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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用前雾灯配光性能、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L3、L4、L5、M、N类机动车使用的各种类型前雾灯。
本标准规定了全社会经济活动的分类与代码。本标准适用于在统计、计划、财政、税收、工商等宏观管理中,对经济活动的分类,并用于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GB/T 5907的本部分界定了消防产品的常用术语和定义。本部分适用于消防管理、消防标准化、消防工程、消防科学研究、教学、咨询、出版及其他有关工作领域。
GB 7956的本部分规定了消防车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及型号、通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本部分适用于各类消防车。
本标准规定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灯具的术语的定义、分类和命名、要求、试验方法、安装、检验规则、标志、合格证和包装等。本标准适用于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车辆上安装使用的标志灯具。
本标准规定了专用汽车和专用挂车的术语、代号和编制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在公路、城市道路和非公路上运行的专用汽车和专用挂车。
本标准规定了 10 kV~20 kV电压等级配电线路旁路作业的工作制度、技术要求、作业方式、工具装备、操作要领及安全措施等。本标准适用于10 kV~20 kV电压等级旁路作业检修和维护配电线路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旅居挂车的分类、整车要求、专用设备设施要求、可靠性要求、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由配备专用牵引装置的机动车牵引行驶的旅居挂车,作为永久住所的宿营挂车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1 本规范不使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怅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 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 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范围:农村消防规划;农村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的防火设计;农村既有建筑的防火改造;农村消防安全管理。除本规范规定外,农村的厂房、仓库、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5m的居住建筑的防火设计应执行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的规定。
为了使小型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在设计方面满足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高温高压及以下参数、单机容量在125MW以下、采用直接燃烧方式、主要燃用固体化石燃料的新建、扩建和 改建火力发电厂的设计。小型火力发电厂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特大型和大、中型露天煤矿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工程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水泥工厂的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大中型水泥原料矿山工程的设计,也可用于为其他生产目的而开采的石灰质、硅质及黏土质原料矿山的工程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采用烧结工艺生产墙体、屋面、道路材料生产线的工程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汽轮发电机组单机发电容量百万千瓦级及以下的压水堆核电厂常规岛的防火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电子产业中的集成电路、平板显示器件和太阳能电池等电子工厂生产工艺中的化学品供应系统、化学品回收系统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适用于已正式投产运行的面向居民、商业、工业企业、汽车等领域燃气系统的现状安全评价。本标准不适用于燃气的生产、城市门站以前的天然气管道输送,以及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
本规范适用于桑蚕茧、柞蚕茧为主要原料的制丝、绢纺、丝织和丝绸印染工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蒸压加气混凝土工厂项目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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