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科光析科学技术研究所官网!
免费咨询热线
400-635-0567
车用低压电线束检测项目报价? 解决方案? 检测周期? 样品要求? |
点 击 解 答 ![]() |
本标准规定了客车结构的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M<下标2>类和M<下标3>类客车,包括无轨电车。本标准不适用于卧铺客车、专用校车、专用客车和非道路行驶的客车。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和低温下排气污染物、双怠速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车载诊断(OBD)系统(简称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下排气污染物、自由加速烟度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本标准也规定了燃用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本标准也规定了作为独立技术总成、拟安装在轻型汽车上的替代用污染控制装置,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核准规程。本标准也规定了排气后处理系统使用反应剂的汽车的技术要求,以及装有周期性再生系统汽车的排放试验规程。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轻型汽车(包括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在制造厂的要求下,大总质量超过3 500 kg但基准质量不超过2 610 kg的M<下标1>、M<下标2>和N<下标2>类汽车可按本标准进行型式核准;对已获得本标准型式核准的车型,在满足相应要求时可扩展至基准质量不超过2 840 kg的M<下标1>、M<下标2>、N<下标1>和N<下标2>类汽车。本标准不适用于已根据GB 17691-2005的规定获得第V阶段型式核准的汽车。
本标准规定了从150 kHz~2 500 MHz频率范围内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任何用于车辆、挂车和装置的电子/电气零部件。本标准中频率分布的细节参考了电信联盟(ITU)出版物及在中国的实际应用情况。本标准中的限值用于保护车载接收机,使其免受同一车内零部件/模块产生的骚扰。第5章提供了整车(无论连接到电网充电与否)测量的方法和限值,第6章提供了零部件/模块测量的方法和限值。只有根据车辆限值进行的整车试验才能被用于终评价零部件的兼容性。被保护的接收机类型包括:广播接收机(声音和电视),地面移动通信,无线电话,业余的、民用的无线电设备,卫星导航系统(北斗、GPS等)、Wi-Fi和蓝牙设备。本标准中的车辆是以内燃机、电力或二者共同实现自行驱动的装置。车辆包括(但不限于)乘用车、货车、农用拖拉机及雪地车。可参照附录A中的流程图判定装置或设备是否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不包括保护电控系统免受射频(RF)发射、瞬态或脉冲电压波动影响的内容。这些内容包括在其他标准化委员会出版物中。本标准中的限值为推荐值,在车辆制造商和零部件供应商达成一致的条件下可以更改。本标准也适用于车辆制造商、零部件和设备供应商在车辆交付使用后,附加和连接在车辆线束或车载电源连接器上的零部件和设备。由于安装位置、车身结构和线束设计会影响无线电骚扰对车载接收机的耦合,第6章定义了多种限值等级。使用的限值等级(作为频带的函数)需经车辆制造商和零部件供应商一致同意。本标准定义的试验方法用于帮助车辆制造商和供应商改善整车和零部件设计,以确保车载射频发射控制在一定水平。整车试验限值作为指导,其制定基于典型无线电接收机使用车载天线这一情况,如果未配备该特定天线,则使用试验天线。出于经济原因,车辆制造商应自主确定哪些频段用于车内可能的无线电业务。例如,虽然电视波段占用了无线电频谱的一段重要部分,但是许多车型可能不会安装电视接收机,在这样的车上试验和改善该频段噪声源是不经济的。1979年,世界管理无线电通信大会(WARC)将第一区域的低频限制到148.5 kHz。就车辆而言,150 kHz试验就足够了。用于传导骚扰和车辆充电模式测量的人工网络见附录E。存在脉冲噪声的情况下判断无线电通信降级的定性方法可参见附录H。电动和混合动力车辆车内屏蔽的高压电源系统的试验方法见附录I。零部件试验用ALSE的性能确认方法可参见附录J。
本标准规定了起重冶金电动机(含涡流制动器)、升降机用电动机、塔式起重机及其他建筑机械用电动机、平车用电动机、锥形转子电动机和屏蔽电动机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起重机机械及其他类似设备、冶金辅助设备、升降机、塔式起重机及其他建筑机械、平车等电力传动用电动机以及石油、化工等行业用于输送不含有固体颗粒的屏蔽电动机(在下述条款中以上所有电动机,包括涡流制动器统称电动机,部分特殊条款除外)。
本标准规定了开启式客车安全顶窗的产品分类及型号表示、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及储存。本标准适用于M<下标2>类和M<下标3>类客车用开启式安全顶窗。
GB/T 25984的本部分规定了汽车用汽油或柴油发动机供油系统的有刷电动燃油泵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等。本部分适用于有刷电动燃油泵。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载智能终端的一般要求、功能要求、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安装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范围内城市公共汽电车上安装的车载智能终端的设计、生产、检验与使用。车载视频监控终端、车载调度终端以及其他营运车辆的智能终端在相同技术条件下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铁道客车及动车组用电气控制柜的术语和定义,使用环境,分类、组成及型号标记,技术参数,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铁道客车及动车组用电气控制柜。其他电气箱和特殊车辆控制柜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移动实验室载具的术语及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运输及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移动实验室使用的载运工具。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车载静止式直流电能表(以下简称电能表)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及储存。本标准适用于电动汽车车载静止式直流电能表。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用驱动电机系统电磁兼容性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纯电动汽车、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用驱动电机系统。本标准对于HV(高压)电源系统部件视为典型的全屏蔽系统。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用锂离子电池的模块型号、蓄电池系统要求、试验方法、标识、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用锂离子蓄电池系统。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Ⅲ、Ⅳ级标准轨距铁路的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铁路工程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及验收等。
本规范为企业的设备检修提供指导意见,可作为企业制定设备检修细则、检修操作规程和设备完好标准的依据。本规范执行《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煤炭法律、法规、规程和管理标准,执行和有关煤炭行业的所有技术标准。本规范通用部分的技术要求和计量单位等执行或有关行业的技术标准。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造的浅圆仓、立筒仓、砖圆仓和房式仓等工程项目的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可作为粮食仓库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的验收依据。本规程只适用于额定电压1kV及以下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安装工程及验收。 本规程中所指机电设备,系指粮食仓库常用且固定安装的机电设备,其他移动式设备及本规程未提及的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应按各设备的相关规范及产品技术要求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警用液压自动路障车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代号、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汽车整车或二类底盘改装的警用液压自动路障车。
本标准规定了运输机整机及其系统、结构的维修性设计一般要求和详细要求及其对地面设备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运输机和军用运输机的维修性设计,可作为维修性论证、设计、评审的依据。在编制具体型号维修性设计准则时,可以对本准则详细要求进行剪裁。
本标准规定了无轨电车整车、底盘、驱动电机与驱动控制器、高压电气设备、集电器系统、车载储能装置、车辆总线、车载服务设施、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配置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客运无轨电车的设计、生产、运营和维护。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公共汽车的分类、整车要求,以及供电设备、驱动单元与辅助设备、车辆管理系统、车载储能装置、车载服务设施、即时充电配套设施与设备和标识等方面的配置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电动公共汽车及其配套设施与设备的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