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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农用挂车的型式、基本参数、技术条件、安全要求、验收规则、标志和包装。本标准适用于手扶拖拉机和轮式拖拉机牵引的0.5 t~9 t农用挂车(以下简称挂车)。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所必须遵守的安全要求,规定了工业企业铁路道口的分级、道口的设置、道口安全设施的配备和看守、道口信号和标志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矿山和物资仓库的铁路和道路运输亦可参照使用,不适用于林场、建筑工地以及铁道、交通、公安部门管辖的铁路和道路运输。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道口,不适用于矿山、林区、铁路、地方铁路的铁路道口。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车辆用的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词汇。 本标难适用于四个车轮以上(含四个车轮)的各种道路车辆。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的整车及主要总成、安全防护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基本技术要求,以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及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所有机动车,但不适用于有轨电车及并非为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设计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闭道路和场所作业施工的轮式专用机械车。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轮椅车的术语、定义、缩略语、型号、技术要求、抽样与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上肢功能健全而下肢残障者驾驶的,由汽油发动机驱动的机动轮椅车。
本标准规定了特殊制作或一般可得到的康复辅助器具的分类。本分类包括那些需要他人帮助操作的康复辅助器具。下列术语不在本标准之内:——康复辅助器具的安装所用的术语;——由本标准分类中的单个康复辅助器具组合的解决办法;——药品;——专用于保健的康复辅助器具和设备;——非技术解决办法,比如他人辅助、导盲犬、唇读法;——植入器;——财政支持。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及挂车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M、N和O类车辆使用的各种类型转向信号灯。本标准中,上述转向信号灯也称为装置。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用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转向信号灯和后牌照灯有关配光性能的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用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转向信号灯和后牌照灯。在本标准中,上述各种信号灯也称为装置。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的整车安全、机械安全、电气安全、防火性能、阻燃性能、无线电骚扰特性和使用说明书的主要技术要求及相应的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电动自行车。
GB 18100的本部分规定了三轮轻便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及正三轮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安装的要求、试验方法和特别要求等。本部分适用于三轮轻便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及正三轮摩托车(L<下标 2>、L<下标 4>、L<下标 5>类)。
本标准规定了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照明和信号装置安装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以下统称低速汽车)。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用气体放电光源前照灯的配光性能、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前照灯可以采用玻璃配光镜或塑料配光镜。本标准适用于M、N类汽车使用的各种类型的气体放电光源前照灯。
本标准规定了棉花收获机的术语、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摘锭滚筒式棉花收获机械(以下简称采棉机),其他型式采棉机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乘用车制动系统的结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GB/T 15089规定的M1类车辆。
本标准规定了全地形车的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安装的一般技术要求、特殊规定、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全地形车。
本部分规定了从事电力生产的热力和机械作业的人员在生产现场或工作中的基本安全工作要求。本部分适用于从事电力生产的所有人员和进入电力生产现场的有关人员。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载智能终端的一般要求、功能要求、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安装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范围内城市公共汽电车上安装的车载智能终端的设计、生产、检验与使用。车载视频监控终端、车载调度终端以及其他营运车辆的智能终端在相同技术条件下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农林拖拉机和机械照明及光信号装置的一般要求、主要性能要求、产品检验要求、检验和判定规则。本标准适用于农林拖拉机和机械(以下简称拖拉机)。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用自适应前照明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技术要求、安装、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M、N类汽车的自适应前照明系统。
本标准规定了车辆及其电气/电子部件的电磁发射限值、抗扰性能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M、N、L类车辆及其电气/电子部件。O类及其他车辆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