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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分析仪器常用的基本术语以及电化学式分析仪器、光学式分析仪器、热学式分析仪器、质谱仪器、波谱仪器、色谱仪器、能谱和射线分析仪器、物性分析仪器、其他分析仪器及其辅助装置的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适用于分析仪器。本标准中方括号[]内的字是在不致混淆情况下,可省略的词;圆括号()内的字除说明外,为前者的同义语。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给水排水设备和器材,包括卫生器具,水嘴,加压、调节和贮存设备,加热贮热设备,地漏,检查井,建筑水处理设备,游泳池、游乐池设备,冷却设备,水景设备,雨水利用设备,管材,管件,阀门,计量、检测仪表等方面的专用术语。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给水排水设备和器材的专用术语。
本标准规定了移动实验室的有关术语。本标准适用于移动实验室的生产和使用,移动实验室领域中编制标准、技术文件、出版书刊、学术交流也可以参照本标准。
本规范适用于储存石油、石化产品及其他类似液体的常压和接近常压的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罐体及与储罐相焊接附件的施工,不适用于埋地的、储存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人工制冷液体的储罐。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防腐蚀工程的施工。
本规范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0.09Mt/a及以上的新建、改建及扩建的煤炭工业矿井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以景观环境用水、工业用水水源、城市杂用水、绿地灌溉用水、农田灌溉用水和地下水回灌用水等为污水再生利用途径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的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不适用于有特殊用途、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1.0.1 为适应我国疾病预防控制事业的发展,保证省、地(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 “疾控中心”)建筑在设计、施工和验收方面符合使用功能、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等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疾控中心建筑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建筑设计、施工和验收。本规范不适用于生物安全四级实验室。1.0.3 疾控中心的建设,必须坚持科学、合理、实用、规范的原则,应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应在满足基本功能、实现工艺设计要求的同时,体现标准化、智能化、人性化的特点。1.0.4 疾控中心的建设应符合现行有关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的规定。1.0.5 有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应符合现行标准《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 50346、《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的有关规定。动物实验室应符合现行标准《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GB 14925及《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GB 50447的有关规定。1.0.6 疾控中心建筑的设计、施工和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采用厌氧消化工艺处理农业有机废弃物、工业高浓度有机废水、工业有机废渣、污泥,以供气为主且沼气产量不小于500m<上标3>/d,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沼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验收及运行维护。
本规范适用于陆上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工程的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采用缠绕、喷射和手糊工艺成型的整体纤维增强塑料设备和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和工程质量验收。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纤维增强塑料设备和管道的设计:运输槽罐、地埋容器、贮罐和双壁罐;不规则形状(非回转体)的容器、贮罐和塔器;盛装剧毒或放射性化学物质的设备和管道;埋地给排水管道;烟囱和烟道;油气田集输管道。
本规范适用于航空工业新建、扩建、改建、迁建、恢复等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与工业的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本规范不适用于军工等特殊行业建筑与工业的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
本标准对3.9定义的心电诊断设备(以下或简称设备)建立了低的性能要求,该设备具有直接记录的装置。心电诊断设备的所有部分适用于本标准,它们应包括从人体表面获得心电信号、放大该信号和以一个适合于诊断心脏电活动的方式显示该信号。本标准对心电诊断设备从输入电极至输出显示规定了要求。第5章的裁定试验方法的目的是提供能明确地建立符合本标准的一些手段。这些试验方法不是用来核实单个设备的性能,无论是用于制造商的质量保证检查或是医院内的日常检查。此外,依据裁定试验方法的定义,允许使用其他的设计验证方法,只要那些等价方法能与那些裁定试验方法有可比性的试验结果。
本标准规定了地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检测机构(简称地市级质检机构)建设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地市级质检机构的新建工程以及改建和扩建工程。本标准可作为编制地市级质检机构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依据。
本规范适用于化工、煤化工和石油化工建设项目中以钢、铸铁为基体的设备,管道防腐蚀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适用于确认有继续使用价值的灾损建(构)筑物修复加固处理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设计。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中小型集中式供水以及再生水深度处理等工程中模块化水处理系统的设计、施工及运行管理。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游泳池及类似水环境水池的给水排水工程的设计、施工、检测、调试、验收、运行、维护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