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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螺纹规格为M6~M24、产品等级为C级的圆头带榫螺栓。
本标准规定了螺纹规格为M5~M20、产品等级为C级的扁圆头方颈螺栓。
本标准规定了螺纹规格为M6~M24、产品等级为C级的扁圆头带榫螺栓。
本标准规定了螺纹规格为M6~M48、产品等级为A级和B级的六角头加强杆螺栓。
本标准规定了螺纹规格为M6~M48、产品等级为A级和B级的六角头螺杆带孔加强杆螺栓。本标准规定的螺栓是在GB/T 27产品的杆部制出开口销孔。
本标准规定了螺纹规格为M 3~M 12、全螺纹、性能等级为5.6、8.8、10.9、A2-70、A4-70、CU2、CU3和AL4级、产品等级为A级的六角头带槽螺栓。本标准规定的螺栓是在GB/T 5783产品的头部制出一字槽。
本标准规定了螺纹规格为M5~M48、产品等级为B级的小方头螺栓。
本标准规定了开槽锥端紧定螺钉的型式尺寸、技术条件和标记。本标准适用于螺纹规格为M1.2~M12、产品等级为A级的开槽锥端紧定螺钉。
本标准规定了开槽凹端紧定螺钉的型式尺寸、技术条件和标记。本标准适用于螺纹规格为M1.6~M12、产品等级为A级的开槽凹端紧定螺钉。
本标准规定了标准电压的值,作为:——供电系统标称电压的优选值;——设备和系统设计的参考值。本标准适用于:——标称电压高于220 V、标准频率为50 Hz的交流输电、配电、用电系统及其设备。——交流和直流牵引系统。——额定电压低于120 V、标准频率为50 Hz(但不绝对限制)的设备,以及直流电压低于1 500 V的设备。包括电池(由原电池或蓄电池单元组成的)、其他电源装置(交流或直流)、电气设备(包括工业和通信)和电器。——高压直流输电系统。本标准不适用于表征或传输信号和测量值的电压。本标准不适用于电气设备内部元件、部件或零件的电压。
GB/T 223的本部分规定了用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测定钢铁中钴含量。本部分适用于钢铁及合金中质量分数为0.003%~5.0%钴含量的测定。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薄板和薄带反复弯曲试验方法的原理、符号、试验设备、试样、试验程序和试验报告。本标准适用于厚度等于或小于3 mm的金属薄板和薄带反复弯曲塑性变形能力的测定。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线材反复弯曲试验方法的原理、符号、试验设备、试样、试验程序和试验报告。本标准适用于直径或特征尺寸为0.3 mm~10 mm的金属线材反复弯曲塑性变形能力的测定。本标准所列直径或特征尺寸范围可能在相关产品标准中给出了更具体的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圆形横截面金属管塑性变形能力的压扁试验方法,也可用来揭示其缺陷。除相关产品标准规定以外,本标准适用于外径不超过600 mm且壁厚不超过外径15%的金属管。
本标准规定了滚动轴承(以下简称轴承)及其分部件代号的编制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一般用途的轴承。
GB/T 311的本部分将为正确执行GB 311.1—2012《绝缘配合第1部分:定义、原则和规则》提供指导,以便经济合理地确定三相交流电力系统中输变电设备或成套装置的额定耐受电压、选取相应于设备高电压U<下标m>的标准绝缘水平。本部分与GB 311.1—2012相对应,适用于高压交流输变电设备的相对地绝缘、相间绝缘和纵绝缘,并按设备高电压分为两个范围,即范围I和范围II。与设备高电压的关联性仅是为了绝缘配合的目的,本部分不包括对人员安全的要求。本部分适用于标称电压为1 kV以上的三相交流系统,给出或推荐的数值一般也仅适用于这些系统。但是,提供的基本原则对两相和单相电力系统也是适用的。在导则中强调结合具体工程研究绝缘配合,以合理确定绝缘水平的必要性,这对范围II的设备更有意义。本部分不考虑例行试验,有关例行试验由相关设备委员会规定。本部分的内容严格遵循GB 311.1—2012给出的绝缘配合的程序(GB 311.1—2012中图1)。本部分第2章至第5章与GB 311.1—2012图1中相应的框格对应,给出了如何掌握绝缘配合程序原则的详细信息,求取要求耐受电压。本部分强调,在绝缘配合程序的初阶段,必须充分考虑到运行中作用电压的所有起因、分类以及类型,与设备高电压的范围(范围I、范围II)无关。只有在程序的后阶段,在选取标准(额定)耐受电压时,采用了用标准耐受电压涵盖特殊运行作用电压的原则,给出了GB 311.1—2012中标准绝缘水平与设备高电压之间的对应关系。附录中给出了支撑标准正文阐述的原则
本标准规定了日用安全火柴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日常生活用安全火柴,不适用于其他特殊性能火柴。
本标准规定了用CFR辛烷值试验机测定汽油辛烷值(马达法)的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点燃式发动机燃料马达法辛烷值的测定,不适用于主要由含氧化合物组成的燃料及其燃料组分。
本标准规定了热轧钢棒(圆钢、方钢、扁钢、六角钢、八角钢)的截面形状、截面尺寸、重量及允许偏差、长度及允许偏差、外形等。本标准适用于直径为5.5 mm~380 mm的热轧圆钢和边长为5.5 mm~300 mm的热轧方钢;厚度为3 mm~60 mm,宽度为10 mm~200 mm一般用途热轧扁钢;厚度为4 mm~100 mm,宽度为10 mm~310 mm热轧工具钢扁钢(一般用途热轧扁钢和热轧工具钢扁钢以下统称热轧扁钢);对边距离为8 mm~70 mm的热轧六角钢和对边距离为16 mm~40 mm的热轧八角钢。
本标准规定了十字槽盘头自攻螺钉的型式尺寸、技术条件和标记。本标准适用于螺纹规格为ST 2.2~ST 9.5、产品等级为A级的十字槽盘头自攻螺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