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科光析科学技术研究所官网!
免费咨询热线
400-635-0567
航空燃料检测项目报价? 解决方案? 检测周期? 样品要求? |
点 击 解 答 ![]() |
本标准规定了原油或其馏分油通过不同加工工艺制得煤油的分类和标记、要求和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所属产品主要用于点灯照明、各种煤油燃烧器、溶剂和洗涤剂等。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产品试验方法中测量温度用玻璃液体温度计的规格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通过规定的鉴定程序鉴定的原料和工艺生产的、加入适当添加剂调合而成的航空活塞式发动机燃料的分类和标记、要求和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运及安全。本标准适用于航空活塞式发动机燃料。
本标准适用于天然原油加工制得的喷气燃料,本产品是按规定之鉴定程序通过的试样所采用的原料和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的,其代号为RP-2。 本产品允许单独或复合加入各种有利于提高或改进喷气燃料质量的添加剂,加入量和类型根据具体情况另外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航空汽油和航空涡轮燃料中水溶性组分的检验以及这些组分对体积变化和油水界面影响的测定方法。本标准采用单位制[SI]单位。本标准使用中可能涉及到有危险的材料、操作和设备。本标准并未对此有关的所有安全问题都提出建议,用户在使用本标准前有责任制定相应的安全和保护措施,并明确其受限制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航空燃料的密度和苯胺点计算其净热值的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航空汽油和各种型号的喷气燃料。
本标准规定了用航空燃料的密度和苯胺点计算其净热值的方法。本标准适用于航空汽油和各种型号的喷气燃料。
1.1 本标准规定了喷气燃料和航空活塞式发动机燃料冰点的测定方法,低于冰点时航空燃料中会有固态烃类结晶形成。1.2 本标准采用单位制[SI]单位。1.3 本标准使用中可能涉及到有危险的材料、操作和设备。本标准并未对与此有关的所有安全问题都提出建议,用户在使用本标准前有责任制定相应的安全和保护措施,并明确其受限制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由天然原油或其馏分油加工制得的3号喷气燃料以及其与合成烃煤油馏分调合而成的3号喷气燃料的要求和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安全。本标准适用于航空涡轮发动机用3号喷气燃料。
本标准适用于测定含或不含抗静电添加剂的航空燃料与馏分燃料的电导率。本标准给出的是燃料不带电荷时的电导率,即电静止状态时测定的电导率(称作静止电导率)。 本标准采用便携式仪器测试方法。可在现场油罐内进行测试,也可在实验室内进行测试。测试前,应尽量减少残余电荷之干扰,还应避免被测燃料受到污染。 按SI单位表示的数值作为标准值。 本标准涉及某些有危险性的材料、操作和仪器,但是无意对与此有关的所有安全问题都提出建议。因此,用户在使用本标准之前应建立适当的安全和防护措施并确定有适用性的管理制度。对于特殊的预防措施参见有关条文。
本标准规定了在加速氧化条件下汽油氧化安定性的测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车用汽油、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和车用乙醇汽油等产品。
本标准规定了飞机地面加油和排油用的4种型别软管及软管组合件的尺寸、结构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a)芳香烃含量的体积分数不超过30%的石油基燃油;b)工作环境温度为-30 ℃~+65 ℃,并且在-40 ℃~+ 70 ℃气候条件下静态储存时不损坏;c)大工作压力为2.0 MPa,包括软管在使用时承受的冲击压力。
本标准规定了实验室或现场测量液态烃类“静止”电导率的精密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测定航空燃料和其他类似低电导率液态烃类的“静止”电导率。测量范围0.1~2000pS/m。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及船用燃气轮机燃料的分类。它应和GB12692.1<上标1)>联系起来理解。 本分类规定的燃气轮机燃料适用于工业燃气轮机及由航空发动机改装的用作工业或船用的燃气轮机。本分类仅包括在常压和正常贮存温度下为液态的石油燃料。 本分类规定的燃料不适用于航空燃料。 注:1)本标准中的GB 12692.1应理解为ISO 8216/0。
本标准为采购方提供向制造商采购燃气轮机装置包括联合循环机组及其辅助设备时所需的技术资料。由于燃气轮机的实际运行模式有很大的差别,本标准(有关部分)对运行模式进行明确分类,各类运行模式都有相应的标准额定值,这些额定值是基于ISO标准环境条件制定的。 本标准对投标时所必需满足的各种环境和安全方面的要求提出了依据,在可能情况下还给出了确定这些要求是否已被满足的标准。本标准不涉及燃气轮机安装时所必须遵守的或地方的法律和规定。 本标准对所涉及到的燃料和其他问题,例如用户及制造商双方应提供的资料制作了规定,但并不意味包含了合同所需的全部资料,每台燃气轮机的安装部应作为一个整体考虑。制造商与用户之间应进行技术协调,以保证所供应的设备互相配合,当由几个制造商共同供应设备时更须注意。 本标准适用于常规燃烧系统的开式循环燃气轮机动力装置以及闭式循环、半闭式循环和联合循环的燃气轮机动力装置。对于采用自由活塞式燃气发生器型燃气轮机或具有特殊热源(如化学流程、核反应堆、增压锅炉等)的燃气轮机,本标准也可作为依据,但需作适当修改。 本标准不适用于飞机、建筑机械、农业和工业牵引机械及汽车上采用的燃气轮机。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摩托车排气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曲轴箱排放要求、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三轮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型式检验的要求、生产一致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为动力,大设计车速大于50 km/h或排量大于50 ml的摩托车,和以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大设计车速大于50 km/h或排量大于50 ml的三轮摩托车。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石油罐导静电涂料电阻率的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石油罐、铁路槽车、加油车、运油车、石油管道等石油设施导静电涂料电阻率的测定,也适用于实验室中导静电涂料试片电阻率的测定。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用发动机净功率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由制造厂提出M和N类汽车用发动机净功率相对于转速变化的曲线。 本标准适用于往复活塞发动机(点燃式或压燃式)或转子发动机(点燃式或压燃式),但不包括自由活塞发动机。
本标准规定了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曲轴箱排放要求、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本标准规定了轻便摩托车型式检验的要求、生产一致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为动力,发动机排量不大于50 ml、大设计车速不大于50 km/h的两轮或三轮轻便摩托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