方面的要求,还应兼顾河道生态、周边环境及景观要求。1.0.6堤防工程设计应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并结合工程具体情况,采用安全、经济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1.0.7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10g及以上地区的1级堤防工程,经主管部门批准,应进行抗震设计。1.0.8堤防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有色金属露天开采矿山、地下开采矿山的排土场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路面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适用于储存原油、石化液态产品及其他类似液体的立式圆筒形钢制储罐地基处理(以下简称“储罐地基处理”)的设计、施工和质量检验。
本规范适用于复合地基的设计、施工及质量检验。
本规范适用于金属和非金属矿山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尾矿设施及氧化铝厂湿式堆存的赤泥堆场的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核工业有放射性物质尾矿、采用特殊处置方式的尾矿及电厂灰渣等具有特殊性质的尾矿处理设施的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