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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起动机检测

发布日期: 2024-06-21 17:34:53 - 更新时间:2024年06月29日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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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72-2017滚动轴承 代号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滚动轴承(以下简称轴承)及其分部件代号的编制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一般用途的轴承。

GB/T 1147.1-2017中小功率内燃机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T 1147的本部分规定了中小功率内燃机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本部分适用于道路车辆、船舶、农用拖拉机和林业机械、工程机械、发电机组、排灌机械用中小功率内燃机(以下简称内燃机),其他目前尚无合适标准可用的中小功率内燃机也可参照执行。

GB/T 1147.2-2017中小功率内燃机 第2部分:试验方法

GB/T 1147的本部分规定了中小功率内燃机的试验方法。本部分适用于道路车辆、船舶、农用拖拉机和林业机械、工程机械、发电机组、排灌机械用中小功率内燃机(以下简称内燃机),其他中小功率内燃机也可参照执行。

GB/T 3871.10-2006农业拖拉机 试验规程 第10部分;低温起动

GB/T 3871的本部分规定了农业拖拉机低温起动性能试验规程。 本部分适用于电起动和手起动的农业拖拉机低温起动试验。汽油机起动(包括二级起动型汽油机)、反冲起动(小型汽油机为动力的机型)等拖拉机亦可参照执行。

GB/T 4782-2001道路车辆 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 词汇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车辆用的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词汇。 本标难适用于四个车轮以上(含四个车轮)的各种道路车辆。

GB/T 6247.3-2013凿岩机械与便携式动力工具 术语 第3部分:零部件与机构

GB/T 6247的本部分界定了零部件与机构通用术语,凿岩机械、便携式非电类动力工具(包括气动工具和液压工具)以及气动机械的零部件与机构的术语。本部分适用于凿岩机械、气动工具、液压工具和气动机械。

GB/T 6572-2014土方机械 液压挖掘机 术语和商业规格

本标准规定了自行履带式和轮胎式液压挖掘机及其工作装置和附属装置的术语和商业文件的技术内容。本标准适用于通用的挖掘机及部件,不适用于步履式挖掘机专用的部件术语或商业规格。

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的整车及主要总成、安全防护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基本技术要求,以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及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所有机动车,但不适用于有轨电车及并非为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设计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闭道路和场所作业施工的轮式专用机械车。

GB/T 8590-2018土方机械 推土机 术语和商业规格

本标准规定了自行履带式或轮胎式推土机及其工作装置的术语和商业规格。

GB 10395.1-2009农林机械.安全.第1部分:总则

GB 10395的本部分规定了设计和制造自走式、悬挂式、半悬挂式和牵引式农林机械的通用安全要求及其符合性判定方法。本部分还规定了制造厂应提供的安全操作(包括遗留风险)信息的类型。本部分涉及的重大危险(附录A中列出)、危险状态和危险事件,与制造厂预定和预见状态下使用农业机械相关(见第4章)。本部分不包括环境危险、道路安全、电磁兼容方面要求,也不包括动力传动机构的运动件要求,但防护装置和屏障的强度要求除外(见4.7),还不包括振动方面技术要求,但振动声明方面要求除外。本部分还不涉及与维修人员保养或维修相关的危险。GB 10395的本部分适用于农林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 本部分涉及的所有危险将不会都出现在某一特定机器上。对GB 10395本部分涉及的任何机械,若有直接适用该类机械的GB 10395专用部分,则应优先执行该GB 10395专用部分的规定。

GB 10395.10-2006农林拖拉机和机械.安全技术要求.第10部分;手扶微型耕耘机

本部分规定了手扶耕耘机(或称微型耕耘机、田园管理机等)的机械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发动机/电动机标定功率小于等于7.5kW的手扶耕耘机。 本部分不适用于: ——发动机/电动机标定功率大于7.5kW的耕耘机; ——动力输出轴(PTO)驱动的机械; ——前悬挂电动手持耕耘机; ——直流电压超过42V或与主电源线路直接连接的动力耕耘机电气方面的要求。

GB 10395.14-2006农林拖拉机和机械.安全技术要求.第14部分;动力粉碎机和切碎机

本部分规定了在固定状态下作业,主要用于加工树枝和木头等有机物料的手工喂入式动力粉碎机和切碎机,包括具有辅助真空收集装置的动力粉碎机和切碎机的术语及定义、安全要求和试验规程。本部分不适用于在距切割装置的相应安全距离下测得的喂料口尺寸大于400mm×400mm的粉碎机和切碎机。 本部分未规定由外部动力源驱动的粉碎机和切碎机以及播撒物料或给装载车装载的动力卸载型粉碎机和切碎机的要求。本部分不适用于机动喂人式粉碎机和切碎机,以及具有下列附件的粉碎机和切碎机,这些附件为:一个或多个非金属丝线的切割装置;固定在一般为圆形中央驱动装置上的一个或多个非金属丝线切割元件,这些切割元件借助于离心力进行切割,且每一个切割装置的动能小于10J。 本部分不包括直流电压超过42V或与主电源直接联接的动力粉碎机和切碎机电气方面的要求。

