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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以烟酸甲酯(或烟酸乙酯,或3-甲基吡啶,或3-氰基吡啶,或2-甲基-1,5-戊二胺)为原料,经过相应化学合成工艺生产而得到的食品营养强化剂烟酰胺。
本标准规定了以浸出毒性为特征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任何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固体废物的浸出毒性鉴别。
本标准规定了用电位滴定法测定石油产品、润滑剂、生物柴油以及生物柴油调合燃料酸值的两种测定方法。方法A适用于能够溶解和基本溶解于甲苯和无水异丙醇混合溶剂中的石油产品和润滑剂的酸值的测定。方法A可测定样品中那些在水中离解常数大于1×10<上标-9>的酸性组分,离解常数小于1×10<上标-9>的极弱酸不产生干扰,但水解常数大于1×10<上标-9>的盐类将会参与反应,方法A的精密度是在酸值(以KOH计)为0.1 mg/g~150 mg/g的范围内建立的。方法B适用于具有较低酸性和溶解性差异较大的生物柴油和生物柴油调合燃料的酸值的测定。本标准可在不考虑颜色和其他性能变化的前提下反映油品使用过程中在氧化条件下发生的相对变化。尽管滴定是在特定条件下进行的,但本标准不能用于测定油品的绝对酸性来预测其使用状态下的性能,没有发现酸值和轴承腐蚀之间有必然的联系。
本标准规定了焦化产品、采样与制样和试验方法等术语、英文译名、定义和符号。本标准适用于有关标准、文件、教材、书刊和手册。
本标准规定了大麦、小麦、燕麦、大米、玉米中475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参见附录A)残留量气相色谱一质谱测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大麦、小麦、燕麦、大米、玉米中475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 本标准的方法检出限为0.0025 mg/kg~0.800O mg/kg(参见附录A)。
本标准规定了杂环类农药吡虫啉、三唑酮、多菌灵、百草枯、秀去津、氟虫腈原药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吡虫啉、三唑酮、多菌灵、百草枯、莠去津、氟虫腈原药生产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运营期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同时适用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生产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进行监督管理。 本标准只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的杂环类农药工业企业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地表水体的排放行为。莠去津、氟虫腈排放浓度限值也适用于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现有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其他水污染物时,其排放控制要求由杂环类农药工业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污水排水系统排放水污染物时,其排放控制要求由建设单位与城镇污水处理厂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由依法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本标准规定了卷烟主流烟气总粒相物中N-亚硝基降烟碱(NNN)、N-亚硝基新烟碱(NAT)、N-亚硝基假木贼碱(NAB)和4-(甲基亚硝胺基)-1-(3-吡啶基)-1-丁酮(NNK)四种烟草特有亚硝胺的测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卷烟烟气总粒相物中以上四种烟草特有亚硝胺的测定。
本标准规定了纯吡啶中吡啶含量的气相色谱测定方法的原理、试剂和材料、仪器、试样的采取和制备、试验步骤、结果计算和精密度。本标准适用于从煤焦油、剩余氨水、硫铵母液抽取的粗轻吡啶,经精馏制得的纯吡啶中吡啶含量的测定。测定范围:≥99.0%的纯吡啶产品。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用吡啶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安全。 本标准适用以甲醛、乙醛、氨等为原料合成的工业用吡啶。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用3-甲基吡啶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安全。 本标准适用以甲醛、乙醛、氨等为原料合成的工业用3-甲基吡啶。分子式:C<下标 6>H<下标 7>N结构式:略相对分子质量:93.13(按2007年相对原子质量)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土壤微生物氮转化试验的方法概述、仪器设备、试验系统、试验程序、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数据与报告。本标准适用于评估化学品单次暴露后对土壤微生物氮转化活性的长期负面影响。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甲醛迁移量的分光光度测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甲醛迁移量的测定。
本文件规定了水产品中辛硫磷、巴胺磷、倍硫磷、马拉硫磷、二嗪农、敌百虫、敌敌畏、甲基吡啶磷、蝇毒磷残留量检测的制样和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测定方法。本文件适用于鱼、海参、蟹和虾等水产品可食部分中辛硫磷、巴胺磷、倍硫磷、马拉硫磷、二嗪农、敌百虫、敌敌畏、甲基吡啶磷和蝇毒磷残留量的检测。
本标准给出了对生物材料支架进行生物学评价时的细胞活性评价指南。本标准适用于组织工程医疗器械产品的生物材料支架。
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畜禽可食用副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储存。本标准适用于绿色食品畜禽可食用副产品。不适用于骨及血类等畜禽可食用副产品。
本标准规定了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标签规范、标明值判定、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的肥料和土壤调理剂商品标签、订单合同以及标明值判定。本标准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和销售的微生物肥料、有机肥料。
本标准规定了肥料增效剂2-氯-6-三氯甲基吡啶(C<下标6>H<下标3>Cl<下标4>N)含量测定的液相色谱法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固体或液体2-氯-6-三氯甲基吡啶肥料增效剂及添加2-氯-6-三氯甲基吡啶的肥料。
本标准规定了硝化抑制剂相关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储存和使用规程。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和(或)销售的2-氯-6-三氯甲基吡啶、3,4-二甲基吡唑磷酸盐(DMPP)等硝化抑制剂。
本标准规定了α-甲基吡啶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质量证明书和安全注意事项。本标准适用于从炼焦生产中回收的粗轻吡啶,经分馏制得的α-甲基吡啶。
本标准规定了β-甲基吡啶馏分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质量证明书和安全注意事项。本标准适用于从炼焦生产中回收的粗轻吡啶,经分馏制得的β-甲基吡啶馏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