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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钢门窗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规格和标记、一般要求、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用钢窗和民用建筑用钢门。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幕墙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标记;通用要求和专项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玻璃、石材、金属板、人造板材为饰面材料的构件式幕墙、单元式幕墙、双层幕墙,还适用于全玻幕墙、点支承玻璃幕墙。采光顶、金属屋面、装饰性幕墙和其他建筑幕墙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不适用于混凝土板幕墙、面板直接粘贴在主体结构的外墙装饰系统,也不适用于无支承框架结构的外墙干挂系统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主要部件的选材原则、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贮热水箱容积不大于0.6m<上标 3>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主要部件。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用塑料门(以下简称塑料门)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规格和标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基材为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制作的建筑用门、其他种类塑料门可参照采用、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用塑料窗(以下简称塑料窗)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规格和标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基材为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制作的建筑用窗、其他种类塑料窗可参照采用、
本标准规定了木门窗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与标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运输、包装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用木门和木窗。
本部分规定了铝木复合门窗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标记、一般要求、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产品标志、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本部分适用于铝合金型材与木型材复合制作的建筑门窗。本部分不适用于防火、防盗等特种用途门窗。
GB/T 29734的本部分规定了铝塑复合门窗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代号、规格和标记、材料、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部分适用于采用铝塑复合型材加工制作的建筑用门窗。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中方木原木结构、胶合木结构和轻型木结构的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城市交通隧道。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标准时,宜从其规定。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为减少民用建筑受噪声影响,保证民用建筑室内有良好的声环境,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宅、学校、医院、旅馆、办公建筑及商业建筑等六类建筑中主要用房的隔声、吸声、减噪设计。其他类建筑中的房间,根据其使用功能,可采用本规范的相应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设置的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维护管理。
本条是编制本标准的目的。本标准仅限于施工质量的验收,工程立项决策阶段、勘察设计阶段和使用中的质量问题不属于本标准的范畴。本次修编将有关地下铁道工程的验收标准与施工标准分开,组成新的工程质量验收体系,以统一地下铁道工程质量的验收方法、程序和质量标准。
本规范适用于±800kV及以下换流站土建工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施工质量的验收。
1.0.1 为适应我国疾病预防控制事业的发展,保证省、地(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 “疾控中心”)建筑在设计、施工和验收方面符合使用功能、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等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疾控中心建筑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建筑设计、施工和验收。本规范不适用于生物安全四级实验室。1.0.3 疾控中心的建设,必须坚持科学、合理、实用、规范的原则,应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应在满足基本功能、实现工艺设计要求的同时,体现标准化、智能化、人性化的特点。1.0.4 疾控中心的建设应符合现行有关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的规定。1.0.5 有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应符合现行标准《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 50346、《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的有关规定。动物实验室应符合现行标准《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GB 14925及《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GB 50447的有关规定。1.0.6 疾控中心建筑的设计、施工和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中药药品生产厂房及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确认及验证等。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燃煤和燃气发电工程的节能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机械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精对苯二甲酸工厂生产装置和辅助生产设施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不包括为精对苯二甲酸工厂服务的公用工程设施和办公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