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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在脉冲输入行驶和随机输入行驶工况下的平顺性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M类、N类车辆。
GB/T 5907的本部分界定了消防产品的常用术语和定义。本部分适用于消防管理、消防标准化、消防工程、消防科学研究、教学、咨询、出版及其他有关工作领域。
GB/T 6960的本部分规定了拖拉机驾驶室、驾驶座和覆盖件的术语和定义,并列出对应的英文名称。 本部分适用于拖拉机。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的整车及主要总成、安全防护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基本技术要求,以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及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所有机动车,但不适用于有轨电车及并非为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设计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闭道路和场所作业施工的轮式专用机械车。
GB 7956的本部分规定了举高消防车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部分适用于各类举高消防车。
本标准规定了大型游乐设施(以下简称游乐设施)的总则、材料和紧固件、设计、制造与安装、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的基本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大型游乐设施。本标准不适用于竞技体育设施和健身设施。
GB 10395的本部分规定了设计和制造安装在固定式圆形青贮窖中用卸出青贮饲料和类似饲料的卸料机的安全要求和判定方法,还规定了制造厂应提供的安全操作信息的类型。本部分未规定卸料机移窖时安装或拆除方面的技术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在青贮饲料层上表面工作的低速电动青贮窖卸料机。本部分仅涉及由卸料机产生的危险,不涉及青贮窖系统自身产生的危险。本部分未考虑环境方面因素。
本标准规定了车辆正面碰撞时前排外侧座椅乘员保护方面的术语和定义、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M<下标1>类汽车和大设计总质量不大于2500 kg的N<下标1>类汽车,以及多用途货车。
本标准规定了客车结构的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M<下标2>类和M<下标3>类客车,包括无轨电车。本标准不适用于卧铺客车、专用校车、专用客车和非道路行驶的客车。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安全带、约束系统、儿童约束系统和ISOFIX儿童约束系统的定义、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a)前向或后向座椅上安装了作为成年乘员独立装备单独使用的安全带和约束系统的M、N类车辆;b) M、N类车辆前向或后向座椅上作为成年乘员独立装备单独使用的安全带和约束系统;c)安装了儿童约束系统和ISOFIX儿童约束系统的M<下标1>和N<下标1>类车辆;d)装有安全带提醒装置的M<下标1>类车辆。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安全带安装固定点和儿童约束系统的ISOFIX固定点系统及其上拉带固定点的位置、强度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安装了前向和后向座椅成年乘员用安全带安装固定点的M和N类车辆。本标准也适用于安装了用于儿童约束系统的ISOFIX固定点系统及其上拉带固定点的M<下标1>和N<下标1>类车辆。
本标准规定了汉字键盘输入用通用词语。 本标准适用于汉字键盘输入、方案优化和评测。中文信息处理的其他领域也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测量GB/T 8498中定义的驾乘式土方机械用落物保护结构(FOPS)特性的试验室试验,并给出了落物保护结构(FOPS)在典型试验中的性能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与机器做成整体式或部件式的FOPS。本标准不适用于土方回填压实机、挖掘机、压路机、挖沟机、吊管机及用于操作附属装置(如反铲附属装置)的附加座椅的FOPS,或者额定功率小于15kW的机器。
本标准规定了土方机械用约束系统(座椅安全带及其固定器)的低性能要求。一旦机器滚翻时,须用它将司机或架乘人员拉牢于滚翻保护结构(ROPS)之内,或一旦机器倾翻时,须用它将司机或架乘人员拉牢于倾翻保护结构(TOPS)之内。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综合性能检验机构的服务功能、管理要求、技术能力要求以及场地和设施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汽车综合性能检验机构的建设、运行管理、能力认定和监督管理。
GB/T 18029的本部分规定了轮椅车的设计要求、性能要求和相关的测试方法,还规定了对于轮椅车标识、售前文件、使用说明和警告信息等内容。这些规定适用于基础框架和座椅系统构成的整体轮椅车,也适用于配有附加组件(设计用于满足一项或多项要求)的轮椅车。本部分适用于所有手动和动力轮椅车,包括代步车,其除了用于轮式移动的基本功能外,还常被用来作为机动车的前向座椅,乘坐者可以是体重等于或大于22 kg的儿童或成人。
GB/T 18029本部分给出了手动轮椅车、电动轮椅车(包括电动代步车)及其座椅系统的术语和定义。GB/T 18029本部分包括但不限于用在GB/T 18029、ISO 10542、ISO 16840系列标准两个或两个以上标准中的优先术语,但不包括日常汉语中明确定义的术语。
本标准规定了水上游乐设施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水滑梯、游乐池、互动戏水设施、峡谷漂流、游船等水上游乐设施。本标准不适用于6人以上乘坐并有专人操作的船类和充气式水滑梯。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和低温下排气污染物、双怠速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车载诊断(OBD)系统(简称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下排气污染物、自由加速烟度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本标准也规定了燃用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本标准也规定了作为独立技术总成、拟安装在轻型汽车上的替代用污染控制装置,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核准规程。本标准也规定了排气后处理系统使用反应剂的汽车的技术要求,以及装有周期性再生系统汽车的排放试验规程。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轻型汽车(包括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在制造厂的要求下,大总质量超过3 500 kg但基准质量不超过2 610 kg的M<下标1>、M<下标2>和N<下标2>类汽车可按本标准进行型式核准;对已获得本标准型式核准的车型,在满足相应要求时可扩展至基准质量不超过2 840 kg的M<下标1>、M<下标2>、N<下标1>和N<下标2>类汽车。本标准不适用于已根据GB 17691-2005的规定获得第V阶段型式核准的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