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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确立了起重机总体、结构、机械、电气与安全等部分设计应共同遵守的必要准则,规定了设计、计算要求和方法,并可作为对设计进行分析和评价的技术依据。本标准适用于桥架型起重机、臂架型起重机和缆索型起重机,但不涉及上述起重机设计的特殊问题。本标准也可供其他起重机参照使用。
本部分界定了铁道车辆(以下简称车辆)的种类、方向和位置、主要尺寸、重量、性能及参数、试验等综合性方面的名词的术语。 本部分适用于有关铁道车辆的标准、技术文件及科技出版物等。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切削机床的一般术语、车床、铣床、钻床、镗床、磨床、齿轮加工机床、螺纹加工机床、刨床和插床、拉床、锯床、组合机床及组合机床自动线、刻线机、管子加工机床、机床附件,运动、参数、零部件和加工方法的术语及其定义。本标准适用于一般用途的金属切削机床(以下简称机床)。
警告:本产品不属于易燃危险品,但对眼睛及皮肤有刺激作用,一旦接触应立即用清水冲洗;本产品对油漆有侵蚀作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用于机动车辆液压制动和液压离合系统的非石油基制动液的要求和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与丁苯橡胶(SBR)或三元乙丙橡胶(EPDM)制作的密封件相接触,以非石油基原料为基础液,并加入多种添加剂制成的机动车辆制动液。本标准不适用于极地环境条件下使用的机动车辆制动液。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的型式核准申请、型式核准试验及排放限值、型式核准的扩展,以及生产一致性检查方法及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本标准不适用于单一气体燃料车辆。 本标准不适用于已按GB 18352.2-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蒸发污染物排放试验方法进行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型式核准的车辆。
GB/T 16656的本部分规定了在产品的生命周期中,管理产品的结构和配置的资源。下述内容在本部分的范围之内:——产品的零件和部件间的关系;——由另一个产品的修改而制成的产品及其零件间的关系;——根据客户的需求所定义的产品的描述;——产品技术规格之间的相依性表示交付到顾客手上的产品可能存在差异;——根据制造规程用于部件和零件配置的结构管理;——为支持产品生命周期的不同活动的产品分解;下述内容不在本部分的范围之内:——同一个产品的不同产品定义间的关系;——包括批准、密级、合同协议,及供应商组织的产品生命周期的管理活动;——产品变更过程,包括变更的理由及产品在什么方面进行了变更;——在产品生命周期中的决策及其理由;——产品零件间的物理连接;——产品组成部分可能具有的特性;——单一产品(非自由形状、适应性及功能等效)的多个版本。
本标准规定了车辆电气/电子部件对装配、维修过程中及驾乘人员在车内外可能产生的静电放电(ESD)耐受性能的试验方法,包括部件和整车层面试验。本标准适用于M、N、O、L类车辆(不限定车辆动力系统,例如火花点火发动机、柴油发动机、电动机)用电气电子部件。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进行侧面碰撞的要求和试验程序,还对于车辆型式的变更、三维H点装置、移动变形壁障及侧碰撞假人进行了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其质量为基准质量时,低座椅的R点与地面的距离不超过700mm的M<下标1>和N<下标1>类车辆。
本标准规定了往复式内燃机驱动的工频(50Hz)、中频(400Hz)、双频(50Hz、400Hz)、直流、交直溜发电机的内燃机电站(以下简称电站,含汽车电站、挂车电站、移动式发电机组、固定式发电机组)的试验方法。具体产品的检验项目由产品规范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陆用和船用内燃机电站(发电机组)。 本标准不适用于航空或驱动陆上车辆和机车的电站(发电机组)。
本标准规定了钢及合金常用的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适用于编写钢和合金及其产品的各级标准和有关技术文件等。
本标准规定了乘用车正面偏置碰撞时前排外侧座椅乘员保护方面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大设计总质量不大于2500 kg的M1类汽车。质量超过该范围的M1类汽车以及其他类型汽车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轻合金车轮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上行驶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用轻合金整体车轮和轻合金组合车轮。
本部分规定了从事电力生产的热力和机械作业的人员在生产现场或工作中的基本安全工作要求。本部分适用于从事电力生产的所有人员和进入电力生产现场的有关人员。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以下简称儿童约束系统)的术语和定义,在车辆上的安装及固定要求,约束系统的结构,以及对约束系统总成及其组成部件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适合安装在三个车轮或机动车的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但不适用于安装在折叠座椅或侧向座椅上的儿童约束系统。
本标准规定了乘用车铝合金车轮铸件(简称“铸件”)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贮存和运输。本标准适用于采用金属型铸造的乘用车铝合金车轮铸件。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Ⅲ、Ⅳ级标准轨距铁路的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中的底层地面和楼层地面以及散水、明沟、踏步、台阶和坡道等的设计。
为防止和减少石油化工企业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铁路工程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及验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