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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检验等方面应遵守的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建筑用塔机。其他用途的塔机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汽车式、轮胎式及履带式的塔机。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工业车辆分类的术语和定义、也规定了主要部件及其所属附件的术语和定义。 某些术语并未给出定义、是因为它们是不言而喻的,或是因为它们通常在别的地方也使用。 在适当地方,采用插图阐明定义。 本标准的附录中给出了与工业拖车及其作业区域有关的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规定了在带载荷或空载状态下,自行式土方机械及其配备或拖曳的工作装置的牵引性能试验方法。本标准规定在行驶速度下测试下列指标:牵引力、牵引功率和轮胎或履带的滑转率。本标准适用于挖掘机以外的所有类型的自行式土方机械。
本标准规定了自行履带式和轮胎式液压挖掘机及其工作装置和附属装置的术语和商业文件的技术内容。本标准适用于通用的挖掘机及部件,不适用于步履式挖掘机专用的部件术语或商业规格。
本标准规定了液力变矩器在台架上测定性能的试验条件、方法和数据处理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液力变矩器的性能试验。液力机械变矩器应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铲运机(包括拖式铲运机)及其装置的术语和商业文件的技术内容。
GB/T 8190的本部分规定了在现场状况下评定压燃式发动机排气烟度的试验循环和测试规程。本部分主要用于对已按GB/T 8190.9规定完成“认证”或“型式认证”的发动机进行在用机的烟度测试。GB/T 8190.9则规定了不同用途发动机的试验台测量用试验循环和测试规程。在进行瞬态烟度试验循环应使用按消光原理工作的烟度计测量烟度。本部分规定了烟度试验循环以及测量和分析烟度的方法。采用消光原理测量烟度的详细规定可参见ISO 11614。本部分旨在规定测量和分析烟度试验循环以及测量方法。本部分第5章~第11章规定的试验规程和测量方法适用于往复式内燃机。但一种用途的发动机只能使用本部分规定的相应试验循环的一种进行评定。本部分的附录A、附录B及附录C各包含一种适合于该附录范围所列特定用途的发动机。在某些情况下,附录中规定的烟度试验循环亦可用于GB/T 8190第4部分中所涵盖的发动机和机械。
本标准规定了自行式平地机性能和可靠性的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整体或铰接机架的自行式平地机。
本标准规定了振动压路机(以下简称压路机)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自行式、拖式和手扶式振动压路机。
本标准规定了自行履带式或轮胎式推土机及其工作装置的术语和商业规格。
本标准规定了带有工作装置和附属装置的轮胎式土方机械在水平地面上进行转弯时,所形成的转弯直径、转弯半径、机器通过直径、外侧和内侧轮胎通过直径等的测定。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可转向的轮胎式土方机械。
GB 10054的本部分规定了运载装置不可进入的倾斜式货用升降机(以下简称“升降机”)制造、安装、使用、维护的安全和技术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动力驱动的、临时安装的、由建设施工工地人员使用的、服务于一个上部层站或工作区域延伸到导轨终端(例如在屋顶)的、带有运载装置的施工升降机。其具有下列特征:--只用于运送货物;--运载装置任何时候都禁止人员踏入;--运载装置有导向;--运载装置至少可在与垂直面成30°的方向上运行,且可在垂直方向和制造商规定的大倾角之间的任意角度下使用;--运载装置由钢丝绳和强制式传动系统支撑;--运载装置由操作者通过止-动式控制装置控制;--运载装置不使用任何对重;--运载装置大额定载荷为300 kg;--运载装置大速度为1.00 m/s;--导向装置需要独立结构物的支撑。本部分第4章列出了本部分识别的该机器在使用寿命期的各阶段可能发生的各种危险,并指示了按制造商的规定来使用时消除或减小这些危险的方法。本部分的安全要求和/或措施涉及了升降机的底架、导轨、运载装置、传动装置、电气和/或液压装置和控制系统的设计。包括任何导轨支撑的设计,但不包括支撑结构物(例如建筑物或脚手架)和任何附墙架的设计。其他方面如任何混凝土、碎石、木材或其他基础配置的设计、底部围栏、升降通道的防护和上部层站,在本部分的使用说明书部分中论述。本部分未包括对下列情况的补充要求:--恶劣工作环境(例如极端气候、强磁性场所);--防雷击;--特殊情况(如潜在的爆炸环境)下应遵守的特殊规则;--电磁兼容性(发射、抗扰度);--
本标准规定了施工升降机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齿轮齿条式、钢丝绳式和混合式施工升降机。本标准不适用于电梯、矿井提升机、无导轨架的升降平台。
本标准规定了重型轨道车的使用条件、型号与功率系列、一般要求、整机牵引运行性能要求、主要部件要求、安全设备与事故预防装置、检查与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1435mm标准轨距,以柴油机为动力的重型轨道车的设计、制造和检验。重型轨道车柴油机单机大装车功率一般为1000kW以下。非标准轨距的重型轨道车,除在设计任务书中说明特殊要求外,其余也可参照使用。
GB/T 10175的本部分规定了GB/T 8498中定义的轮胎式及履带式装载机和挖掘装载机装载部分的撅起力和大提升高度提升能力的测试方法。
GB 10827的本部分规定了如ISO 5053所定义的下列自行式工业车辆(以下简称“车辆”)的安全要求及其验证方法:a) 平衡重式叉车;b) 前移式叉车(具有可伸缩的门架或货叉架);c) 插腿式叉车;d) 托盘堆垛车;e) 高起升平台搬运车;f) 操作台起升高度不大于1 200 mm的车辆;g) 侧面式叉车(单侧);h) 侧面堆垛式叉车(两侧和三向);i) 托盘搬运车;j) 双向和多向运行叉车;k) 牵引力不大于20 000N的牵引车;l) 平衡重式越野叉车;m) 其他以蓄电池、柴油、汽油或液化石油气为动力的工业车辆。对于操作台起升高度大于1 200 mm的车辆和/或带着载荷起升至1 200 mm以上运行的车辆,本部分应与ISO 3691-3一起使用。本部分不适用于自行式伸缩臂式叉车、无人驾驶车辆和载运车,ISO 3691-2、ISO 3691-4和ISO 3691-6分别适用于这些车辆。本部分不适用于在苛刻条件下(如极端天气、冷库应用、危险环境)工作的车辆,这些情况需要有特殊防护措施。本部分涉及了除以下情形外,有关机械在制造商预期用途下使用和可预见条件下误用的,如附录B所列的所有重大危险、危险状态或危险事件。本部分不包括下列情况可能发生的危险:--在制造过程中;--搬运能自由摆动的悬吊载荷时;--在公路上使用时;--在潜在爆炸性环境中操作时;--在与货架之间的单侧间隙小于500 mm的狭窄通道上使用时;--驾驶拖曳载荷的坐驾式车辆时,由于采用非人类工效学姿势而引起;--驾驶额定起重量大于10 000 kg
本标准规定了土方机械行驶速度的测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轮胎式和履带式的土方机械。 本标准规定的测定方法可适用于不同情况,对于每种特定情况,应在试验报告中阐明机械的状态,例如满载或空载。
本标准规定了港口轮胎起重机的产品分类及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港口装卸件杂货及散货用的轮胎起重机。
本标准规定了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运输等。本标准适用于装卸符合GB/T 1413规定的集装箱的起重机。
本标准规定了港口高塔柱式轨道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的技术要求、试验、检验、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的条件和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吊装集装箱和重大件作业的起重机。