GB 13094-2017客车结构安全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客车结构的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M<下标2>类和M<下标3>类客车,包括无轨电车。本标准不适用于卧铺客车、专用校车、专用客车和非道路行驶的客车。

GB/T 14099.3-2009燃气轮机.采购.第3部分:设计要求

GB/T 14099的本部分给出了采购方从成套商采购各种用途的燃气轮机和燃气轮机系统(包括用于联合循环系统的燃气轮机)及其辅助设备的设计要求,同时,为采购过程提供帮助和技术信息。本部分不涉及设备安装地需遵守的地方或的立法规定。本部分适用于开式系统中的简单循环、联合循环和回热循环的燃气轮机。本部分不适用于推进式飞机、筑路和运输机械、农业用和工业用的牵引机械和公路车辆用的燃气轮机。本部分的基本内容也适用于利用特殊热源(如化学过程、核反应堆、增压锅炉)的燃气轮机。GB/T 14099的相关部分适用于闭式和半闭式的系统。

GB/T 14099.9-2006燃气轮机.采购. 第9部分;可靠性、可用性、可维护性和安全性

本部分的目的是为了在燃气轮机制造商、采购方、顾问、管理机构、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间交换可靠性、可用性、可维护性和安全性的信息提供基础。它规定了在本部分中所使用的名词术语和定义,同时还描述了部件的预计寿命,检修和用以确定大修期的准则。 本部分适用于燃气轮机的所有部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述部件: ——压气机 ——透平 ——燃烧系统 ——间冷器 ——回热器 ——空气管路系统 ——排气系统 ——进气系统 ——控制系统 ——燃料系统 ——润滑油系统 ——冷却水系统 ——转子轴承 ——传动装置 ——联轴器 ——起动装置 ——底盘/基础 ——罩壳和通风系统

GB/T 15135-2018燃气轮机 词汇

本标准界定了在燃气轮机领域内使用的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适用于开式循环(使用常规燃烧系统)、闭式循环、半闭式循环及联合循环燃气轮机。

GB 16151.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部分:拖拉机

GB 16151的本部分规定了拖拉机的整机及其发动机、传动系、行走系、转向系、制动系、照明及信号等装置、液压悬挂及牵引装置、驾驶室等部件有关运行安全和排气污染物控制、噪声控制的基本技术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在我国使用的轮式、履带和手扶拖拉机和拖拉机运输机组的安全检验,其他用于农业作业的具有拖拉机功能的动力机械参照使用。

GB/T 16273.6-2003设备用图形符号 第6部分;运输、车辆检测及装载机械通用符号

GB/T l6273的本部分规定了表示运输、车辆检测及装载机械的特征、操作指示和功能状态等的通用符号。 本部分适用于运输、车辆检测及装载机械的操作控制器(或控制台)、指示器、连接插口等。

GB/T 18297-2001汽车发动机性能试验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用发动机性能台架试验方法,其中包括各种负荷下的动力性及经济性试验方法,无负荷下的起动、怠速、机械损失功率试验方法以及有关气缸密封性的活塞漏气量及机油消耗量试验方法等,用来评定汽车发动机的性能。 本标准适用于轿车、载货汽车及其他陆用车辆的内燃机,不适用于摩托车及拖拉机用内燃机。该内燃机属往复式、转子式,不含自由活塞式。其中包括点燃及压燃机、二冲程及四冲程机、非增压及增压机(机械增压、涡轮增压及中冷)、水冷及风冷机。 凡新设计及有重大改进的发动机定型试验、转产生产的发动机验证试验以及现生产的发动机质量检验试验等,均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 本标准还可作发动机制造厂和汽车制造厂之间交往的技术依据。

GB 18352.5-2013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和低温下排气污染物、双怠速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车载诊断(OBD)系统(简称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下排气污染物、自由加速烟度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本标准也规定了燃用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本标准也规定了作为独立技术总成、拟安装在轻型汽车上的替代用污染控制装置,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核准规程。本标准也规定了排气后处理系统使用反应剂的汽车的技术要求,以及装有周期性再生系统汽车的排放试验规程。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轻型汽车(包括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在制造厂的要求下,大总质量超过3 500 kg但基准质量不超过2 610 kg的M<下标1>、M<下标2>和N<下标2>类汽车可按本标准进行型式核准;对已获得本标准型式核准的车型,在满足相应要求时可扩展至基准质量不超过2 840 kg的M<下标1>、M<下标2>、N<下标1>和N<下标2>类汽车。本标准不适用于已根据GB 17691-2005的规定获得第V阶段型式核准的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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