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科光析科学技术研究所官网!
免费咨询热线
400-635-0567
防排烟设施检测项目报价? 解决方案? 检测周期? 样品要求? |
点 击 解 答 ![]() |
GB/T 5907的本部分界定了与火灾预防有关的常用术语和定义。本部分适用于火灾预防、消防管理、消防标准化、消防安全工程、消防科学研究、教学、咨询、出版及其他有关的工作领域。
GB/T 5907的本部分界定了消防产品的常用术语和定义。本部分适用于消防管理、消防标准化、消防工程、消防科学研究、教学、咨询、出版及其他有关工作领域。
本部分规定了建筑及居住区数字化技术应用的检测内容、方法和验收要求等,包括通信系统、信息系统与监控系统以及支持这些系统工程的基础设施(包括:信息网络平台、综合布线系统、电源与接地、环境、机房系统、基础系统集成等)的检测验收。 本部分适用于对建筑及居住区数字化技术应用系统的功能与质量的第三方检测,相应的改扩建系统和其他应用项目可以参照使用。
本文件规定了核电厂内部防火和防爆设计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防火设计总要求、总平面布置的防火设计、火灾预防和限制火灾蔓延、消防疏散、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供水及灭火系统、通风防火与防排烟、火灾安全分析、内部防爆设计,以及区域和设备的防火设计要求等。本文件适用于国内新建陆上固定式热中子反应堆核电厂,其他类型核动力厂和核设施可参考本规范进行设计。本文件主要针对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如:核岛厂房、重要厂用水系统泵房和廊道等)的内部防火和防爆设计,常规岛和配套设施厂房的消防设计在满足本文件第4章、第5章和第13章中的要求(专门特指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的要求除外)基础上,遵照国内其他相关设计标准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内容、方法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用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控制室的一般要求、资料和管理要求、控制和显示要求、图形显示装置的信息记录要求、信息传输要求。本标准适用于GB 50116中规定的集中火灾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中的消防控制室或消防控制中心;亦适用于未设置消防控制室但设置本标准涉及的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
本标准规定了对洁净室及相关受控环境的性能及合理性评价的程序和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对洁净室相关受控环境的性能级合理性评价。
GB/T 31540的本部分作为基础指导性文件,规定了消防性能化设计及评估的总体方法。本部分适用于对各类新、改、扩建工程的消防性能化设计和评估。对交通工具的防火设计也可参考使用本部分所述方法。
GB/T 31540的本部分规定了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分析方法,适用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时间和自动灭火系统启动时间的计算,以及自动灭火系统效能的评估。本部分不考虑人为干预对探测、启动和灭火的影响。
GB/T 31593的本部分规定了消防安全工程所需要的数据类型及可能获得这些数据的方法指南。本部分适用于辨识各种数据是否适用于消防安全工程的各种物理、数学模型或者工程分析方法,为消防性能化设计者、审查者及消防安全工程技术人员在使用消防安全工程方法进行设计评估时提供指导。
GB/T 31593的本部分规定了火灾状况下人员的行为,特别是应急疏散行为的评估、量化和管理方法,提出了构成人员安全疏散设计评估基础的参数,提供了确定建筑内人员位置与状态随时间变化所需的流程、评估和计算方面的信息。本部分为消防安全工程设计人员、管理人员和消防安全技术人员提供了消防安全工程设计中有关疏散策略的工程方法和生命安全评估指南,适用于消防安全工程的人员疏散评估。本部分所指的人员疏散不包括采用电梯进行的人员应急疏散。
本标准规定了抽水蓄能电站保安电源的设置原则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装机容量250 MW及以上抽水蓄能电站保安电源的配置,250 MW以下抽水蓄能电站可参考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地铁车站及区间安全疏散的总体要求、土建设施及设备系统的疏散技术要求、安全疏散的运营管理要求等。本标准适用于钢轮钢轨系列地铁系统新建工程的安全疏散设计及已运营工程的疏散安全管理,轻轨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城际铁路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水力发电厂消防设施运行、维护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大中型水力发电厂(含抽水蓄能电厂)。
本标准规定了检验检测实验室技术要求的验收规范,包括设计与建设验收的总则、选址及平面布局、建筑结构及装饰装修、给排水系统、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建筑电气、气体管道、实验室家具、智能与控制、安全与防护、节能与环保、设计审查及使用验收等。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检验检测实验室的设计和建设,以及建设方对设计文件的审查和使用验收。本标准不适用于生物安全、动植物检验、净化及医学实验室。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抗震支吊架的一般要求、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9度地区的建筑给排水、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燃气、消防等系统抗震支吊架的设计、制造和检验。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城市交通隧道。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标准时,宜从其规定。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不适用于消防站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
1.0.1为了使洁净厂房设计符合节约能源、劳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确保洁净厂房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洁净厂房的设计。1.0.3洁净厂房设计应是施工安装、维护管理、检修测试和安全运行的基础。1.0.4洁净厂房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供下列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防火设计:1.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公共娱乐场所、健身体育场所和其他适用的民用场所等;2.按火灾危险性分类属于丙、丁、戊类的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